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封建社會中的三省六部制是一套組織嚴密的中央官制,也是最基本的官僚機構設置形式,它是在西漢以後長期發展中形成的,到了唐代才正式確立為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
「三省」中的尚書省在東漢時期產生萌芽(當時是叫做尚書臺),另外兩個是中書省和門下省,它們都是在三國動亂中形成的,目的是稀釋和分割尚書省所擁有的權力,防止朝廷權力被尚書省一部所控制,造成朝局動蕩。
在發展過程中,組織模式以及部門權力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到了隋代終於形成了整齊清晰的三省六部制度,其官僚機構的設置要素得到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接著到了唐代,三省六部制進一步完備了,三省的權力被割分的更加清晰明了,它們在職能行使方面也更加規範化、法律化。
總述
從三省六部制度的權力劃分上來看,體現出了極其明顯的用分割權力來制衡約束政府領導層的一般思想。
在三省當中,部門長官雖然是聚在一起討論事情,但是具體由中書省負責詔書的撰寫工作,門下省負責批評、否決或者審查評議所起草的文書,尚書省則負責執行已批准通過的事務。
三省之間由於這樣的合作機制互相平衡制約,這樣的話,一方面解決了皇權和相權之間的衝突與矛盾,另一方面由於三省相互監查督導也大大減少了政策失誤發生的機會。
在唐朝,三省的最高權力者都可以被稱為宰相,國家中涉及到戰鬥軍事的事情等都必須要經過三省的討論、審查、決議後才能批准。
在唐太宗時期為了可以進一步分散三省的職權,防止結黨營私,還又增設了宰相這個職位:
一方面是可以防止宰相過分享有權利,而造成朝局沒有人敢跳出來說真話的現象,以此來加強皇權,另一方面也同時是為了讓朝堂上有更多的意見,充滿不同的聲音,以此來助力國家的快速發展。
在貞觀年間,唐太宗給一些當官不久的官員身上加上了「參知政事」的名號,還給了一些仕途很長、資格很老的官員,加上了「平章事」或者是「同三品」的名號,讓他們輔助朝廷繼續參與處理宰相的相關事務。
經過這樣稍微有點亂的調整過後,使得三省六部制的結構體系更加完備。此後的其他朝代,大部分都繼承了這一政治制度。
政府在三省六部制的調控下,對於國家事務的處理,有著非常明確的職能分工,也在無形之中提升了公務辦事效率,同時也形成了比較嚴密的政治體系,對國家的管理和治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縱觀整個三省六部制,在職權上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互相牽制,互相監督。其確立和完備,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的一次重大的變革,標誌著唐朝時期政府中央集權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整個王朝的政治制度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充實與成熟。
唐代的三省
到了唐代之後,三省六部製得到了進一步的改良發展,三省和六部的職權與職能到了更加細化的發展。唐代的三省仍就是門下省、尚書省和中書省;六部就分別是吏部、戶部、兵部以及禮部、刑部和工部。
三省原來都是朝廷宮內所使用的內臣,在東漢以後慢慢變成朝廷的外官,一方面管理皇室內的事務,同時還要處理行政事務,到了隋代以後三省便作為了最高行政的輔助部門,從而又把內務官員所掌握的朝廷權力歸還給了朝廷。
在唐代,三省的職能是相互合作,相互監督的。六部作為唐朝中央的具體政策執行部門,隸屬於尚書省,因此在職能發揮和作用體現上都與尚書省的職能相關。
唐代的中書省在職權上比隋代的中書省職權更為明確,權力也更加集中,主要承擔著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責:
首先,中書省作為中央政府政策、文書、法令的制定機構,負責以皇帝名義草擬制定官方文書;
其次,中書省還要承擔原本屬於秘書處的職責,將各級官府上呈的奏摺文書轉呈給皇帝批閱,在皇帝正式批閱之前中書省要在閱讀以後草擬批閱;
另外,中書省還要參與朝廷的各種重大活動。唐代的中書省的正副長官分別為中書令和中書侍郎,其下設有中書舍人、起居舍人、右補缺等專門從事文書管理的職官,唐代的中書舍人共六人,主要負責:
「侍奉禁奏,參以表章」。
門下省在唐代成為中央最為重要的文書審核機構。
門下省的最高長官侍中在地位上和中書令相當,也被稱為丞相,有參與最高事務管理的權力。
主要負責對詔敕的審核,糾正朝政得失,同時審閱各地與各部門匯報上來的上行文書(該職能在漢代是丞相理政的重要職能,只是到了唐代侍中有審閱權但沒有最終的決定權),同時提供批覆的意見,再交給皇帝作出最終決定。
從這些職能可以看出,門下省承擔了原本丞相的最為重要的職能,只是由於受到唐代制度的限 制,這種職權不是最後的決定權,還要交給皇帝做最終的裁決,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皇帝的中央集權比漢代更為嚴重。
此外,對於上令的下達,門下省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門下省對於中書省草擬的文書,具有審查權。
這種審查權不是程序性的審查,而是具有否決和變更作用的實質審查,門下省對於中書省擬定的文書不僅要檢查文字、書寫以及其他細節性和程序性的東西,還要對撰寫的文書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
如果認為文書當中的建議、方案和處理方式方法不妥,不方便執行的話,門下省就可以向中書省封還皇帝所做的不恰當的傳詔或命令,駁回並指出臣子所呈奏章的錯誤的地方,會將所奏文書退回到中書省以便重新修改訂立。
門下省的這種「封駁奏還」的職能是唐代三省六部制中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通過門下省來對至高無上的皇權進行制衡約束,保證皇帝的意志也不能脫離法律的界限。
可以說這種職能設置類似於西方在中世紀以後極力追求的君主立憲,給君主的行為帶上制度的枷鎖,確保皇權無法肆意妄為,以保障百姓利益。
唐代的尚書省是中央最高的行政事務管理機構,早期的最高行政長官延續了隋代的設置為尚書令,自唐太宗時候起不再設置尚書令,而是以左右僕射長官做尚書省,同時我們也在左右僕射下分別設置了左右丞(既可以起到輔助僕射長官的作用,又可以起到分散權力的工作)。
尚書省和中書省、門下省一樣,其最高長官有權參與朝廷中最高級別的軍國大事,在職能發揮上主要是下發中央最高政令,並監督各地實施各項中央政策。
皇帝的旨意以及中書省、門下省議定的事項均最終交由尚書省負責具體實施。由中書省撰寫的政令,在經過了門下省的審查核准以後,也是交給尚書省,由尚書省及時經六部下發給地方的各級政府執行。從尚書省所承擔的工作中可以看出,尚書省是唐代的中央政府的的最高執行機構。
唐代的六部
三省六部制是對唐代官員設置整體布局的稱呼,三省把最高權力進行了拆解分割,將原本是屬於宰相的決策和執行兩項職權分割,再分別由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承擔。
三省六部制是朝廷以皇帝和三省為主要領導面的最高領導機構之下,而朝廷的各項具體決議則是由六部與三省中的尚書省統籌負責。
唐代的六部是尚書省下面的部門,它們分別是工部、禮部、吏部以及刑部、戶部和兵部,在六部的每個部下面又分別設置了四個司,這樣對唐朝中央朝廷來說最高領導機構是皇帝和三省,而對各項決議的執行則是六部和二十四司,這些機構主要負責具體處理全國的公共事務。
其中吏部的職責是對四品以下的官員(皇帝和三省決定則決定四品以上的官員)進行考核或任免;國家稅收和財政則是由戶部負責;禮部主要計劃準備執行祭祀、典禮等禮儀活動。
全國的部隊等軍事力量的培育與調動則是兵部負責,同時執行皇帝以及尚書省最高長官尚書令的領導與命令;全國的疑難重大案件的複查核准工作則是由刑部負責;工部主要負責國家的基礎工程建設。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制度的成熟時期,經歷了秦漢以來的近一千年的發展,封建制度的根基逐漸打牢,封建制度的各種關係也在 朝代更替的過程中不斷重組和選擇,統治者的統治態度和統治秩序也在發生著微妙的變化,作為最高權力劃分的中央最高權力分配製度是這一方面的重要體現。
到了隋代,經歷了魏晉南北朝以來的戰亂和民族融合,統治者十分注重對中央權力的集中,想盡辦法削弱地方和中央大臣的權力,在中央就是對宰相權力的重組,以及對宰相之下的行政執行權的分化,這就衍生了三省六部 制度。
隋代初步建立了三省六部制,當時的三省是同唐朝有一點區別的,它們的名字分別是內史省、尚書省和門下省。
這個三省是三國中後期開始逐步發展起來的,到了隋代被隋文帝加以規範而形成的重要最高輔政機構,三省的職能分解了原來屬於宰相的中央政府的權限,同時將行政的最高決定權上至皇帝,這樣三省就成了中央最高輔政機構。
雖然在有些時期三省的長官仍然被稱為宰相,但是他們在級別上已經無法與漢代的宰相相比,權力範圍也大大減小。
唐代對三省六部制又進一步規範,形成了完備的制度,對三省的職權更加明確地進行了劃分,改變了三國以後的三省制度權責不清、組織混亂的局面,同時包括已經成型的三省和隋代遺留下的設立的六部,從而形成了三省六部制。
此後這一制度被後來歷朝歷代的封建王朝所使用,它也成為了中國古代封建官僚制度的核心體系。
綜合來說,在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中我們不免發現,讓政府權力機構進行互相監督和相互制約是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的,而唐朝時期則將三省六部制發展到一個頂峰狀態。
三省六部制度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中央政府把權力進行劃分的基本架構與體系,這一制度雖建立在隋代,但發展於唐代。
由於三省六部制度的積極作用和影響,唐代達到了中國封建歷史的又一個輝煌時期,這一時期文明發展燦爛矚目,國力強盛,傳統的農業和新興的工商業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民族間的交流也越發頻繁,社會和政治制度逐漸變得成熟。
參考文獻:
《唐代三省六部制的運行機制及其影響》
《三省六部制的形成及其在唐代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