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黨校教授竹立家表示,行政部門應「依法防疫」,按照相關法規、政策來出售口罩,「湖北有文件規定,購銷差價額不得高於15%,那麼應按規定執行,由此,藥房行為已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全文1169字,閱讀約需2.5分鐘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讓口罩成為「稀缺品」,不少微商、藥房被指哄抬物價。2月12日,湖北洪湖一藥房因「加價4毛1元出售」被罰4萬餘元,引發「機械執法」爭議。今日(2月13日),洪湖市委宣傳部方面回應新京報記者稱,具體實際情況與指導意見出現衝突,將作討論;目前,作出該處罰決定的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按規定,啟動重新調查程序。目前,相關調查正在進行中。
▲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洪湖市華康大藥房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截圖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0.6元進價口罩賣1元,湖北一藥房涉嫌哄抬價格被罰4萬餘元」的消息,引發熱議。對此,作出該處罰決定的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回應稱,該批次口罩沒有中文標識,因所售商品無法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故藥房被罰。
洪湖市華康大藥房一工作人員,藥房被罰,系因被人舉報,「因封路,人工費增加,銷售實際上是虧本的。」銷售的口罩,是於2020年1月23日,從仙桃一家公司購進的一次性勞保口罩,數量為44000隻,渠道合規合法,整箱的外包裝有口罩生產日期等字樣。
今日,洪湖市委宣傳部一名工作人員回應新京報記者稱,具體實際情況與指導意見出現衝突,將作討論。「我們這邊相關的工作,目前由相關負責人處理,對該處罰程序重啟調查一事,是要按照嚴格的規定和依據的。」 此事已由負責新聞宣傳方面的同事在處理,記者也可聯繫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諮詢。
▲被罰藥房稱,被人舉報後遭罰。投訴登記表截圖
對此,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向新京報分析認為,處罰雖合規合法,但是否合理,即是否有違行政比例原則,需視具體情況商榷,「若藥房能自證成本增加,應視情況而定不能機械執法。」
針對該份處罰決定,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行政部門應「依法防疫」,按照相關法規、政策來出售口罩,「湖北有文件規定,購銷差價額不得高於15%,那麼應按規定執行,由此,藥房行為已構成哄抬價格行為。」
針對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出的「被罰藥房出售的口罩沒有中文生產標識」一事,竹立家教授表示,「具體要看口罩生產動機」。他解釋稱,「如果是正式生產廠商生產的,比如國家工商局或國家相關部門批准檢驗合格的,那麼生產出來的口罩,問題不大,「現在特殊時期,口罩供應緊張,生產工序上出現不規範情況,也可以理解。」此外,竹立家也指出,行政機關在具體執法防疫過程中,也要有法治思維與法律意識。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實習生 王亞會 校對 何燕
點擊下圖進入"全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實時地圖"
值班編輯 花木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