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在思考這麼一個問題:為什麼那些看著很般配的夫妻,最後突然離婚了呢?為什麼那些明明還算富裕的家庭,卻因為「感情不和」這麼低級的原因,導致夫妻分道揚鑣了呢?這些啊,很多是由於不足為外人道的婚外情所致。在婚姻糾紛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涉及婚外情。
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無過錯方往往掌握不了過錯方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往往耗盡心機去調取另一方有過錯的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他人或請「偵探公司」出面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
因此,我們認為,如果過錯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幾種情況,不存在重婚、同居行為,當事人花過多的精力和金錢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為的直接證據是非常難以取得的,而間接證據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輕易認定。
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當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但只能作為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一個理由,而提起賠償依據不足。而無過錯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決書中只是一個「量」的平衡的問題,在財產分割上,不會引起「質」的差別。
一般非出軌方想方設法獲取對方婚外情證據,主要是基於以下四個目的:
一是出於和解目的,在配偶以及家族中贏得話語權,勸導配偶及時退出婚外情遊戲。
二是出於求證目的,可以讓家人、小孩以及身邊的人了解事實真相,證明自己的清白和無辜。
三是出於離婚目的,可以在協議離婚時,為自己取得有利地位,贏得更多利益。
四是出於訴訟目的,期望在起訴離婚涉及財產分割上,適當的傾向性照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外情可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一般認為,一方的婚外情屬於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而在調解中,可以對過錯方施加壓力,使無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動。
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發展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程度,無過錯方是無權要求損害賠償的。《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僅限於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幾種,但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酌情考慮。
所以,我們收集證據,必須是能證明對方有同居、重婚行為。
我們說,對於婚外情的調查取證就像是走鋼絲,稍有不注意就會觸犯法律禁止性規定。因為婚外情的的兩個人一般出入、生活的地點可能都比較隱私,要獲取這類證據必然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權。
當然,如果是在自己家中發現對方與婚外第三者出軌的證據,一般會被法院認可。如果是強行闖入第三者住處或賓館房間拍攝的,不但不會被採納,反而有可能自己要承擔相關侵權責任。
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婚外情,並易被法院採信:
(一)過錯方親筆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等,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警方的調查筆錄,過錯方有嫖娼行為,並被警方查處過,警方的調查筆錄可以證明其有婚外情。
(三)單位對職工生活作風的處理決定,單位查實職工有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做出處理決定,這也是過錯方有婚外情的證據。
(四)雙方來往的相關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但對簡訊、電子郵件等證據最好先做一下公證。
總結一下,為了我們有一個和諧的家庭,無論從哪個角度,我並不主張花大量的時間、金錢去調查對方婚外情的證據。學習婚姻法律,護航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