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互助應納入銀行保險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監管

2020-12-23 未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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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協委員、湖南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精算研究所所長 張琳

近年來,經濟高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上升,民眾對於保險保障的需求也隨之增加,社會保障雖然覆蓋了10多億人口,但是保障程度不能滿足人們對於大病醫療的需要。2020年3月5日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作為醫保領域首個中央層級的整體改革文件,將醫療互助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捐贈共同視為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肯定了網絡互助對於緩解大病保險保障不足所起到的正面作用。

網絡互助是現代保險的最初形式,起源於17世紀的歐洲,面臨巨大勞動風險卻無法得到補償的工人們自發組織起來形成了互助社。國內金融體制的改革、移動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以及保險保障需求的擴張共同催生了網絡互助。不同於傳統保險,網絡互助是一種互助性經濟模式,相較其他大病保障模式,其進入門檻、中間成本更低,且具備正向價值觀,能夠聚集會員,自發傳播。隨著更多人群開始接受網絡互助的概念,其模式優勢能有效吸引更多會員參與,實現醫療保障對更大群體的覆蓋。自2011年發展至今,網絡互助平臺運營模式逐步趨於穩定,但業內人士對其安全性、合規性、公平性仍存在質疑。繼2017年行業大清洗之後,2018年11月,銀保監會責令相互保轉制「相互寶」事件引發社會關注,網絡互助平臺發展過程中,缺乏有效監管和約束、誇大宣傳、資金池監管存在風險等問題顯露無疑。

目前的討論重點主要集中於網絡互助存在的問題與發展方向的預判上,對網絡互助性質的界定眾說紛紜,卻沒有形成有效交流,而對於監管措施的研究也較為膚淺,大多都只停留在監管重要性的層面,監管適當性問題並未得到解決。

基於此背景,如何建立高效的監管體系和業務指導機制,防範風險,規範網絡互助的發展,取精華去糟粕,引導和放大網絡互助對我國社會保障的正面作用,完善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是本文期待探討的問題。

一、我國網絡互助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2011年「康愛公社」 成立,2014年泛華保險公估旗下的e互助上線,我國具備網絡互助雛形的平臺開始出現。進入2016年,網絡互助行業迎來爆發期,各類平臺開始「野蠻生長」,規模體量不斷擴張。2016年5月,水滴互助上線三個月,用戶突破100萬。但之後由於內部管理缺失,監管強勢施壓,互助平臺快速大浪淘沙,行業迎來洗牌期。2018年,隨著「相互寶」上線,十天就吸納了1100萬會員,網絡互助回溫,又重新進入大眾視野。2019年以來,滴滴、蘇寧、360、美團、百度、新浪等網際網路巨頭相繼完成布局網絡互助,巨頭平臺背景支持下,網絡互助發展再次提速。

網絡互助整體規模龐大,多覆蓋於三四線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截至2020年5月,網絡互助累積會員達3.3億,籌集資金92.39億元,受助人數超過7萬,人均可獲得互助金13萬。近六成受訪網絡互助用戶家庭月收入不足1萬元,47.8%的受訪用戶來自三四線及以下城市。

圖1  2019年網絡互助參與者用戶區域分布  

圖2  2019網絡互助參與者用戶家庭月收入

互助平臺採用「一人患病,眾人分攤」運營模式。按照互助金預存與否劃分,具體可分為三種,一種是以「康愛公社」為例,用戶需預存一定的金額,用於後續分攤的運營模式;一種是以「相互寶」為例,用戶無需預存,但需綁定支付寶帳戶的運營模式;還有一種則是以水滴互助為例,用戶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預存的運營模式。而按照互助分攤規則劃分,一種是以「相互寶」、水滴互助為代表的,相同計劃相同分攤金額,不同年齡或疾病不同受助金額的運營模式,另一種是以眾託幫為代表,不同年齡組,互助金接近但費用按一定比例分攤的運營模式。

目前留存平臺約20餘家,基本都有一定經營實力,主體分為兩類。除了早先探索微互助的「康愛公社」和泛華e互助,以及經營抗癌互助的平安好醫生等是由保險中介或集團公司控股直接運營,其他的互助平臺一般都是依託於科技公司,把網絡互助計劃當做網際網路產品運營。

表1 幾個網絡互助平臺的基本情況

從主要互助平臺的運營情況來看,相互寶和水滴互助作為行業巨頭,註冊用戶市場佔有最大,用戶佔比超過市場60%,累計受助用戶5.2萬餘人。其中相互寶互助了40200人,佔比57.12%,累計撥出互助金56.97億元,佔比61.66%;水滴互助了11363人,佔比16.14%,累計撥出互助金15.27億元,佔比16.54%。

圖3 各平臺受助會員佔比

圖4 各平臺劃撥金額佔比

二、網絡互助平臺存在的問題

儘管網絡互助平臺經營趨於規範,但網絡互助定位模糊使其陷入無約束「野蠻生長」的尷尬境地,監管缺位、償付風險、逆向選擇等問題也逐漸顯現。

(一)互助產品的性質和互助行為的定位模糊

目前,網絡互助在我國既不屬於商業保險,也不屬於慈善事業,政府和學術界對網絡互助的定位也是各執一詞。各大網絡互助平臺都表示「我們不是公益」, 是「希望通過商業手段實現公共福利」。同時銀保監會也多次質疑網絡互助的合規性,強調網絡互助只是「類保險」, 二者的計費原理、加入門檻、理賠條件大相逕庭,劃清了網絡互助和保險的界限。因此,網絡互助計劃只能在監管層和平臺的夾縫中亦步亦趨地生存發展。而這主要緣於沒有監管機構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網絡互助的定位進行官方、明晰的界定。

(二)網絡互助監管的頂層設計缺失

網絡互助平臺一般載體為科技公司,其經營的互助性有保險的性質卻不屬於保險公司,進入門檻低,在展業中各類假借保險名義和保險術語誇大宣傳普遍存在。2017年約有佔行業總數的1/3的50家網絡互助平臺關停,資金池監管存在風險的平臺開始相繼退出。網絡互助平臺缺乏有效監管和約束的問題逐漸引人關注。

與商業保險公司「少賠才多賺」的機制不同,一些互助平臺的管理費與互助金發放掛鈎,也就是說,賠得越多平臺管理費越多;賠款由全體成員分攤,這種計提費用的方式,會造成平臺和會員之間的利益衝突,有可能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目前這個行業處於監管空白地帶,相應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監督檢查滯後,有的還是空白。快速增長的資金池和海量會員信息等事關公共利益,急需加強監管以保護公眾利益。

(三)互助產品定價方式粗糙,會員長期利益難以保障

由於網際網路對產品體驗的簡化需求,網絡互助計劃對於重大疾病類的年齡區別定價相對粗放,互助金收取方式也皆採用「即收即付」制,一般會員加入互助計劃後,當小額預存耗盡或無預存情況下賦課徵集互助金,都存在徵集效率、信息到達、道德風險等問題,經營模式並不完善。網絡互助計劃暫時還沒有進行風險定價,互助費方面也沒有專門的費率釐定,甚至簡單地以人數是否達到指定值為依據來決定是否承保。傳統的保險公司會針對所承保的風險提前提取責任準備金,為賠付做準備,但是網絡互助平臺不需要提取準備金且申請網絡互助平臺所需的資本金較少,因此一旦超過了每個人的分攤上限,網絡互助平臺的償付能力十分有限,參與成員的理賠無法得到足夠的保障。

(四)誇大宣傳,信息不透明,更易引發道德風險

由於網絡互助基於網際網路信息撮合功能,真假難辨,再加上網絡互助平臺缺乏外部監管的約束和行業內部的自律,部分平臺的網絡互助計劃處於灰色地帶,存在誇大宣傳、信息選擇性公開,甚至在官網的公示頁面沒有任何關於質疑投訴的提示等問題。

網絡互助在運營過程中,實際上只承擔運營與管理的責任,並不對風險進行兜底。因此在實際的獲客與賠付過程中,網絡互助平臺沒有意願也沒有動力對用戶的健康狀況進行嚴格的篩查。反而可能會因為管理費與分攤總額掛鈎以及對獲客成本的考慮,而有放鬆準入與準出的傾向性。長此以往,必然會導致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問題。並且,遵守規則的用戶也會因為不斷高漲的分攤金而退出,最終造成劣幣驅除良幣的惡果。

三、對策及建議

(一)明晰定位,將網絡互助納入銀行保險監管體系實行統一監管

網絡互助既不是規範意義上的相互保險,也不是公益行為或慈善事業。如果將網絡互助計劃定性為公益,則忽視了會員彼此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在法律關係上有失周延,同時也會嚴重抑制資本的逐利天性,不利於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網絡互助沒有法人實體,會員之間通過協議承諾承擔彼此風險損失的運營模式類似於美國的交互保險制度,其普惠的特性,可為中低端收入人群提供新的醫療保障渠道,普及保險意識,促使其積極參與我國醫療保障體系構建,建議引導網絡互助向交互保險方向發展,形成新的保險組織形式,納入到現有銀行保險監管體系中,彌補除商業保險和相互保險以外的第三梯度保險保障空白。

(二)對資金池行為加以限制

首先,網絡互助平臺可參照相互保險公司的資金要求,事先籌集必要的初始運營資金或最小資本公積金,保證網絡互助平臺的剛性兌付。其次,要對資金託管方式給予導向,借鑑網約車、共享單車平臺及其他共享經濟模式的資金管理經驗,不得設立資金池,資金應委託於第三方銀行或商業保險公司監管,保障資金安全。再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設定預收金額上限,避免出現類似P2P、信託和理財產品的惡性事件。

(三)設定規範性的市場運營機制

首先,建立和健全會員準入標準體系和事後評估審查體系,要求互助平臺進行報備,防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同時互助平臺應做好各互助計劃加入條件的告知,完善客戶服務,規範宣傳用語,改進提示與說明方式,保障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建立專業化核賠機制,對於有爭議的互助案件,完善後續糾紛解決通道。其次,互助平臺需明確說明互助金的性質和用途,並提供第三方調查機構及其資質情況。最後,完善計提費用的方式,互助平臺的管理費用應與互助金階梯式掛鈎,理賠金額越多,管理費用所佔比例呈遞減趨勢,降低互助平臺的道德風險。

(四)成立網絡互助協會

規範網絡互助從業主體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成立行業協會一方面可以針對定價粗放問題,設定網絡互助行業標準,提升行業的專業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加強信息披露管理,防範道德風險,提升行業影響力,促進行業健康、規範、可持續發展。

結語

加入網絡互助計劃的往往是被商業保險保障忽略的人群,他們的醫療保障需求是不應該被忽視的,網絡互助平臺就是看到了這樣的市場空間,這個市場不管你承認或不承認,它都會在那裡,所以需要對網絡互助進行正確引導,有效監管,希望網絡互助在行業內部自律和外部監管的雙重約束下秉持公益的理念,積極參與醫療保障制度體系,緩解大病保險保障不足等難題,實現廣大用戶資源和醫療信息的全社會共享、實現更廣範圍和更高效率的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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