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 商家被判十倍賠償
案情回顧
去年10月,張先生通過「微店」購物平臺向位於杭州的某商家購買了原產於西班牙的火腿。收貨後,張先生發現產品無中文標籤,也未取得進口許可,屬於禁止銷售的違法食品,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退貨退款,並且支付十倍於購物款的賠償。庭審中,商家辯稱產品購自上海一家授權經銷商,來源合法,且在入境時已經通過檢驗檢疫,是合法的進口產品。但商家提供的帶有中文標籤的產品照片等證據,與張先生購買的貨品並不一致。經過審理,最終法院判決商家退貨退款,並且支付張先生賠償款95968.3元。
法律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首先是商家銷售的火腿產品來源是否合法。商家在庭審過程中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購銷協議》以及產品標籤照片等證據,但上述三證據中記載的品名與涉案食品品名均不一致,無法證明與涉案食品存在關聯性,因此也無法證明食品來源合法。
另一個爭議焦點是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標籤。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張先生主張該產品無中文標籤,商家對此持否定意見,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商家提供的照片顯示的產品是去骨火腿,而被上訴人收到的產品為帶骨火腿,且照片記載的品名與訂單上的不一致,因此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不予確認。
最後一個爭議焦點是張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十倍賠償。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案件若干問題規定》,商家明知涉案商品沒有符合規定的中文標籤而銷售,應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支付所購價款十倍的賠償。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選購海外產品時要仔細甄別商家資質,必要時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檢疫證明及原產地證明等資質文件。在售前諮詢中,要向商家詢問商品是否有中文標籤、說明書、溯源碼等包裝信息。糾紛發生後,消費者要積極保存證據,及時主張權利。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