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7 19:4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羅先生系嘉禾小區(化名)部分樓宇的垃圾清運員,負責垃圾清運和傾倒工作,通達保潔公司(化名)按月向其支付報酬。羅先生在小區垃圾轉運站傾倒垃圾時,摔入地埋式垃圾貨櫃後受傷。因雙方協調未果,羅先生將通達保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相關治療費用及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0餘萬元。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羅先生的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羅先生訴稱,其系通達保潔公司的清潔工,負責嘉禾小區生活垃圾的收集並傾倒至垃圾貨櫃的工作。垃圾貨櫃高約2米,箱子上有重達一二百斤的鐵蓋子,箱蓋有銷子做軸,清潔工傾倒垃圾時需拉開箱蓋。事發時,他伸手去拉箱蓋,但是箱蓋的軸是壞的,提起箱蓋時箱蓋沒有了支撐,瞬間帶著他向垃圾貨櫃裡墜落。後羅先生被送醫治療,保潔公司在墊付部分醫療費後未支付其餘費用,導致他無法繼續治療。他受僱於通達保潔公司,為該公司清運小區內垃圾,該公司應負擔全部責任。
被告通達保潔公司辯稱,羅先生與某建築公司訂立有勞動合同,且事發時羅先生同時為多家公司、多個小區提供保潔服務,羅先生使用的清潔工具均系其本人所有,其公司僅要求羅先生將管轄區域內的垃圾清收乾淨,並定期向羅先生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屬於僱傭關係,應當為承攬關係。而且,羅先生事發時清運的垃圾非其公司保潔服務範圍內的垃圾,羅先生未從事其公司委託的工作,其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庭審中,爭議焦點在於雙方之間形成的合同關係系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以及事發時羅先生所從事的工作是否為通達保潔公司委託的工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沒有書面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對雙方合同關係性質的判斷應結合實際履行情況。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所涉工作內容固定、單一,具有重複性、連續性。同時通達保潔公司可臨時指派羅先生工作,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雙方具有一定的從屬及支配關係。工作報酬金額相對固定,支付時間相對固定,且雙方事實上已履行合同關係達一年,時間上具有長期性。故,雙方的合同關係應定性為僱傭關係。
同時,保潔公司主張羅先生事發時清運、傾倒的是其他小區的垃圾,但未就此充分舉證。最終,法院判決羅先生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保潔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宣判後,通達保潔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的性質不同,相對應的人身損害責任承擔亦有所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若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除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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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潔員在工作中受傷,起訴保潔公司賠償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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