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糾紛頻頻曝光,不斷升級的爭吵,甚至鬥毆流血等與文明不相和諧的音符充斥入耳。比如2018年高坪區逸合·山語城小區物業保安因糾紛抱摔業主事件、2019年陽光香緹物業經理微信與業主約架事件、2017年金鴻城二期業主與物管因為地下車庫鬧上法庭的事件...物業和業主本該是「唇齒相依」,為何演變成如今的「冤家」?
小區業主和物業,原本是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但是不知從何時起,業主和物業卻逐漸站在了對立面,並且兩者之間的矛盾還在不斷激化,很多人對於這一現象也是深有體會。業主嫌物業服務不到位,物業怪業主不及時交物業費。
新頒布的民法典針對小區內的車位歸誰所有、電梯廣告收益屬於誰等問題給出了答案。
【民法典原文】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其實,物業公司和業主兩者關係是相伴相生,誰也離不開誰。物業公司離開業主,就沒有了市場,失去了安身立命之地;業主離開物業公司,小到工作、學習、生活受到影響,大到整個小區動蕩不安,此次的疫情就能凸顯出小區物管的重要性!
作為物業和業主,彼此應互相尊重、換位思考才是真正的相處之道。業主以「倘使我是物業」的心態將心比心,物業以「我是業主」的「換位理念」看待業主的大事小情,盡心盡力為業主服務。爭執少了,理性思考自然就多了。
來自南充安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