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川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四川省智慧財產權中心、四川省藥監局開展的全省「春雷行動2020」暨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行動日前圓滿收官。6月8日召開的此次行動總結電視電話會上,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動2020」涉疫情防控工作十大典型案件。
一、成都合創益智慧財產權服務有限公司惡意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商標案
辦案單位: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0年2月4日,當事人接受名叫王瑛的個人委託,為其申請註冊「火神山」、「雷神山」商標共4個類別,並按照780元/類收費,共收取費用3120元。當日,當事人將以上商標申請材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火神山」、「雷神山」是武漢火神山醫院和雷神山醫院的字號,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和顯著性,其以上兩座醫院分別建立於2020年1月23日、25日,在社會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武漢火神山醫院和雷神山醫院是專門用於接收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患者的醫院,承載著全國人民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決心和意志。當事人的行為損害了武漢火神山醫院和雷神山醫院字號權的在先權利,易同時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成都市成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20000元。目前,當事人已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撤回以上涉案商標的註冊申請。
二、四川諾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口罩)案
辦案單位: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0年1月31日,辦案單位執法人員會同金牛區公安局民警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實際經營地與其《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登記住所地不符,通過營銷記錄顯示,當事人涉嫌銷售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標示生產企業: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產品註冊證標號:豫械注準20192140044,規格類型:20個/包)、「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示生產企業:新鄉市華西衛材有限公司,註冊證編號:豫械注準20172640105,數量:20個/包,型號:平面型),遂立案調查。經查,2020年1月24日,當事人從山西華天寶利貿易有限公司購進「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50000個、「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470000個,購進單價均為0.5元/個。經河南、山西市場監管部門協查,當事人銷售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和「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非其標示企業生產且未經商標持有人授權,屬於未經依法註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同時,經四川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驗,上述口罩均不符合產品外包裝標示的技術要求。至案發止,「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已全部銷售,銷售價格1.25元/個至1.35元/個,「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已銷售367263個,剩餘102737個,銷售價格1.2元/個至2元/個,銷售範圍覆蓋湖南、重慶等地,違法所得共計415211.05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4日,當事人從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胡瑞玲處購進190000個「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標示生產企業:新鄉市華西衛材有限公司),購進單價為1.00元/個。
當事人未在註冊地址經營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銷售未經依法註冊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和「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從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經營者購進「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415211.05元,沒收涉案「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102737個,處罰款13715277元。同時,成都市公安局已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立案偵查,對胡瑞玲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銷售「衛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涉嫌違法行為立案偵查;河南、山西、湖南、重慶等地公安和市場監管部門已對當事人購銷過程中涉及的上下遊企業進行立案調查,共立案8件。
三、廣元盈康商貿有限公司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購進、經營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口罩)案
辦案單位: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張明星於2020年1月22日,從河南省新鄉市長垣縣無任何資質的李俊傑、杜香玲夫婦處購進口罩100件(共100萬隻,包裝規格均為1萬隻/件,產品標示用途為醫用。其中,標示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80件,產品註冊證號:豫械注準2019140044;標示為新鄉市中原衛材材料廠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虎泰牌醫用口罩20件,產品註冊證號:豫食藥監械(準)字2013第2640385號),購進價1400元/件,共計支付貨款14萬元。至1月24日,上述100箱口罩已全部銷售,銷售總金額為22.76萬元,涉及直接下遊單位21家,最終流向廣元市100餘家單位,外市2家單位。經核實,上述口罩均不是標示企業生產,為未依法註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口罩)。
2020年1月29日,廣元市局將當事人經營未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案件線索移送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立案偵辦,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張明星以及其供貨商李俊傑、杜香玲夫婦3人依法被刑事拘留。2月4日,廣元市局聯合利州區公安分局、長垣市公安部門對當事人銷售上家長垣市某村2處涉嫌制假窩點開展突擊檢查,抓獲嫌疑人2名,查獲涉案一次性醫用口罩原材料、成品及制假設備等物資500餘件,目前,公安機關已對涉案人員立案偵辦。
當事人作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從不具有資質的李俊傑、杜香玲夫婦處購進醫療器械(口罩)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在購進涉案口罩時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廣元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業1個月,處罰款30000元。同時,該局對當事人下遊涉案的2家醫療器械批發企業作出了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共計4.7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涉案的26家零售醫療器械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29萬餘元,對涉案的110餘家使用單位作出約談和責令改正處理,追回涉案口罩2萬餘只予以沒收,對成都、南充2家涉案的外地經銷商進行了案件移送。
四、巴中市巴州區康榮醃臘製品行加工銷售野生動物案
辦案單位:巴中市巴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按照《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號)要求,2020年2月10日,巴中市、巴州區市場監管部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擺放有幹麂子5邊,現場稱重12.4kg;獾死體3隻,現場稱重9kg;野豬腿1根,現場稱重6.4kg。當夜,巴中市局、巴州區局聯合公安部門對當事人加工場所開展突擊檢查,查獲幹麂子48kg、獾死體130kg、野豬肉61kg,當事人行為涉嫌違法銷售野生動物製品,巴州區局遂立案調查。經查,2019年11月12日,當事人從漢中周仁安處購進幹麂子、獾死體、野豬肉、雉雞後,加工製成幹麂子肉製品65.25kg、醃製野豬肉製品77.4kg、獾肉製品148kg,醃製雉雞167對進行銷售。至案發止,已銷售幹麂子肉製品4.85kg、醃製野豬肉製品10kg、獾肉製品9kg,醃製雉雞167對,違法所得共計8581.8元。上述製品,經巴中市林業局認定,實為赤麂、狗獾、野豬、雉雞,並且均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當事人未取得《狩獵證》,購銷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能提供供應商《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資質證明材料,同時不能提供上述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購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進出品證明等合法來源證明材料,其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巴中市巴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尚未銷售的赤麂肉製品60.4kg、醃製野豬肉製品67.4kg、獾肉製品139kg,沒收違法所得8581.8元,處罰款445941.8元。
五、王某翠非法收購經營珍貴野生動物製品案
辦案單位:綿陽市北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0年3月4日,綿陽市北川縣局組織對轄區野生動物市場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老臘肉店涉嫌銷售麂子肉、豬獾臘肉、獾類臘肉等野生動物肉製品,數量分別為9.2kg、13.2kg,33.4kg。經委託四川楠山林業司法鑑定中心DNA鑑定,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肉製品實為野生動物毛冠鹿、豪豬和國家Ⅱ類保護動物野貓。當事人非法收購經營國家Ⅱ類保護動物野貓肉製品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2020年4月2日,綿陽市北川縣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辦。
六、四川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銷售溫度計、消毒酒精過程中價格違法案
辦案單位: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19年12月2日,當事人購進醫療器械:倍爾康牌非接觸式電子體溫計200把,進價48元/把,進貨金額96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6日,當事人購進醫療器械:瑞泰奇牌75%酒精消毒液3780瓶,進價0.9元/瓶,進貨金額3402元。2020年2月初,在各地急需防疫物資情況下,當事人將進價為48元/把的倍爾康牌非接觸式電子體溫計,以480元/把進行銷售,共銷售18把,獲利7511.62元;將進價為0.9元/瓶的瑞泰奇牌75%酒精消毒液,以6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3780瓶,獲利16329.6元,以上兩項共獲利23841.22元。其行為擾亂了防疫物資市場價格秩序,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根據《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成都市金牛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6329.6元,處罰款28609.46元。
七、自貢市高新區鑫源養發館通過微信宣傳其銷售產品具有預防新冠肺炎功效案
辦案單位:自貢市大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0年1月28日,當事人為推銷其「康爾謂益生菌原漿」產品,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含有「每天50毫升到100毫升康爾謂益生菌原漿,就可以預防新型冠狀病毒」等內容的廣告,其不能提供該產品具有預防功效的合法依據。截至2020年1月30日案發止,當事人尚未銷售涉案產品。當事人在沒有任何醫學證明的情況下,宣傳銷售的產品能夠預防新冠病毒,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自貢市大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200000元。
八、四川互邦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口罩案
辦案單位:廣安市武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2020年1月27日,當事人在未驗證供貨方個人身份信息、主體資格、生產企業資質、產品資質、相關藥品、醫療器械銷售資質的情況下,從一自稱是醫療器械廠家銷售員處以0.22元/個的價格購進「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共80000個,進貨款計17600元。至2月19日被查獲止,當事人以1.20元/個的價格向四川浩洋通商貿有限公司銷售60000個,向西南石油大學校醫院銷售10000個,向蓬安縣婦幼保健院銷售10000個,違法經營額7.2萬元。經比對河南市場監督管理局(豫藥監執法函[2020]34號)關於通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真偽情況的函、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標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情況報告、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聲明、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我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有關情況的報告、河南省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協助調查函復函((長)市監食藥協復函[2020]164號)等文件,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系侵權假冒商品,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廣安市武勝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360000元。
九、四川優潤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消毒液案
辦案單位:德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當事人從2020年2月8日開始生產、銷售「蕙米」牌、「蒂格歐菲」牌消毒液。至2月13日查獲止,「蕙米」牌84消毒液,規格:5Kg/桶×4桶/件,庫存696桶,已售816桶;「蒂格歐菲」牌84消毒液,規格:5kg/桶×4桶/件,庫存509桶;「蒂格歐菲」牌84消毒液,規格:2.5L/瓶×6瓶/件,庫存成品5952瓶;「蒂格歐菲」牌84消毒液,規格:2.5L/瓶×6瓶/件,庫存2496瓶;「蒂格歐菲」牌酒精消毒液75%,規格:600ml/瓶,庫存510瓶。上述產品經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檢測,均為不合格產品,貨值金額共計29.39萬元。當事人生產、銷售的不合格消毒製劑產品涉案金額巨大,已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規定的移送標準。2月24日,德陽市局將該案移送市公安局立案偵辦。3月25日,德陽市公安局已將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5月30日,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對四川優潤食品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甘某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處罰金40000元、追繳違法所得47680元。
十、涼山一生堂大藥房大巷口下街店經營未經依法註冊的醫療器械(口罩)案
辦案單位:涼山州西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介紹:根據群眾舉報,2020年1月30日,涼山州西昌市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其櫃檯內擺放有標示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袋(20隻)。經查證,上述口罩標識、產品名稱、規格、樣式均不符合河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通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真偽情況的函》中正品口罩特徵。同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數據查詢,未見當事人所售口罩標示的生產許可證編號。至案發止,當事人共銷售上述涉案口罩20隻,獲利16元。當事人經營未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口罩)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涼山州西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16元,處罰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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