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細節|休息和閒暇是打工人的基本權利

2021-01-08 澎湃新聞

美國史丹福大學教授傑弗瑞·費弗在《工作致死》(Dying for a Paycheck)一書中說,在今天,人們正在因為工作而送命,工作勞累是導致人們死亡的第五大原因。書中描述的場景,在今日中國的職場也很普遍,媒體報導的為某多多守邊疆的女孩猝死在元旦前夜寒冷街頭的故事,再一次把僱員加班過勞的殘酷現實呈現在公眾面前。從法律的角度,這涉及憲法和勞動法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即勞動者應當擁有的休息和閒暇的權利。

作為憲法權利的休息權

自工業革命以來,勞工和資本之間的矛盾日漸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僱主希望勞工無休止地工作而勞工渴望充足的閒暇和休息。為解決這一問題,法律一直作著探索和努力。

1843年,英國出臺了每日10小時工作製法令,這一制度對其他工業國家通過限制工作時間以保障勞工權益起到了推動作用。在德國,自1919 年《魏瑪憲法》開始,勞動者的休息權便成為憲法權利,該法第139條規定:「星期日及由國家所認可之休息日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養日,以法律保護之。」誠如上述法律所規定,休息權的最基本的內容,一是工作日的工時不能過長,二是法定節假日不應安排工作。

休息和閒暇之所以成為憲法明文規定的一項基本權利,乃是因為它對人的生存和發展、對於社會的繁榮和進步,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

休息和閒暇涉及人的生存、發展及對生活意義的追求。勞動是人的自然本能,而休息是人的自然權利。從生理和心理上講,唯有休息權得到了保證,才能使勞動者得到健康和體力的恢復。人非機器,不能無休止地工作。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這是生命最基本的規律,因而休息權便是一項自然權利。「半夜雞叫」故事中披星戴月的僱農,卓別林電影中流水線上麻木的工人,絕不是工作應該有的樣子。

我們常常為了活著而工作,但我們還要努力體驗生活的樂趣,追求勞動之後休息帶來的快樂和意義。在亞里斯多德看來,休閒是人的目的,「人的本性謀求的不僅是能夠勝任勞作,而且是能夠安然享有閒暇。」「閒暇自有其內在的愉悅與快樂和人生的幸福境界,這些內在的快樂只有閒暇的人才能體會。如果一生勞碌,他就永遠不能領會這樣的快樂。」

休息和閒暇推動藝術和商業的繁榮。從精神層面,公眾在工作之餘參觀美術館、博物館,作閱讀、看戲劇,這為藝術的發展和繁榮提供了觀眾和動力。藝術的進步,需要以精神的饑渴為前提,而精神的饑渴是建立在閒暇的基礎之上的。更重要的是,作為休息權重要體現的傳統節日,往往還涉及一個民族文化的傳承。試想一下,如果端午、中秋、春節都要工作,華夏文明中的諸多非物質文化如何得以承載,我們又何以能夠感受和尋找到自己的文化歸屬?同樣,服務業需要消費的拉動,每一個節假日,每一次下班後的擼串和小酌,都讓服務業獲取了繁榮的機會。有時候,在忙碌的城市裡,下班後寫字樓裡的燈光越是燦爛,市井街巷的人間煙火就越是闌珊。

休息和閒暇推進民主政治。古希臘為什麼造就了人類歷史上早熟的民主,很重要的原因是城邦公民擁有閒暇。當然,在古希臘直接民主的時代,去廣場參加公民大會和司法審判,本身也是工作。在現代社會,代議制政治的普遍運用,使得大多數人無法直接參與政治,只能把公共事務委託給少數議員代為行使。然而,良好的民主,不僅需要稱職的議員,更需要一直不缺席的公民,而公民對於公共政治事務的參與,需要他有時間和心情。代議制民主之下,如果公眾營營碌碌忙於為稻粱謀的繁忙工作,沒有時間去關心公共事務,沒有興趣和精力去監督國家機關,民主政治就有可能異化,最終淪為官僚政治。

休息權利為何遭受侵害?

關於休息權,我國憲法第4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作為憲法規範的下位法體現,《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然而,在現實中,打工人的休息權卻常常受到嚴重侵害。除了媒體多次報導的公司職場中對勞動者休息權的剝奪外,在政府部門,公務人員尤其是剛入職的年輕公務人員的休息權也常常得不到保障。「把女人當男人用,把男人當牛馬用」,這種調侃背後,透露出當代打工人的無助和無奈。那麼,是什麼原因,使得我們的休息權屢屢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呢?

首先,與權利本身的保護機制不足有關。

休息權是一種很特殊的權利。有些權利如言論、選舉、人身自由等,這些權利的實現主要靠權利主體本人,政府只要消極不幹預即可,但勞動者的勞動權則不同,其實現更多要靠政府和僱主的積極配合,並提供相關條件和設施。具體到休息權,需要政府設定法定節假日,需要提供公園、圖書館等休息設施,更重要的是,需要公司等僱主單位不濫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不得安排過度的工作任務。

同時,休息權的可訴性很差,在法庭上很難舉證。當僱員的休息權被侵害,尤其是被以柔性的如「自願加班」「計件工資」「居家辦公」「彈性工作制」等方式侵犯時,員工尋求救濟的可能性很小,如何證明自己是被迫加班、如何證明工作超過法定時間、如何證明權利侵害的後果等等,都不是容易的事。所以,現實中,經常看到員工因為工資、工傷或非法辭退而把僱主告上法庭,但很少聽到因加班而發生的訴訟,除非是發生了嚴重的後果如勞累猝死。

其次,更與當下職場的主流價值和文化氛圍有關。

勤勞一直被視為中華民族的美德,夜以繼日、廢寢忘食、鞠躬盡瘁、死而後已,常常被奉為一種政治正確和主流價值。尤其是公務員,由於身份的原因,他們並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在工作中喊苦叫累會被視為不成熟,而在領導安排加班時表現不積極還有可能被認為思想有問題。對於政府部門隨意加班的現象,連中紀委都無法忍受,指出要嚴查國家機關隨意要求幹部「24小時在崗」等形式主義問題,而權威官媒也直呼:加班真會害死人。

在資本職場,公司流行「鼓勵狼性、淘汰小資」的「加班文化」,以「不認同我們的價值觀,絕不姑息」的名義對員工進行變相篩選和近乎傳銷洗腦一般的精神控制和道德綁架。「看看底層的人民,哪一個不是用命換錢……這是一個用命拼的時代。」這句話沒有錯,個體可以選擇用命去拼搏,為了理想而奮不顧身,但這是他個人的選擇,絕不能成為公司制度性的規定,更不能成為僱主強迫勞動者加班加點無休止勞作的理由。

必須尊重打工人的休息權

我們要承認,中國社會的快速發展和輝煌成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加班加出來的。但在經歷了艱苦創業的初始積累階段之後,人民對於美好生活的嚮往更值得關注,勞動者對於休息和閒暇的渴望也需要得到滿足。那些時刻讓員工加班的僱主,表面看是提倡「奮鬥」,實質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漠視,是把勞動者異化成工作機器。在這個日漸富裕起來的國家,在這個可以有夢想的時代,加班和過勞不應該成為生活的背景和基調。因此,尊重打工人尤其是年輕打工人的休息權,是全社會的責任。

法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不能只在勞累猝死的時候,才出場和介入。立法要進一步細化,對職場中的新現象新問題做出回應。比如,彈性勞動時間、網際網路時代的居家辦公、外賣模式、勞務派遣等,都給僱主提供了要求加班的理由,對此,法律可以從舉證分配、法律責任方面做出更合理的規定。執法和司法要以更積極的姿態有所作為,加強日常監管,糾正違法現象,不斷擴展勞動者的救濟途徑。

除此之外,要採取措施讓工會在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發揮更主動的作用。在很多單位,作為勞動者靠山的工會,除了組織聯歡會和發放慰問品,幾乎無所作為。事實上,良好的工會制度,不僅是僱主和僱員溝通的渠道,也是一個平衡僱主利益和員工權益的法律機制,在諸如抵制過度加班的問題上,工會應第一時間站出來,代表勞工表達訴求,而不是讓員工個人單槍匹馬承擔壓力。

僱主需要承擔起自己的人權責任。公司不僅要創造價值和利潤,更要承擔社會責任,尊重勞工的人權。《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遙想我們的父輩,在那個「單位辦社會」的年代,在一個工廠出生,在一個工廠上學,在一個工廠工作,在一個工廠老去,雖然少了選擇的自由,但也換來了一份難得的安穩和踏實。在今天,我們不可能期待以高科技和網際網路企業為代表的大公司不給員工壓力,讓每個人都能歲月靜好,但是,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工,保障每個員工可以有時間休息,有時間社交,有心情經營自己的私人生活,這不僅是僱主的道德責任,也是其法律義務。

社會需要逐步改變和調整「推崇拼命、鼓勵加班」的職場文化和價值觀,以更積極的行動創造一種良好的社會氛圍。對於媒體來說,面對資本對勞工的過度剝奪,面對看得見和看不見的過勞死,要堅持專業立場,對壓迫和剝削的現象進行深入報導和批判譴責。對於僱員來說,必須在自己的權利遭受侵害時不忍耐、不沉默,要勇敢站出來,在必要的時候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公眾來說,為了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要團結起來,通過群體的努力,不斷改變現狀。

北島有一首詩,特別適合用來描繪年輕人的應有狀態:「那時我們有夢,關於文學,關於愛情,關於穿越世界的旅行。」我們理解這個轉型時代的拼搏,我們也無意批評公司為股東謀利的衝動,但是,我們絕不能向勞動者的權利遭受剝奪和侵害、人的主體意義被扼殺的職場現實低頭。對於打工人而言,如果休息不自由,則勞動無意義。

法律和社會,既要維護職場的效率和秩序,也要尊重勞動者依據憲法享有的休息權,要努力為打工人尤其是年輕的打工人創造一種氛圍,讓他們可以緊張地工作,放鬆地休息,讓他們在人生最好的年紀,可以有時間閱讀,有時間發呆,有時間談情說愛,有時間穿越世界。

作者李紅勃,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外交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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