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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年齡,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刑法》第17條第2款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周歲」應該怎樣進行計算呢?以生日的第二天未滿周歲,14周歲當天為不滿14周歲。
法條中規定的8種罪我為什麼要進行處罰呢?
因為它們具有:普遍性、易模仿、反倫理性、危害性。
年滿16周歲就需要完全負刑事責任,但是當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為不滿16周歲不進行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如果無法查清犯罪人的年齡應該怎樣處理呢?
如果被告人的年齡在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不確定時,如不能查明被告人是否達到犯罪的年齡(14周歲),作有利被告的處理,不認為是犯罪。
如果被告人的年齡雖然不明確,但能確定已經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仍然作為犯罪處理。
如果犯罪時和犯罪結果不同時發生應該怎樣認定呢?
一般原則上,以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行為時沒有責任能力,但是在結果發生時具有結果防止義務的,不履行義務,仍然成立犯罪。例如:14周歲的人,在生日當天(未達14周歲)點燃了一支蠟燭,第二天凌晨(滿了14周歲)發現蠟燭沒有放穩,放任火災發生的,成立不作為犯的放火罪。他在前一天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精神病人如何承擔刑責任呢?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要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的時候要政府強制醫療。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現在社會壓力很大,相當一部分人都有抑鬱症,從某一方面講,實施了犯罪的人,在精神和人格方面基本上都會有一定的障礙,但這並不是精神病,精神病是指行為人已經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抑鬱症被稱為精神病學中「感冒」。
如果抑鬱症沒有導致對行為辨認、控制能力降低的,就不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但如果因為抑鬱症導致了對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降低的,就屬於限定責任能力,會「酌情」從寬處罰。
生理缺陷的人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呢?
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什麼情況下會從寬處理呢?因為生理上的缺陷,導致辨認、控制行為的能力減弱。如果在特定的犯罪中,這些生理特徵並不影響其辨認與控制能力,則不需要從寬處罰。
例如:盲人在走路的時候,不小心撞倒路邊行走的幼兒造成重傷,這種情況下,由於他的眼睛認知存在一定的障礙,導致他難以辨認、控制自己的行為。
又比如,一個大學生是聾啞人,跟室友產生矛盾,拿起板凳將室友當場砸死,這種情況下,犯罪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能力,他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不需要從寬處理。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精神病人和聾啞盲人的刑事責任認定你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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