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網絡促銷日當天(11月1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該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通報該院近三年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
以代購為名現貨銷售無明確合法來源的進口食品 應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
——王某與B 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6日,王某通過淘寶網在B公司經營的店鋪內購買了「現貨日本寶麗POLA鎂白丸18新版全身美膚祛淡痘印180粒90天量」(以下簡稱涉案產品)4份,單價1,120元,王某共支付價款4,480元。王某提交的該筆交易訂單信息及物流信息均顯示,其購買涉案產品當天,B公司即從浙江衢州發貨。B公司提交的店鋪公告顯示,涉案產品均系從日本採購而來,系國內現貨。王某提交的產品照片顯示,涉案產品外包裝均為日文標識,並無中文標籤。
王某認為,B公司所售產品為進口食品,未進行中文說明,且生產地區為核汙染地區,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全額返還購物款4,480元並支付十倍賠償款44,800元。B公司認為,王某、B公司間為委託代購關係,代購商品並無要求中文說明、中文標籤等;涉案產品的生產地在靜岡,研發地在橫濱,並非在核汙染地區,且產品在國內有獨資企業,不存在不安全的情況。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針對王某的意見,B公司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地在靜岡,研發地在橫濱;同時認為王某並無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實,且王某非正當的消費者,其目的是為了獲取不法利益。王某針對B公司抗辯無反證推翻,故王某之訴請主張佐證依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請。王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典型意義】
正確區分代購關係與買賣關係
明確進口食品的安全標準
網絡店鋪以代購為名銷售現貨進口食品,從交易流程來看,並非是委託方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先行向代購方下單,再由代購方在海外購買商品後交付委託方,因此雙方之間並不成立委託代購關係,實際上網絡商鋪與購買者之間成立的是買賣合同關係。此類交易雙方主體間權利與義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認定。進口食品如未經檢驗檢疫、無中文標籤、無境外購買憑證,可以認定為無明確合法來源,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系不安全食品。作為出賣方的網絡店鋪,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之規定,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者在選購此類商品時,亦應當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