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

2020-12-18 中國內蒙古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關、停、取締15種小企業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決定》精神。保護環境的實質就是保護生產力。以浪費資源、汙染環境為代價的15種小企業,嚴重影響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進程。各地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各級領導和15種小企業的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認識,堅決執行《決定》,積極採取措施,該關停的關停、該取締的取締。同時要妥善安置下崗人員,保持社會穩定。
    二、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統一行動。從通知下達之日起,仍在生產的15種小企業務必立即關停。關停的具體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可採取由行業主管部門封停生產設備、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供電部門切斷供給電源、環保部門實施監督監理等手段。15種小企業關停取締的界線要按《國家環境保護局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環發〔1996〕734號)的規定執行。
    三、要「疏」、「堵」結合。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當地取締15種小企業的實施方案,並於1996年11月10日前報自治區環境保護局。對可通過上汙染防治設施達到國家環保標準的企業,要限期進行治理;對那些屬於粗放型經營的土法生產企業,要堅決取締並防止死灰復燃。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地區關、停、取締15種小企業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並於1996年12月底進行全面驗收。對貫徹《決定》不力,關停工作遲緩的地方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拒不執行《決定》、以各種理由抵制《決定》的,追究其地方政府主要領導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對落實《決定》工作成績顯著,努力創造條件積極引導企業走集約化發展道路的地方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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