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10:1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
又到了以案釋法時間
今天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起
土地徵收引發的案件……
基本案情
經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5月21日的《審批單》批准,長沙縣人民政府於2010年5月24日發布《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徵收H村、X村、L村等土地作為長沙縣第二批住房保障安置和社會保障用地。梁某戶房屋在上述徵收範圍內。2018年12月10日,經長沙縣人民政府批准,長沙縣某局正式發布《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就本次用地項目的徵收土地房屋及拆遷人口數量、徵地補償標準等進行公告,其中「徵收土地房屋及拆遷人口數量」部分載明「徵地面積66.3495畝,徵收房屋建築面積400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300㎡、非住宅房屋100㎡),涉及人數2人」。2019年1月8日,長沙縣某中心對梁某戶進行房屋入戶調查,調查所形成的《住戶拆遷補償匯總表》、《徵地拆遷房屋住戶調查表》、《房屋面積計算及說明》等資料記載,梁某戶農業戶口常住三人,分別為梁某(戶主)、周某、周某某;批准建房面積為140+89平方米,建房許可證號碼為鄉土管字第0009174號和0036669號,實際建築面積651.36平方米。原告合法房屋面積經實際測量為446平方米,另生產用房100平方米。2019年3月4日,長沙縣某中心向梁某戶作出並送達長縣徵拆告[2019]1號《徵地補償告知書》,告知其戶房屋建築面積651.36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築面積446平方米),補償費合計1186109元。梁某對本案的《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請求撤銷《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
裁判理由和結果
01
審理認為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沙縣某局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經過長沙縣人民政府審批後依法發布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但是,案涉《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對案涉房屋面積認定錯誤,且存在程序違法。根據查明的事實,梁某戶合法建築面積系446平方米,生產用房100平方米,而案涉公告認定建築面積400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300㎡、非住宅房屋100㎡),對梁某戶合法房屋面積認定錯誤。程序方面:一是長沙縣某局未提供證據證實其案涉公告發布前對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進行入戶調查;二是《徵收土地方案公告》於2010年5月24日發布,而《補償安置方案徵求意見公告》直至2018年11月15日才發布,違反了《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長沙市徵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程序違法。
02
審理結果
綜上,案涉公告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本案中,長沙縣某局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中對原告梁某戶合法房屋面積的錯誤認定在其後來入戶調查中已予以糾正,並在2019年3月4日給予原告的《徵地補償告知書》中,確定原告戶合法房屋面積446平方米並依此進行了補償,故該認定事實錯誤對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產生實際影響。《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中的方案是依據最新的且事實上已經大幅提高的補償標準制定,該公告發布滯後和未公告到組的程序問題並未損害原告實際利益,且土地徵收事關公共利益,徵地行為在獲得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一經啟動並付諸實施, 其程序不可逆轉, 且本案徵地範圍內只有原告戶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判決撤銷《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並責令被告重做不僅無意義,並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應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所訴行政行為。遂判決:確認長沙縣某局於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長縣國土資實[2018]307號《長沙縣國土資源局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違法。
判決後,雙方不服,分別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行終1014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訴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存在發布前未進行調查、發布滯後的程序違法問題,本應撤銷該公告,但是土地徵收事關公共利益,撤銷該公告將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並且,雖然該公告發布滯後,但已經按照最新補償標準制定補償方案,實際上並未損害梁某實際權益,在徵地範圍內只有梁某戶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撤銷該公告責令重做,亦無實際意義,故作出確認違法判決,保留被訴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公告的效力。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指的是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或者明顯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的情形。但是,如果法院作出撤銷判決,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則應當以確認違法判決代替撤銷判決。作出確認違法判決意味著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否定性判定,但不予撤銷,該行為依然存在,依然有效,以維護相應的秩序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END
●文 字|陽葉倩
●責任編輯|吳東芹
●審 核|豐德煌
●2020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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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梁某訴長沙縣某局土地行政徵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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