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晚,美國馬裡蘭大學歷史學助理教授張婷應邀做客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第118期青年讀書會,作了《律典、幕友與書商:清代法律知識的流通》的線上報告。張婷以其新著《律例的傳播:印刷媒介與清代法律知識》的前兩章為基礎,從書籍史的角度討論清代官方機構和商業機構的律書出版,以及商業出版興起後對法律知識流通和法律條文應用的影響。本次報告會由池翔博士主持,本所民國史研究室研究員李在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孫家紅和上海交通大學人文學院特聘教授邱澎生擔任與談嘉賓,共有250名師生參與。
張婷首先介紹研究緣起。她對清代法律知識傳播的興趣最早源於乾隆時期的「議罪銀」制度。乾隆中後期起,皇帝會對違反制度條例的高級官員進行秘密罰款。由於清朝中後期的規章制度更新較快,新的法律條文如何在官僚內部流通引起她的思考。第二個興趣點是她在史料中閱讀到的一樁清代殺妻案。山東聊城農民杜懷亮與女鄰居通姦,1695年,杜懷亮殺死妻子和女鄰居的丈夫,然後利用清代法律漏洞,將謀殺案偽裝成「殺死姦夫」案,向官府喊冤,最終被地方官識破。清代的農民如何了解到「殺死姦夫」可以免罪?清代法律知識在民間的傳播路徑又成為張婷新的關注點。在研究過程中,張婷共搜集131種官方出版和商業出版的《大清律例》,65種《訟師秘本》(如不同版本的《驚天雷》),以及聖諭宣講的教材等,以期最大限度還原清代法律知識在各階層中流通的圖景。
《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基礎,頒布於順治三年(1646年)。前後經康雍乾三朝修訂後才定型。據張婷介紹,清代法律有兩大特色,一是修律頻繁,法律條文更新快;二是朝廷對官員引用律文有嚴格要求,「斷罪依新頒律」。因此,「律例更新版本」的傳播是清代法律運作的關鍵。由於《欽定大清律例》的出版次數遠低於修律次數,刪除的「舊例」和修改的「新例」主要以《大清律續纂條例》等單行本的方式流通。康熙十九年(1680年),清代內務府所轄的武英殿修書處成立,專門負責官方典籍的刻印。此後,人們習慣把武英殿刻印的書籍稱為「殿本」,民間書坊出版的書籍稱為「坊本」。張婷考察了武英殿《大清律例》的出版過程,發現「殿本」的律例全書印刷周期長、數量少、使用單欄格式,且僅頒發給高級官員,流通範圍極其有限。尤其乾隆朝以後,官方出版逐漸式微,「殿本」的印刷質量迅速下降。與此同時,當時讀者願意購買的武英殿出版品多為《明史》、《康熙字典》和《聖訓》等,對法律書籍的購買需求較小。
既然「殿本」印刷少,流通範圍有限,那麼清朝各級府道州縣的官員通過什麼渠道獲得法律知識呢?根據張婷的研究,商業出版的「坊本」律例全書填補了這個空白。清代乾隆後期,杭州書商引領了「坊本」律例全書的出版,並且在印刷格式上有較大革新。坊本印刷開始使用「三欄印刷」格式,並保留了大量未被官方授權的私家注釋和未經通行的成案。張婷表示,1790年以後,全國各地讀者所能讀到的《律例全書》幾乎都由杭州出版,或是「杭州版本的翻印版」。太平天國運動爆發後,北京也成為坊本出版的集中地,但仍主要是翻印杭州書商的不同版本。光緒和宣統時期,隨著西方石印技術傳入,上海才開始出版一些《大清律例全書》。據張婷研究,坊本律例的編纂者主要為江南地區各省按察使的幕友,其中以出身杭州和紹興的幕友為最多。張婷認為,清代的幕友雖然不是真正的官員,但由於他們長期在司法系統工作,積累了大量人脈和權威,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壟斷了法律書籍的編纂和解釋。此外,「坊本」律例全書價格較高,約為四至七兩,乾隆朝後高達六至七兩,故而清代官員和幕友為主要讀者群。
除北京、杭州和上海外,蘇州、南京、寧波、衢州等地的書坊也廣泛印刷律例全書。由於售價接近,各地書坊之間還存在競爭和翻印。例如,嘉慶朝杭州出版的《大清律例全纂》會在書籍首頁印上廣告語,強調《全纂》的版本優於其他編纂團隊出版的《大清律例彙纂》和《大清律例彙編》。其次,江西書商因經常盜印杭州書商的律例全書,遭到杭州書商的抵制。張婷認為,雖然江西書坊出版的律書質量不算上乘,但正是盜印和翻印降低了律例全書的價格,增加了法律書籍的流動性,使得律例全書和各類法律條文能夠在讀者群中得到更為廣泛的傳播。
最後,張婷總結了商業版律例全書出版和流通的意義。首先,商業書坊推行的「三欄印刷」的格式最終被官方批准和吸收。太平天國之後,各省官書局出版的「局本」律例全書,已經不再採取殿本的樣式,而是使用了杭州「三欄出版」格式。晚清時期官書局出版的律例全書,也一律採用坊本律例的格式。可以說,幕友和編者重新定義了律典的內容和印刷形式,殿本的單欄印刷方式被市場摒棄。第二,坊本的律例全書擴大了法律知識的傳播範圍;第三,坊本律例全書的流通提升了私家注釋和成案的權威,擴大了二者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第四,坊本律例也極大地提升了幕友的文化資本和地位。
圍繞《大清律例》「殿本」和「坊本」的印刷與流通、明清出版業的比較,以及「殺死姦夫律」,三位與談嘉賓與張婷老師展開研討。近代史研究所民國史研究室李在全研究員就清代成文法的出版和傳播提出了問題。他指出,由於清代修律頻繁修訂,而官方法典的印刷又十分滯後,那麼在貴州等較為偏遠和閉塞的地區,官員們究竟如何判案和援引最新律例,希望能看到更多的案例展示。同時,他表示,「書籍史」的研究路數是重視書籍怎麼製作和流通,而「閱讀史」則更加關注受眾的感受,從這個角度看,張婷老師的報告更偏向於書籍史的方法,如果能夠增加一些從受眾和讀者的角度獲取知識的細節,報告將更加有趣。上海交通大學邱澎生教授充分肯定了張婷關於坊本律例全書的研究,並提示可與明代律學的「家刻本」和「坊刻本」進行對比。關於明清法律史的比較研究,邱澎生認為,過去日本學者井上進等人比較強調晚明有「活潑」的出版氛圍,而清代的出版氛圍則變得沉悶,書坊已不太出版非正統書籍。但張婷的研究卻顯示,清代的商業法律出版比明代更為活潑,無論格式、套印、閱讀量和內容的豐富性上都超越了明代。邱澎生還援引清代楊鴻烈所言「數學與法學,可說有清一代科學方法的總源頭」,認為清朝法律法條所累積的法律文化,某種程度上給予沈家本等律學家在晚清時「銜接」西方法律的基礎。第三位與談人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孫家紅副研究員。孫家紅從杜懷亮案件出發,對清代農民杜懷亮關於「殺死姦夫律」的知識來源提出了多種可能。他認為,由於唐律、元律和大明律都有關於「殺死姦夫無罪」的規定,因此杜懷亮本人的法律知識很可能更多地來自歷史經驗的口耳相傳,而非來自律例全書在民間的傳播。此外,孫家紅對「坊本是否可以填補當時法律需求的空白」、「私家注釋是否提升了幕友權威」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他還結合自己的研究,對「清代著名律學家沒有參與坊本律例全書編纂,而參與了編纂的江南幕友卻未能成長為國家司法棟梁」的問題提出了新的解釋。
本次青年讀書會持續時間約兩個半小時,線上討論氣氛熱烈。最後,張婷老師對與談人的問題進行回應,並對線上師友的提問予以解答。針對李在全老師的提問,張婷老師表示,清代法律的閱讀史也是她的研究重點。由於講座時間有限,沒有過多談及,但她在書中對《大清律例》的閱讀史有更多具體的案例研究。針對孫家紅老師關於「殺死姦夫」法律知識口頭流傳的疑問,張婷老師回應道,雖然「殺死姦夫」的信息在諸多法律書籍中以不同形式得以流傳,但也在民間以故事、戲曲等口頭形式得以廣泛傳播。她在專著的「餘論」一章中有更加詳細的論述。張婷老師的專著《律例的傳播:印刷媒介與清代法律知識》一書已於2020年4月由華盛頓大學出版社出版,其中文譯本將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於近期推出。線上師友們紛紛表示,此次討論意猶未盡,期待中文版問世後再召開一次討論會。
(供稿: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