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危救難是警察的職責所在,在法律上也有明確的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
警察有法定上的救助義務,但是警察也不是神,不是什麼情況下都能成功救人,千萬不能道德綁架,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警察不會遊泳,難道還能強迫他下水去救人嗎?
答案顯而易見,我們平時也都參加過各種安全培訓和講座,也都知道如果自己不會遊泳,不要貿然前去援救,否則很可能事與願違,徒勞無功,自己要是被落水的人用力抓住,結果就是不但沒有幫到他人,還可能危及自己的安全。
我們普通老百姓看到別人處於危難之中時,多數人都會伸出援手,更何況警察呢?樂於助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深深地印在了我們每個人的心中,無論是否受過教育,也無論男女老少都懂得這個道理。
救人要先自救,遇到突發狀況肯定要先冷靜下來,想好對策,再積極的援救。只要警察儘自己所能,發現特殊情況第一時間採取措施,不論結果如何,警察都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警察也應當是問心無愧。畢竟捨己為人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也不在法律規定之內。
自古以來人命關天,每個人都是父母所生,父母所養,在一個人的背後有一群愛著他的家人。尤其對於男性民警來說,自己很有可能就是家中的頂梁柱,上有老下有小,都需要自己照顧,如果自己出現了什麼狀況,可能就會給整個家庭帶來巨大的打擊。
2020年12月4日,發生在望江縣城吉水橋邊的一件事吸引了我們的眼球,也引發了社會的討論。事件中,一名女子想要投河自盡,民警接到報警後趕到現場,經過一番勸阻後,女子突然投向深水區,結果就是當女子被打撈上來之後,就沒有了生命體徵,搶救無效。
在整個事件中,民警出警沒有攜帶專業的工具的器材,而是到達現場後再呼籲大家進行救援,沒有準備好完善的應急預案。很顯然,在整個事件中民警有失職的嫌疑,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去全力解決問題。所以,受到一定的處罰也在情理之中。
警察的工作職能有很多,比如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等等。警察也是國家公務員,主要職責為執法、維持公共安全,保護性命及保障財產。
警察為了人們的正常生活付出了很多,他們有著很大的心理壓力,工作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有時卻得不到一些人的理解,甚至還會遭到社會輿論的攻擊,以及人們的道具綁架。正是因為警察做出的貢獻,才能讓我們生活在一個正常的秩序之下,每個人才能享受美好的生活。所以,我們更要體諒人民警察的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