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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幸「自爆」整整40天後,迎來了新的「救火隊長」。
5月12日晚間,瑞幸咖啡發布公告,宣布終止錢治亞、劉健的CEO、COO職務,同時任命公司董事、高級副總裁郭謹一為代理CEO,並增補高級副總裁曹文寶及副總裁吳剛為新任董事,以填補錢治亞和劉健離職後空缺的董事會席位。
據悉,除了錢治亞和劉健,自內部調查開始以來,瑞幸已將另外6名參與或知悉虛假交易的員工停職或休假。
值得關注的是,當晚,瑞幸總裁辦也發布了一封內部信,稱造假事件發生以來,瑞幸咖啡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機,品牌形象和聲譽受到前所未有的衝擊,也給公司員工帶來嚴重困擾。瑞幸表示,事件調查還在進行中,公司將配合調查。新一屆管理層將儘快重組公司架構,重塑企業文化,強化內控確保合法合規,保持經營穩定。
那麼,臨時上場的郭謹一究竟何須人也,他真的能帶領臨危受命的管理層,將瑞幸拉出泥潭嗎?
與瑞幸創始人是舊相識
郭瑾一,系北京交通大學交通運輸規劃與管理專業博士,此次任命前,為瑞幸咖啡(中國)有限公司聯合創始人、高級副總裁。
據網易科技報導,資料顯示,郭謹一出生於1981年,為內蒙古人,2003年畢業於大連民族學院環境工程專業,隨後就讀於北京交通大學交通運輸學院,攻讀交通運輸規劃與管理專業碩士學位,並獲得提前攻讀博士學位的機會。六年間,除讀完碩士、博士外,郭謹一還於2008年到國外進行深造。
博士畢業後,2009年至2011年,郭謹一在中國交通科學院擔任研究助理;2011年至2016年,任職於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在此之後結識了錢治亞和陸正耀,2016年至2017年擔任神州優車公司董事長陸正耀的助理,2017年10月起開始擔任負責產品和供應鏈的高級副總裁,2018年6月起擔任瑞幸咖啡董事。
據新京報報導,選擇加入瑞幸,一方面是出於他對咖啡市場的判斷:與中美市場不同,加拿大的主要連鎖咖啡品牌是Tim Hortons,澳大利亞做的最好的是Gloria Jeans,英國則是COSTA。郭謹一認為,從全球市場的格局來看,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咖啡市場都存在充分競爭,而且很多本土品牌都做到了所在市場份額的第一名。
另一原因在於,有神州系工作經驗的他,與瑞幸創始團隊是舊相識。
此外,其他兩位新任董事均為瑞幸「新面孔」,是「空降」加盟公司的職業經理人。曹文寶於2018年6月起加盟瑞幸咖啡,此前曾擔任麥當勞中國區副總裁;吳剛則於2019年3月加盟瑞幸咖啡出任副總裁,負責公司戰略合作業務,在民航領域工作超過20年,曾任中國聯合航空執行副總裁。
曾深夜「怒懟」星巴克
作為瑞幸聯合創始人、高級副總裁,郭謹一公開露面發表的內容基本圍繞著瑞幸咖啡的商業模式和他所負責的物流配送等領域。他的「成名」很大程度上源自深夜「怒懟」星巴克的經歷。
2018年5月15日,瑞幸咖啡發布公開信稱,近期在業務發展中遭遇星巴克的不正當競爭,就星巴克涉嫌壟斷行為擬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瑞幸稱,星巴克與很多物業籤訂的合同中存在排他性條款,物業無法將閒置鋪位租賃給瑞幸咖啡。排他對象包括國內外數十家連鎖品牌,甚至是名稱與「咖啡」字樣相關的任何商家。此外,多家機器設備、包裝包材、食品原料供應商反饋,星巴克要求他們站隊並停止向瑞幸咖啡繼續供貨。瑞幸還稱,已接到部分合作夥伴將要停止供貨的通知。
對此,星巴克方面回應表示,無意參與其他品牌的市場炒作,歡迎有序競爭。
然而,次日晚間,郭謹一在微信朋友圈發文:「作為瑞幸咖啡主管門店拓展和供應鏈的副總裁,你敢正面回答我的問題:你沒有和物業籤署排他性租賃協議,你沒有給供應商施加壓力,讓他們二選一?瑞幸咖啡無意炒作,證據確鑿,多說無益,明天法庭見!」這一言論,直接將瑞幸與星巴克的糾紛推上風口浪尖,郭謹一也「一戰成名」。
除此之外,郭謹一一向低調,除了出席幾個行業會議外,最近一次為自家「站臺」,已經是將近一年前。2019年7月8日,瑞幸咖啡高調推出全新的戰略茶飲產品小鹿茶,發布者正是郭謹一。
當時,郭謹一介紹了小鹿茶的五大核心優勢:luckin首席茶大師嚴選監製、原葉鮮萃茶湯、優選NFC鮮榨果漿、採用天然健康原材料、全國近3000家直營門店高密度覆蓋。他表示,2019年7月在全國陸續上線4大品類10餘款茶飲產品。
新對手已候場,瑞幸新CEO卻是被告
最新消息顯示,加拿大咖啡品牌Tim Hortons中國公司獲得來自騰訊的投資。Tims中國計劃利用這筆資金進一步擴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並與騰訊合作探索在線上渠道的數位化升級,同時在中國開設1500家門店。
面對即將登場的競爭對手,深陷泥潭的瑞幸還有精力應對麼?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美國投資者起訴「瑞幸咖啡」的訴狀全文,代理 CEO郭謹一也是「造假」被告中的一員。
訴狀中顯示,被告陸正耀、劉劍、郭謹一、劉輝、劉二海,截至目前一直擔任瑞幸公司的董事會主席。陸正耀籤署過瑞幸公司股票上市申請登記表,因此基於證券法案的規定,對股票發行材料中的不真實、誤導性陳述以及任何遺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訴狀中,上述五人為「董事被告」。
(鈦媒體編輯劉萌萌綜合,部分內容參考自新京報、網易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