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80後女行長以虛假理財產品高息為誘餌,詐騙27億元,買房、買車、買奢侈品,二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每經編輯 趙慶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某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行長張穎合同詐騙罪二審宣判了,這位80後女行長利用職務便利,誘騙被害人購買虛假理財產品,騙取人民幣27億元。二審法院宣布維持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穎,女,1980年3月27日出生,某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行長,住北京市海澱區。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7年4月13日被羈押,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肖野,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副行長,住遼寧省錦州市。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7年4月17日被羈押,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於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誘騙被害人購買虛假理財產品,騙取147人共計27.46億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
被告人張穎擔任某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行長期間,自2013年以來,以高息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籤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或轉讓協議,並將購買或受讓虛假理財產品的錢款轉入其控制的個人銀行帳戶,騙取14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7.46億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張穎將騙取的錢款用於購買房產、汽車、奢侈品,向個人、企業支付額外的存款好處費。
被告人肖野身為上述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分管個人理財業務的副行長,明知被告人張穎向被害人轉讓虛假的理財產品,仍幫助張穎向被害人推銷虛假的理財產品,在虛假理財產品轉讓協議上偽造出讓人籤名,加蓋張穎指使航天橋支行員工何蕊(已判刑)偽造的儲蓄業務公章。2017年4月12日,張穎接受調查期間,張穎、肖野指示航天橋支行員工刪除張穎、肖野、航天橋支行員工電腦中涉及虛假理財產品的相關內容數據,轉移張穎、肖野處的虛假理財合同、銷售記錄和偽造的儲蓄業務公章。
被告人張穎於2017年4月13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肖野於2017年4月17日被抓獲歸案。案發後,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凍結、扣押或查封。民生銀行於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間,代為賠付絕大部分被害人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張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責令被告人張穎退賠違法所得。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折抵張穎的退賠款,在賠付尚未受償被害人的損失後,發還民生銀行;與犯罪事實無關的,退回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處理。
一審宣判後,張穎、肖野提出上訴。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宣判:
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69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三項,即被告人張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被告人張穎退賠違法所得。
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69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上訴人肖野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判決書細節:張穎不構成自首,讓員工秘密轉移唐卡、蜜蠟等物品,指示員工刪除重要證據
據二審法院判決書,張穎不構成自首,首先,在張穎前往北京分行前,北京分行已經確定航天橋支行銷售的涉案理財產品無法在系統中查詢到,且理財轉讓涉及到「一對多」的明顯違規問題,掌握了一定的違法犯罪線索。
其次,自動投案應具有將自身主動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的意識。在張穎接到上級機關北京分行電話通知前往北京分行後不久,張穎曾打電話給員工,讓把其收拾過的唐卡、蜜蠟等物品搬運至張穎父母家;張穎同時發微信指示員工將其電腦中的合同文件全部刪除並將抽屜內合同帶走,導致重要證據滅失。
2017年4月13日16時許,在公安機關將其帶走前,張穎還用通訊軟體與何蕊溝通,讓何蕊轉告聯繫相關人員,並特意囑咐發完信息就刪除。張穎積極掩飾其犯罪行為、指使他人串供,客觀上阻礙了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調查,無法反映其投案的主動性,恰恰表明其並非自願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
再次,張穎到達北京分行後不久,其人身自由便受到限制。北京分行從航天橋支行發現了偽造的公章及虛假的空白理財合同,經過保衛部的初步調查後發現張穎涉嫌犯罪,按照分行行長的要求報案,對於報案的結果張穎本人只能被動接受。故綜合以上因素,張穎的行為不屬於向司法機關自動投案,依法不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