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著以前看過一個標語:高高興興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來。
我想每一個上班的人,上班前都是持有這樣的願望吧。現在不知道是因為自媒體發達了,還是信息傳遞範圍廣了,經常能看到一些正在工作、遊玩的年輕人突發疾病,甚至猝死。
那麼,在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算工傷嗎?
先看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吧。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從以上歸檔可以看到,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算工傷。
那麼在工作期間生病,請假回家後48條小時死亡的,算工傷嗎?
如果大家仔細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就會發現:在工作期間生病,請假回家後48條小時死亡的,不算工傷!
大家是不是感覺有點不可思議呢?非要不離開工作崗位,48小時死亡的才算工傷,回家後48小時死亡的就不算?
的確是這樣的,《工傷保險條例》就是這樣規定的,法律條文就是這樣冷冰冷。
看看最高法院如何認定:工作期間生病,請假回家後48小時死亡,算不算工傷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3687號《行政裁定書》中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後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於這一條規定的適用範圍。
本案中,張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後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後果值得同情,但並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於法有據。
結語
有時候,法律規定就是這樣子,好像很不通情理。就像本案,如果張生生病從工作單位直接送醫院死亡的,就認定為工傷;但張生就因為回家了,在48小時內死亡,就不算工傷了。
最高法也表示值得同情,但不能認定工傷。
好多人都不理解,為什麼非要規定一個48小時內,直接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算工傷。不理解也不要緊,死記硬背總可以吧。
知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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