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發布藥品審評中心補充資料工作程序試行通告

2020-12-23 生物谷

 

今日,CDE官網發布《藥品審評中心補充資料工作程序(試行)》的通告(2020年第42號)。

為配合《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進一步規範藥品註冊審評補充資料管理工作,結合藥品審評以流程為導向的科學管理體系的研究成果和審評工作實際,藥審中心研究制定了《藥品審評中心補充資料工作程序(試行)》。

本程序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工作程序中附件《藥品審評書面發補標準(試行)》將在後續工作中不斷進行增補和更新。

附件

藥品審評中心補充資料工作程序(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藥品註冊審評補充資料管理工作,明確補充資料的依據和要求,提高申請人補充資料的質量和效率。根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根據審評需要,通知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原申報資料基礎上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以下簡稱發補),或僅需要申請人對原申報資料進行解釋說明的,適用本程序。

第三條 藥審中心通過發補前的專業審評問詢和發補後的補充資料問詢程序,請申請人進行解釋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性材料,主動與申請人進行溝通交流,提高補充資料的質量和效率。

第四條 補充資料過程中應當遵循依法、科學、公正、公平、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二章 專業審評問詢

第五條 藥審中心在專業審評期間或綜合審評期間,專業主審或主審報告人在充分審評基礎上對申報資料有疑義或認為內容存在問題,經審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通過藥審中心網站向申請人發出「專業審評問詢函」,告知申請人存在問題的具體內容、依據和要求等,並要求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解釋說明或書面回復。

審評部門在審評過程中對需要發補的問題應發送「專業審評問詢函」提前告知申請人。但「專業審評問詢函」並不是正式書面補充資料通知,也不代表最終審評決策意見,審評計時不暫停。

第六條 藥審中心通過「專業審評問詢函」告知申請人以下信息:

1)無需開展研究即可提供的證明性材料;

2)不需要補充新的技術資料,僅需要對原申報資料進行解釋說明;

3)審評認為可能需要補充完善的缺陷問題。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專業審評問詢函」發出5個工作日內進行解釋說明或書面回復。對於需要書面回復的,申請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電子提交,同時在時限內寄出與電子版一致的紙質版資料,通過藥審中心網站下載列印「專業審評問詢函」作為接收補充資料及納入檔案的依據。

第三章 正式發補、發補諮詢和異議程序

第八條 在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在原申報資料基礎上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結合「專業審評問詢函」的答覆情況,根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規定,藥審中心原則上提出一次補充資料要求,列明全部問題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在80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交資料。

第九條 申請人應在8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藥品審評時限。

第十條 藥審中心收到申請人全部補充資料後啟動審評,審評時限延長三分之一;適用優先審評審批程序的,審評時限延長四分之一。

第十一條申請人對發補要求有疑問,可在接到書面補充資料通知10個工作日內通過藥審中心網站按「發補資料相關問題」提出一般性技術問題諮詢申請,由項目管理人員協調適應症團隊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完成答覆,需要召開會議的,原則上以電話會議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申請人對發補諮詢的答覆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答覆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藥審中心網站提出異議意見,異議意見應列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藥審中心收到申請人的異議意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議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四條藥審中心經綜合評估,認為需要調整發補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技術審評,並將調整結果通過藥審中心網站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藥審中心經綜合評估,認為不需要調整發補要求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藥審中心網站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發補異議事項的理由和依據。

第四章 補充資料問詢

第十六條藥審中心收到全部補充資料後,審評部門對補充資料有疑義或認為內容存在問題,原則上不再發補。各專業主審起草「補充資料問詢函」,對未達到發補通知要求或未完全響應發補通知內容的說明理由和依據,如仍需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則建議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事項並說明理由。經審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通過藥審中心網站發出「補充資料問詢函」告知申請人,審評時限不暫停。

第十七條申請人在「補充資料問詢函」發出5個工作日內對補充資料進行解釋說明或主動撤回申請事項。如申請人未答覆「補充資料問詢函」或不同意撤審時,藥審中心將基於已有申報資料視情況作出不予批准審評結論並進行公示。申請人可按照《藥品註冊審評結論異議解決程序(試行)》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對創新藥及指導原則未規定的新的安全性指標等,藥審中心可根據審評需要和與申請人的溝通情況再次發補。

第五章 發補時限到期提醒和終止審評

第十九條藥審中心網站將增加補充資料時限到期提醒功能,在補充資料通知要求時限到期前的第5個工作日發出時限到期提醒,提醒申請人按時補充資料。

第二十條申請人未能在規定時限內提交補充資料的情形,藥審中心業務管理處將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第(四)款不予批准情形辦理終止審評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藥審中心業務管理處按照發補要求和接收資料標準,對補充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對於超出發補要求和問詢函要求範圍的資料將不予接收。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在終止審評後如需重新提出註冊申請的應提前與藥審中心進行溝通交流,並在申報資料中說明資料完善情況和上次審評結論。

第二十三條本程序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1. 藥品審評書面發補標準(試行)

2. 專業審評問詢函、補充資料通知、補充資料問詢函模板

附1

藥品審評書面發補標準(試行)

為統一發補要求的規範性和必要性,嚴控審評過程中發補次數,根據《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藥品技術審評工作實際,藥審中心經研究討論,現制定審評發補標準如下:

1.根據申報資料相關要求,申報資料前後矛盾或不一致、不清晰、文件不規範的;

2.根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研究設計、試驗過程和數據分析等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

3.研究設計和數據分析等存在與當前科學認知和共識存在差異或存疑的;

4.質量標準、說明書、製造及檢定規程、生產工藝信息表等關鍵內容的撰寫經審評認為需要重大修改的;

5.對重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結果的補充分析;

6.審評過程中受到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指導原則更新,審評認為需要補充藥物安全性、有效性或質量可控性有關資料的;

7.風險控制計劃的重大問題;

8.品種立題依據不充分,需要進一步提供資料的,如臨床定位不明確;

9.原料藥、輔料和包材未按現行關聯審評審批要求執行而需要發補的,如未按照公告要求進行登記或未在藥品製劑申請中同時提交原輔包資料,沒有提供授權書與藥品製劑進行關聯,原輔包的給藥途徑不滿足製劑給藥途徑等;

10.有必要進行樣品檢驗、現場檢查、器械關聯審評但未進行的,或生產檢驗、現場檢查、器械關聯審評中發現問題需要補充資料的;

11.審評過程中產品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審評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問題;

12.有因舉報需要補充資料的;

13.審評過程中產品關聯的原輔包發生變更的,或原輔包發現的問題需要在製劑審評中通過發補解決的;

14. 審評過程中需要收集更多的穩定性數據以支持產品有效期的。

15.經與申請人溝通後,審評認為確需發補,且在公開的發補標準中尚未規定的,經部門技術委員會研究後,提交中心分管主任審核同意,並更新中心發補標準對外發布後方可執行。

附2

專業審評問詢函、補充資料通知、補充資料問詢函模板

一、專業審評問詢函模板

XX專業審評問詢函

(小三宋體加粗)

[單位名稱]:(小四宋體,行距20磅)

我部門對貴單位申報的[藥品名稱](受理號為[ 受理號 ])品種的申報資料進行了認真審評,認為尚存在可能影響審評決策的問題,茲將有關事宜告知貴單位,請及時關注。

內容要素(示例):

1.請提交以下證明性材料,具體名稱和要求如下:

1) ……

2) ……

3)……

2.請解釋說明……(不需要補充新的技術資料,僅需要申請人對原申報資料進行解釋說明,審評人員應說明理由和依據);

3.請知悉以下事項……(審評人員認為應該發補的情形,應提前告知申請人審評認為可能需要補充完善的缺陷問題,該部分不需要申請人在問詢階段回復資料,待正式發補通知後提交。)

[補充資料要求]

上述資料請於 年 月 日前(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申請人之窗進行解釋說明或電子提交,同時在要求時限內寄出與電子版一致的紙質版資料2套)、紙質版資料與電子提交一致的承諾書、紙質版資料目錄等。

請貴單位逐條回復每一項需要補充的內容,補充的內容詳盡,並能夠清楚闡述需要說明的問題。

問詢期間審評計時不暫停,如超時未答覆,本次問詢自動關閉,問詢內容僅代表本部門審評意見,最終意見以正式發補通知為準。

專業部門

年 月 日

二、補充資料通知模板

[郵編](二號加粗) [受理號](四號加粗)

[單位地址]

[單位名稱] 收

補 充 資 料 通 知(小三宋體加粗)

藥審補字【XXX】第XXXX號

[單位名稱]:(小四宋體,行距20磅)

我中心對貴單位申報的[藥品名稱](受理號為[ 受理號 ])品種的申報資料和前期補充資料進行了認真審評,認為尚需作如下補充,以完善該品種有關安全性、有效性或/和質量控制的要求。茲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內容要素(示例):

1. 存在的問題,標明所在章節、頁碼、表格等,並按重要程度排序;

2.目前申報資料不能充分解決問題的原因;

3. 闡明能夠支持審評立場的科學依據;

4.明確申請人需提供的補充信息或解決問題的建議;

[補充資料要求]

上述資料請於 年 月 日前一式三份,一次性按要求將全部補充資料提交我中心。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我中心將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第(四)款不予批准。

請貴單位逐條回復每一項需要補充的內容,無論是需補充的文獻資料還是需補充的實驗性工作,均應做到補充項目完整、齊全;補充的內容詳盡有條理,能夠清楚闡述需要說明的問題。在你單位準備上述相關資料時,請務必認真閱讀本通知所附的「注意事項」(請見背面),並按要求準備和提交補充資料。

如你單位對本通知所要求補充的內容有異議,請參照《藥品註冊審評一般性技術問題諮詢管理規範》,通過「申請人之窗」提出諮詢申請,並提供明確、具體理由,你單位的諮詢申請將會受到充分的重視。

特此通知

業務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三號宋體加粗)

( 以下正文為小四宋體,行距1.5倍。)

為避免因提交補充資料的不規範而延誤您藥品註冊申請的進度,請您在根據我中心補充資料通知的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時,注意以下事項:

一、各項補充資料請一律使用國家標準(質量80g)A4型紙,均須由申報單位和試驗完成單位在封面騎縫處蓋章。

二、您所提交的三套補充資料,應根據現行要求的體例格式整理,分別裝入文件袋中,其中至少應有一套原件(加蓋印章的實件)。

三、文件袋的正面應註明:受理號、品名、申報單位,並標註原件、複印件。文件袋中資料的順序為:補充資料通知複印件(如涉及檢驗部門覆核,須提交送檢憑證加蓋檢驗部門公章)、提交資料說明及聲明(加蓋公章)、資料目錄、技術資料(按補充資料通知中各項意見的順序排列)。

四、補充資料的接收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周一、二、四,下午13:00—16:30;為方便申報者,上述資料亦可採用郵寄方式提交,如您願意採用郵寄方式,請務必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請嚴格按照補充通知的內容要求提交補充資料,對於您在寄交補充資料時,一併提交的其他超出通知內容的資料,基於註冊管理的一般要求,我們不予接收,並因人力所限,該部分資料不予退回,由我中心統一做銷毀處理。

(2)為保證郵寄資料安全、及時送達中心,請儘可能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並註明業務管理處收。補充資料的提交時間以寄發郵戳為準,我中心收到並確認符合有關要求後即啟動審評任務。

(3) 為便於及時反饋接收情況,郵寄資料時,請在郵件中準確註明以下信息:單位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傳真等。

(4)上述補充資料一經我中心正式接收,即可在我中心網站進度查詢欄目查詢回執情況,如有需要請自行列印,我中心不再寄發書面回執。

五、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5個日曆日將視作收到日期。

六、如對本注意事項內容有不明之處,可來電垂詢我中心業務管理處。

三、補充資料問詢函模板

補充資料問詢函(小三宋體加粗)

[單位名稱]:(小四宋體,行距20磅)

我部門對貴單位申報的[藥品名稱](受理號為[ 受理號 ])品種的補充資料進行了認真審評,認為所提交的補充資料未能完全說明補充通知的要求,需貴單位進一步解釋說明,茲將相關事宜告知如下:

內容要素(示例):

1. (審評認為對補充資料內容有疑義)

2.(審評認為補充資料未達到發補通知要求或未完全響應發補通知內容,並說明理由和依據)

3. (審評認為仍需補充新的技術資料的,建議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事項並說明理由。)

……

[解釋說明要求]

上述事宜請於 年 月 日前(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申請人之窗書面回復,中心將不再接收任何補充資料。

請貴單位逐條回復每一項需要解釋說明的內容,內容詳盡,並能夠清楚闡述需要說明的問題。問詢期間審評計時不暫停,如超時未答覆本次問詢自動關閉。

專業部門

年 月 日

聲明(模板)

1、所提交的補充資料完整、齊全,且無超出補充資料通知要求的內容。

2、所提交的補充資料與目錄內容完全一致,譯文準確。

3、所提交的複印件與原件內容完全一致。

4、所提交的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內容完全一致。

5、所提交的證明性文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

6、保證按要求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網站及時上傳相關電子資料。

7、如有虛假,申請人本單位願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負責人/註冊代理機構負責人(籤字) 申請人/註冊代理機構負責人(公章)(生物谷Bio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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