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
將對法院的審判工作產生什麼影響?
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五華區人民法院法官將進行系列解讀,
詳述民法典將對案件審判帶來的變化、
給我們的生活帶來的影響。
今天,
推出系列解讀之二:
關於小區物業服務的那些事兒!
「房子漏水,我多次喊物業來修都沒有回應,所以才不想交物業費!」李某因不滿物業服務,不願繼續繳納物業費,結果被物業告到法院。
法院調解員對該案進行了調解。最終,李某當場付清了欠繳的物業費。
像這樣業主認為物業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於是拒絕繳納物業費最終鬧到法院的案件不在少數,小區業主和物業之間的「鬥爭」似乎越來越常見。
此次民法典第二十四章專門將物業服務合同作為典型合同獨立寫成一個章節出來,足以說明該問題的重要性。根據這一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其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這對業主和物業服務人關於物業服務費支付的權利義務均作出了明確規定,有效地規範了業主和物業服務人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為今後處理類似糾紛提供了確定的法律依據。
這些問題,雖然此前也有《物業管理條例》進行相應規範,但將物業服務合同的相關內容寫入民法典,明確了服務提供方和業主兩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效力、權威性更高,有利於解決審判過程中的很多問題。
此外,民法典還對小區共有財產的處理問題給出確切答案。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也就是說,物業利用電梯廣告、公共停車位收取的廣告收入,剔除經營成本,剩餘歸業主所有,業主可以平均分配或者共同用於小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