隨著用工形式的多樣性,越來越多用人單位開始使用實習生和超齡就業人員,這兩類特殊群體原先都不符合參加工傷保險的條件,用人單位面臨著用工風險,職工權益也缺少保障。為適應新時代要求,江蘇省人社廳近日印發《江蘇省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的參保對象為兩類:一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簡稱超齡就業人員),是指用工單位招用的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就業人員;二是實習生,是指年滿16周歲,由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職業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集中統一安排學期性頂崗實習的學生,畢業後實習和個人聯繫到用人單位實習不在此範圍內。
在江蘇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工單位)為本單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或者為本單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的,均適用於本辦法。
超齡就業人員、實習生的工傷保險費實行人社核定、稅務徵收,繳費費率按所在用工單位的費率標準執行。
超齡就業人員的工傷保險費徵收以自然月為結算期,工傷保險費數額為用工單位超齡就業人員實際勞動報酬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實習生的工傷保險費徵收以實習協議期為結算期,自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一次性申報徵收,工傷保險費數額為用工單位實習生實習協議期間實際勞動報酬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如超齡就業人員、實習生勞動報酬高於全省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照全省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確定繳費基數;勞動報酬低於全省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照全省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確定繳費基數。
超齡就業人員、實習生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浦沫瀚 編輯/汪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