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配偶的選擇,易受自己文化背景的影響,而有同類相求的傾向。這種婚姻形式的優點是保證個人在其熟悉的人群之中生活,同時也有促使群體團結,維護群體邊界的效用。社會學界普遍認為,兩族之間通婚的數值與兩族間的關係存在相關。不同群體間通婚的比率被認為是衡量任何一個社會中人們之間的社會距離、群體間接觸的性質、群體認同的強度、社會整合過程等的一個敏感的指標。也有很多學者認為:族際通婚是民族關係融洽和諧所帶來的結果,同時又可成為以後促進民族關係進一步融洽的原因。
維吾爾族和漢族是新疆兩個人口最多的民族,兩族在許多區域,尤其是在城鎮,彼此混雜居住,有廣泛的交往機會。但新疆的維漢通婚明顯存在著通婚數量少,通婚障礙大的現象。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國56個民族中,維吾爾族是族際通婚率最低(有配偶人口中1.05%為族際通婚)、通婚指數(Kappsa)最高(男性為0.996,女性為0.994)的民族。統計顯示,越是維吾爾族人口佔絕對優勢的區域,與漢族人之間建立混合家庭的難度越大。
一、背景
新疆南部是維吾爾族聚居區域,2009年,和田、喀什、阿克蘇三地區總人口813.37萬,其中維吾爾族人口佔88.6%,漢族人口佔10.3%。漢族人口主要分布在城鎮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轄區,在農村生活的居民數量較少。據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三地區共有288個鄉(不包括鎮),15%的鄉漢族人口為零,15%的鄉不到10人,漢族人口在千人以上的鄉有10個,均分布在阿克蘇和喀什兩個地區。和田地區鄉村漢族人口的分布明顯更少、更分散,全地區76個鄉中,近1/3的鄉沒有漢族人口,1/4的鄉在10人以下,21個鄉漢族人口在11~50人。與之比較,阿克蘇地區鄉村中的漢族人口較多,有44%的鄉,漢族人口在300人以上。少數漢人長期生活在維吾爾族聚居的鄉村裡,為維漢居民的密切交往提供了的客觀條件,維漢通婚應該較普遍,但現實並非如此。
如本文起始所言,同族婚配仍是婚姻的首選。南疆農村漢族人口數量少,居住相對分散,故在當地締結族內婚姻很困難。但南疆漢族農民的婚姻市場並不局限於當地。一直以來,南疆農村漢人婚姻市場中就明顯存在城鄉區隔與民族區隔,擇偶對象主要限於鄉村和漢族,通過親戚、老鄉、鄰裡、朋友等的牽線搭橋,聯姻範圍擴大至內地諸省區的鄉村。南疆漢族農民婚姻問題的主要指向是男性缺少配偶,其原因,當地漢族人口基本都屬於內地來的遷移人口或其第二代、第三代,第一代遷移者以未婚男性青年為主,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中留在農村生活的仍以男性為主(與全國各地農村一樣,這裡的年輕女孩更多地通過上學、打工、結婚等途徑離開了農村)。所以,南疆漢族農民的婚姻主要通過從內地農村娶妻的方式解決,也由此成為內地對南疆農村漢族人口持續供給的渠道之一。
同時,在南疆各地仍有很少量的維漢通婚現象發生,舉例如下:
喀什地區嶽普湖縣阿其克鄉奇色力克村,全村345戶居民除1戶漢族外都是維吾爾族,有1對維漢夫妻,夫維妻漢。女方是男方在天津做生意(烤羊肉)時結識並相戀的一位漢族女子,在天津舉行婚禮後,回到村裡生活不足半年。(2003年調查)
阿克蘇地區庫車縣比西巴格鄉格達庫勒村,200戶村民中13戶是漢族。村民介紹曾有1對維漢青年通婚,夫漢妻維。男方是該村漢族移民二代,女方是外村的維吾爾族。因為婚姻遭到的女方父母及親屬的強烈反對,兩人在婚後離開了村落。(2005年調查)
南疆農村的維漢通婚情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特點:
(1)夫方為漢族、妻方為維吾爾族的婚姻相對較多。
伊斯蘭教有嚴格的宗教內婚的規定,嚴禁穆斯林與非穆斯林之間的婚姻。但如果有了與教外之人的婚姻,允許娶進非穆斯林女子;穆斯林女子若嫁給非穆斯林男子,男方必須入教。在男性居於統治地位的社會,女性結婚後基本是「從夫居」,即遷居到丈夫的家庭,追隨夫方的民族生活習俗,子女也將成為夫方民族的成員。維漢通婚也同樣,一般維吾爾族男子娶進漢族女子要相對容易。在和田地區皮山縣的藏桂鄉,幾乎被調查人問及的所有維吾爾族家長都表示,兒子可以娶漢族女孩,但女兒絕不能嫁給漢族男孩。但事實上我們發現,漢族男子娶維吾爾族女子的情況要相對較多於維吾爾男子娶漢族女子。
作為遷移人口的特徵之一,新疆漢族人口中男性比例較高的現象曾較為嚴重,1944年新疆漢族的性別比為132(以女性人口為100)。新中國成立後,內地大批的復轉軍人、知識青年、幹部、農民到新疆工作,以成年男性較多,2000年新疆60歲以上漢族人口性別比例仍達到127(女性為100)。20世紀50年代為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漢團結,自治區黨委曾明令不準漢族男子娶少數民族女子。在南疆農村,漢族男性的族內婚娶相對更加困難,因此娶維吾爾族女子的現象較多,至今仍然如此。除少數維吾爾族男性在內地經商或打工過程中娶了漢族女子外,在當地發生的維漢婚姻基本都是漢族男子娶維吾爾族女子。
(2)維漢通婚的數量及難度有著時代性的變化。
很多新疆人都認為,20世紀60年代維漢通婚的數量較多,80年代以後越來越少,而且通婚者承受的社會壓力在不斷增大。
如果不考慮社會或文化因素,僅從婚姻者個人的角度看,由於前文所提到的漢族人口性比例失調的原因,漢族男性在擇偶過程中跨族聯姻的可能性更大;同時漢族男子家庭負擔少(遷移人口的特點),經濟能力較強,能夠幫助妻子做家務,願意嫁給漢族人的維吾爾族女性也是有的。那麼在這些原因基本未變的情況下,20世紀80年代以後維漢通婚數量減少,難度增大,除了經濟和交通的發展使漢族男性可以增大擇偶成本和擴大選擇空間外,更主要的原因被歸為,民族分界意識上升,新疆維漢兩族社會,尤其是維吾爾族社會,對於維漢通婚者及其家庭的群體性壓力增大,由此也影響著維漢關係的變化。
(3)維漢通婚相對在單民族聚居村落較易出現,維漢混居村落卻相對較少。
在理論上講,男女居住地的鄰近會增進彼此的交往和感情交流,從而增加族際通婚的可能性。但在新疆的情況則有所不同,我們在調查中發現,在維漢人口均有一定數量的混居村落,很少能訪到維漢通婚家庭,雖然這樣的村落內部族際互動較頻繁,語言交流障礙也較小。與之相反,我們調查到的維漢婚姻,大多數出現在以漢族人口或維吾爾族人口佔絕對多數的村莊,尤其是和田地區洛浦、策勒這類漢族人口比例很小的區域裡,在那裡為數不多的漢族聚居村落,也出現多例維漢婚姻。這並不是偶然現象,其原因後文將詳細論述。
(4)維漢通婚家庭中,家庭文化趨向「漢化」或「維吾爾化」的現象都存在,但基本與娶或嫁無關,而取決於社區人口的民族結構。
在民族混合家庭中,一般夫妻對配偶一方的民族文化的不同事項,有著不同程度的吸取和適應,在生活中表現出了來自雙方文化的影響,同時受家庭中居主導一方的文化影響更為明顯。在男娶女嫁的婚姻中,女性結婚後,應當移居到夫方家庭或其家庭所在社區生活,混合家庭受到夫方家庭影響較深,夫方民族的文化往往也是混合家庭的主導文化。在南疆農村,遷移並定居在維吾爾族村落的漢族男性,即使娶了維吾爾族女子,但仍然生活在女方家庭所在或其文化背景下的社區,其「維吾爾化」成為必然,典型的如《南疆故事》中疏勒縣的楊庭章。而在漢族聚居村,維漢通婚家庭基本傾向於漢族文化,在語言、風俗甚至子女的族屬選擇上都有「漢化」的傾向。
二、特點
南疆農村中,漢族聚居村落數量很少,但各縣市都有。2010年筆者一行在澤普縣賽力鄉賽力新村(亦稱漢族大隊)、洛浦縣拜什託格拉克鄉伊斯勒格墩村(亦稱漢族大隊)、策勒縣策勒鄉託萬託格拉克村(亦稱漢族農場)調查時訪問了幾戶維漢混合家庭,都是夫漢妻維的婚姻形式,並表現出這樣幾個特點:
(1)維漢通婚者的家庭生活明顯偏向於漢族的生活方式。
這種偏向於漢族的家庭生活方式,表現在家居布置、夫婦家庭分工、生活方式、節日習俗、女方的服飾打扮,甚至是飲食生活等方面,但在程度上又有區別,飲食方面的表現最明顯。
喪葬禮俗是民族傳統文化的集中體現之一,表現了人對自己歸宿的認識和安排,具有濃厚的宗教象徵意義。對處於維漢兩種文化邊緣的人來說,以什麼方式進入另一個世界是一個很大的心結。位於和田地區墨玉縣境內的兵團農三師47團,有一些建立於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維漢通婚家庭,嫁給漢族的維吾爾族婦女基本採用漢族一方的生活方式,當她們去世時,喪葬成了難題。按維吾爾族傳統習俗,與非穆斯林結婚者,死後不能葬入穆斯林墓地。每當維吾爾族職工去世,團裡就要派人徵得附近鄉裡阿訇同意解決喪葬之事。90年代末團場劃了一塊土地作為穆斯林公共墓地,受到廣大穆斯林職工的歡迎。20個世紀80年代以後,新疆某些地方宗教意識上升,一些與不信仰伊斯蘭教民族結婚的人被本族社會孤立,將來死後能否進入本族墓地,困擾著這些人,甚至有一起生活多年的老夫妻因此而離婚。筆者在調查中,也聽到有兩位長期居住在漢族村的維吾爾族老人,在年紀大、身體狀況不好時住到維吾爾族村落的親戚處,度過最後時光,以便能順利進入穆斯林墓地。但同時,村民說到有嫁給漢族的維吾爾族女性去世後,以漢族的方式埋入漢族墓地的,還有維漢通婚的夫妻已經做好棺材的,有一位嫁給漢族的維吾爾族婦女就明確地對筆者說,她以後和丈夫一樣進棺材。這種選擇態度,筆者以前在南疆的調查中從未遇到過。
(2)維漢通婚家庭子女的維吾爾語程度普遍較差。
漢族聚居的村落,居民交流使用漢語,孩子進漢語授課學校接受教育,即使是維漢通婚家庭的孩子,漢語程度也普遍較高。如洛浦縣的L(36歲)父親是漢族,母親是維吾爾族,自己認同漢族。小時生活在維吾爾族村落,兄弟姐妹的維吾爾語都很好,後來搬遷到漢族村落。L與弟弟先後娶了一對維吾爾族姐妹,但很少說維吾爾語:「我一般不喜歡說維語,迫不得已才說,和維族人、家裡幹活的小工才說維語。兩個孩子都不會維語,在家不說維語,不願說,不願學。兒子現在大一點了,還是後悔了,女兒可以聽懂,不會說。」策勒縣託萬託格拉克村A(維吾爾族)的大姐與該村的漢族農民結婚,4個孩子都已成家,男方一直就不會維吾爾語,孩子們可以用維語進行簡單交流。
(3)維漢通婚家庭與維吾爾族社會的聯繫相對較少。
由於維漢通婚在維吾爾族社會中被排斥,通婚者家庭在維吾爾族社會的地位下降,與同族成員往來較少。上述L妻(維)還認為與本族人往來多會影響他們夫妻的關係:「我很少和維族人打交道,不管男女都是。過年,都是和本大隊的維族來往。她們(指來村裡打工的維吾爾族婦女)會說念經了沒有,怎麼不離婚等等,對生活影響大。(夫妻吵架)他們維族人來說,不勸,就說離婚,要不死後還去棺材裡。漢族人(來)會勸好好過日子。」L妻的婚姻不能被本族人理解和接受,她就以迴避和本族人交往、避免建立私人關係的方式保護自己家庭生活的獨立性。
(4)維漢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成份選擇偏向父親一方(漢族)。
根據我國的政策,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滿18周歲以前由父母商定,滿18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20周歲者不得再更改民族成份。過去民漢通婚子女一般遵從選擇父親民族成份的習慣,自20世紀80年代以後出現了明顯的選擇傾向:民漢通婚家庭,子女絕大多數選擇少數民族一方的民族成份,小部分選擇父親一方的民族成份。其原因與當時相繼出臺對少數民族在升學、生育、就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有關。筆者在這幾個漢族村落調查中發現,這裡的維漢通婚家庭子女的民族成分傾向於選擇父親一方(漢族),有的家庭到孩子面臨升學問題時,才設法去改民族成分。
(5)維漢通婚者多為混血或通婚者的親友,社會地位相對弱勢,漢族村落某種程度成為維漢通婚者躲避維吾爾族社會壓力的場所。
在南疆農村,漢族聚居村落一般建在後開發區域,村民是後遷移來的,維吾爾族人口很少,有的就是維漢通婚者的親屬。也可能是維漢通婚的維吾爾族一方的家人在維吾爾族村落受到較大壓力,有的就全家搬到漢族村落,與女兒共同生活。
維漢通婚者,不論是漢族一方還是維吾爾族一方,多為當地社會中經濟地位或社會地位相對弱勢者,如男性家庭貧困、勢單力薄或孤身一人,女性家庭困難、社會地位低或個人在家庭內不受重視、有過婚史和孩子等,故而在本族社會中尋找合適配偶的機會較少,選擇異族通婚時社會壓力也較小。當然也有一些家庭及個人條件都較好的人為真摯的感情而衝破家庭和社會的阻力走到一起。維漢通婚者的子女和親友容易締結維漢通婚,除其可能偏見較少外,也與其因混血身份或與維漢通婚者的關係而在本族社會擇偶難度增加有關。L自己是維漢混血兒(認同漢族),L妻(維)三姐妹都嫁給了漢人,她們的兩個姑姑在更早的時候嫁給了沙雅縣的漢人,L妻婚前曾在姑姑家幫忙照看孩子,姑姑家就是漢族的生活習慣,可以說嫁給漢人是她唯一的選擇。
三、原因
如上文所說,南疆漢族聚居村落更易於維漢通婚家庭的存在和生活,這與維漢混居村落通婚情況較少有著共同的原因。
如果從現代婚姻過程(年輕人密切交往→產生感情→締結婚約)或者從農村婚姻的締結模式(家庭彼此知根知底,雙方親友對兒女印象不錯,撮合兩個年輕人的婚姻)來說,混居村落都應該有更多的族際通婚者出現,這也符合混居→交往→了解→友情→婚姻→融洽的理論邏輯。但實際情況是,在南疆維漢混居村落,族際婚姻反而較少發生,而且遇到的社會壓力較大。
可以有這樣幾種解釋:
其一,維漢混合村落內仍存在相對隔離現象,維漢村民的交往較多地限制在本民族村民範圍內。所調查的南疆維漢混居村落,實際大多是人數相對較少的漢族村民相對集中居住,或者聚居同一村民小組(多稱漢族小隊),或者集中居住一起。反映出空間距離的鄰近並不一定增大交往頻率和減少心理距離。
其二,混居村落中,維漢村民各有一定數量,受到習俗、語言、宗教、親屬關係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即使相互交往交流頻繁、文化上也相互學習借鑑,但族群界線仍是很清楚的,而鄉村的婚姻是雙方家庭社會生活的深層滲透和融合,會使諸多的社會關係被改變。由於對於跨族聯姻的不確定性和文化適應的難度,反對通婚是常態,混居村落中試圖越界的人及其家庭需要承受來自維漢兩個群體的直接社會壓力,有可能被兩個群體共同排斥。
其三,受到社會大背景的影響,民族意識上升、族際關係緊張會直接在混居村落中反映出來。新疆近20多年來,在維漢兩族成員往來愈益頻繁的同時,維漢民族間的界線卻更趨嚴格,對本民族的認同與異民族的認異心理在增強,宗教對維吾爾族民眾社會日常生活的幹預程度加深,維漢通婚的難度明顯增大。調查中聽到數位維漢通婚者談到通婚比過去難的原因,是「以前窮,不管這些」。洛浦縣的L說到父母的婚姻(父漢母維),認為沒有那麼難,當時母親家反對,鄉幹部勸說,答應給些照顧,讓家人吃飽,家人就同意了,「現在信教太嚴重,那時連肚子都吃不飽,哪有那麼多事。」維吾爾民族、宗教意識上升以及維漢關係的變化無疑與民族分裂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的宣傳及活動有關。同時也反映出人們由過去更多注重現實物質生活的改善,向追求本民族獨有的精神生活變化,純潔民族的血統和文化成為一種普遍的期待。以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分析,當生理需要滿足後,安全需要、歸屬和愛的需要、尊重的需要開始依次被重視。「對很多人來說,族裔紐帶是忠誠、驕傲、地位、歸屬、避難、認同、接納和安全一類的事情」,「民族認同說透了,就是一種感情」。將這些情感和需要適當地轉移到其它寄託(如國家、階級、職業等)之上,可能可以起到淡化民族或族群意識的作用。
在單一民族聚居村落中,維漢通婚現象相對較多,存在相對較易,筆者以為是因為通婚者(往往是外來者)無從選擇,而只能同化於村落文化,與村民有著同樣的生活方式,消減甚至消除其異文化的身份,以此避開或減小社會壓力,其代價是疏遠本族社會。因此,維漢通婚者在維吾爾族村落表現為「維吾爾化」,在漢族村落則表現為「漢化」,這種婚姻及其後的「同化」一般是族際婚姻者自己選擇的結果。由於表現為當事人的自主適應,並因與本族社會隔離而有較少的阻力,基於適應新社會環境的重新社會化過程也就相對順利,夫婦雙方因族際差異表現的文化衝突也相對較少,並較易獲得同化方社會的支持。由此民族聚居村落反而有通婚者存在的空間。
顯然,這種維或漢聚居村落中維漢通婚者相對較多的情況,與維漢兩種文化的明顯差異性及維吾爾族對族外婚、教外婚的排斥有關,而複雜的維漢關係背景是更需要考慮的,表現為少數超越世俗和文化鴻溝的感情,或者有結婚成家強烈需求的個體對強大社會壓力的一種順應。這種整體下的維漢關係的複雜或緊張,自然增大了少數族際通婚者的同化壓力,使由兩個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個體構成的「混合家庭」很難維持「混合文化」的特點,很快外顯為單一文化的特徵。如果說族際通婚者本身還保留著本民族的認同以及再社會化很難徹底,那麼至其第二代基本就表現為單一民族特性,即完全「同化」。也有混血第二代的民族屬性與文化認同有差異(如上述改民族成份之例),而成為兩種文化的「邊緣人」,這種身份困惑有可能使其文化上兼收並蓄。因此,同是混血兒,卻有「同化人」和「邊緣人」之分,前者表現為民族成分和文化認同的一致,後者則為兩者的相對分離。後者的社會適應和社會承認難度更大,卻可能因其「邊緣」之身份而有雙重的認同並在兩族關係中起到更多的中間作用。
在維漢通婚的調查中,多數人都表示來自維吾爾族社會的阻力更大。在南疆的漢族聚居村落和維吾爾族聚居村落,分別都存在維吾爾族融入漢族(人數極少)和漢族融入維吾爾族的現象。比較起來,維漢通婚家庭,傾向於漢族習俗的,其子女被漢族社會接納相對容易;傾向於維吾爾族習俗的,其子女較難被維吾爾族社會接納(表現在婚姻問題上比較明顯,即很難在同族中擇偶)。在對維漢通婚的態度上,維吾爾族群體與漢族群體反應的差異性,除與維漢兩族對族外婚態度不同有關外,也與兩族行為方式的差別有關:維吾爾族人更易受到群體意識的壓力。
在南疆,維吾爾族和漢族的族內互動方式的不同,反映了維吾爾族群聚性和漢族個體性的特點:維吾爾族居民的互動頻率較高,各種人生禮儀、節日活動等禮儀性的往來以及家庭間的私人往來等普遍比較頻繁;南疆漢族居民個體及家庭性的互動和娛樂性活動交往多,如打牌、打麻將是漢族農民休閒的重要方式,關係好的人走動較多,關係不好的很少來往。這一特點與漢族人普遍內斂持重的性格有關,與費孝通先生所說的人際交往中的「差序格局」有關,也與其作為遷移人口的親屬關係簡單、社會關係積澱不深有關。顯然,與本族群體聯繫越密切的,內聚力越強,個體獨立意識或行為越受到群體意識的規範;與本族群體聯繫少的,內聚力相對較弱,群體壓力較小,行為的相對自由度較高。
作者李霞,新疆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本文來源於《民族社會學通訊》第1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