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我已向稅務機關繳納車船稅,保險機構是否還應代收代繳車船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年第75號)第二條規定:「(五)對已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保險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不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根據納稅人出示的完稅憑證原件,將上述車輛的完稅憑證號和出具該憑證的稅務機關名稱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2.資源稅納稅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05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採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規定:「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3.資源稅納稅地點在哪裡?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05號)規定:「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規定:「第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採或者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人,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一律在開採地或者生產地納稅。實行從量計徵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採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實行從價計徵的應稅產品,其應納稅款一律由獨立核算的單位按照每個開採地或者生產地的銷售量、單位銷售價格及適用稅率計算劃撥。」
4.納稅人開採煤炭,資源稅有什麼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的規定:「四、關於稅收優惠:(一)對衰竭期煤礦開採的煤炭,資源稅減徵30%。衰竭期煤礦,是指剩餘可採儲量下降到原設計可採儲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餘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煤礦。(二)對充填開採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徵50%。納稅人開採的煤炭,同時符合上述減稅情形的,納稅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不能疊加適用。」
5.山東省內需要繳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關於發布<山東省水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水利廳公告2019年第13號)規定:「第二條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稅。
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山東省水資源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三條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四)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五)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6.2020年9月1日起資源稅的納稅期限有什麼新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十二條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7.資源稅法什麼時間實施?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定:「第十七條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8.需要繳納資源稅的石英砂徵收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63號)規定:「第十條 石英砂主要用於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鑄造、石油、化工、環保、研磨等行業。是一種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矽,呈各種顏色,為透明與半透明的晶體,形態各異。本稅目的徵收範圍包括石英砂、石英巖、石英砂巖、脈石英或石英石等。」
9.從衰竭期的礦山開採石膏,根據資源稅法的規定有什麼優惠?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第六條規定,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徵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10.根據新資源稅法規定,煤炭開採企業抽採的煤成氣,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還能享受免徵資源稅的優惠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第八條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納稅服務處
編發: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