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焦點
小區業委會是否可以在未經業主大會的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發放「福利」呢?
這邊廂 吵吵不停
業主鬧紛爭
甚至一度被暫停
「你去領錢了嗎?」這是近日宜賓太陽島小區和盛世華庭業主之間討論得最多的話題。業委會發過年紅包,看似皆大歡喜的好事情,卻意外地鬧起了紛爭,甚至太陽島小區的「紅包」一度被按下「暫停」鍵。2019年12月30日,宜賓太陽島小區業委會發布了業主可憑相關證明到業委會領取100元的公告後,大家就議論紛紛。另一小區盛世華庭業委會每戶發300元,也有人有不同意見。但是,目前兩個小區仍在繼續發「紅包」。
那麼,小區業委會是否可以在未經業主大會的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擅自發放「福利」呢?
每戶100元
有業主認為發錢是私自行為
位於宜賓臨港開發區的太陽島小區,最近因給2000多戶業主每戶發100元「紅包」,成了備受關注的「網紅」。
2019年12月30日,太陽島小區業主委員會發布的公告顯示:截至2019年12月28日,業委會留有資金30萬元左右,其中包括房租、停車位、廣告費等。經業委會研究決定,給小區業主發放100元福利費,小區共有業主2110戶,共計發放金額211100元。「小區發錢,以前只在新聞上見過。這種天上掉餡餅的好事,我們當然歡迎。」對此,認可此方案的業主很高興,以前只是自己交錢,沒想到能領錢。「業委會發紅包,感覺小區才是溫暖的大家庭,很好。」一位業主表示。
但是,也有人反對。「從這份2019年12月30日發出的公告可以看出,這次發放福利費是經過業委會研究決定的,按規定應該召開業主大會,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業主劉先生認為,小區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是業主大會的決議,很明顯,這次業委會發錢是私自行為。
被投訴
時隔一天發紅包就被叫停
就在太陽島小區部分業主糾結到底領不領「紅包」的時候,時隔一天,另一份業委會公告又出現在小區內。新公告稱:「發放紅包的公告發出後,業主委員會收到小區業主提出反對發放福利費的意見後,又於2019年12月31日上午接到宜賓市翠屏區白沙清街道辦事處的電話,有業主將此次發放福利費的決定反映到了各級領導部門,因數額較大,責令停止發放。」
從兩份公告的時間上來看,僅隔一天。有自稱了解內情的小區業主透露,之所以出現兩份內容完全不同的公告,是該小區的業委會內部出現了嚴重分裂。「小區業委會本身履職就有問題,業委會成員數量沒有達到法定人數。」業主劉先生說,2019年9月1日,太陽島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原有7人,但已有3人先後辭職。「增補委員和候補委員在此後一直未進行。」
太陽島小區業委會主任林安萍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小區每年都有進帳,多年來積攢到30多萬。業委會在業主群裡徵求意見,大多數業主都非常支持,所以就決定發。但是一位原業委會成員不同意,認為應該把錢留下來,將來作為小區維護費用。「小區有維修基金,大修沒任何問題。同時小區每年都有錢結餘下來,留在業委會帳上意義不大,發給大家更實惠。」林安萍說,該業主後來去街道反映,街道要求業委會暫時停下來,完善程序再進行。
「小區業委會擬了第二個公告,準備向街道匯報,爭取上級支持,結果被人發布出來了。」林安萍說,後來小區得到街道支持,目前仍在發錢,已經有1000多戶業主領取了「紅包」,佔比近半。
無獨有偶
另一小區給業主發紅包也引爭議
無獨有偶,在太陽島小區給業主發放福利費的同時,宜賓盛世華庭小區業委會也決定給業主發放300元現金。有所區別的是,盛世華庭業委會的通知上稱,該決定得到了業委會的全票通過,但是依然沒有得到業主大會的表決和授權,也有少數人表示反對。
盛世華庭小區業委會「發錢」有一條附加的必須條款:未完結2019年度佔道車位停車費和物業管理費的,需要結清之後才能享受福利。該小區業委會委員、律師闞建東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盛世華庭500多戶業主,物業費欠繳率只有百分之幾。據闞建東介紹,盛世華庭的收入來源窄,主要是車位佔用費和少量廣告費,此次發給業主的錢是多年積攢下來的,領了錢的業主都沒有不同意見,領錢業主近三分之一。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太陽島和盛世華庭兩個小區均在正常發放「過年紅包」。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
成功原因
現場召開年終業主大會
公布小區去年的每項收入和支出
那邊廂 其樂融融
連續8年發紅包
還一起吃團年飯
「2019年共收入113754元,支出9903元,結餘103851元,平均每戶分發800元紅包……」1月11日晚上,成都南華苑一期院裡熱鬧非凡,現場召開了年終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向大伙兒公布了2019年每一項收入和支出,在徵得業主們同意後,向121戶業主每戶分發了800元的「過年錢」。
據小區業主代表袁世田介紹,小區通過居民自治管理,不僅將收取到的公共區域停車場租金及商鋪租金等公共收益用於小區日常維護,春節前還會將收支結餘分發給每一戶業主,不知不覺已經持續了8年。「今年結餘比較多,除了發錢,還會組織每戶業主一起吃團年飯。」
居民自治管理
小區乾淨整潔,鄰居熱心幫忙
1月12日中午,84歲的袁世田從飯店訂好位子返回南華苑一期小區,遇到一名小區業主,他上前寒暄著:「過年錢領取了嗎?過兩天吃團年飯一定要來哦。」「領了,我女兒昨晚來拿的。」業主樂呵呵地說。
發過年錢,還請大家吃團年飯,這個小區也太安逸了吧。位於永盛南街2號的南華苑一期小區,修建於2003年左右,共121戶,那會兒是二環路旁稀有的高層電梯房。起初,一期成立了小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管理,後來二期竣工,需成立共同的業主委員會,由於各種原因至今遲遲無法成立,一、二期只能各自管理。這時,袁世田等多位熱心業主站了出來,主動承擔著一期業委會的工作,招標、聘請物管、溝通協調、維修管理等,無償為業主們服務,維護大家的權益。
依靠居民自治管理,這個老小區正在煥發新的生命力, 如今,南華苑一期小區已經成為周圍住戶羨慕的對象。乾淨整潔的小區環境、低廉的物管費、熱心幫忙的鄰居,更特別的是,每年春節前,小區還會將業主公共收益以紅包的形式,發給每戶業主,至今已持續8年。 除了今年舉行鄰居團年外,2018年元月還在三聖鄉舉行首屆業主團年,包了五輛大巴車接送業主,並評選了五位熱心公益的業主為小區好鄰居。另外小區從2018年至今還連續兩年組織業主進行廚藝大賽,評選一二三等獎。
過年錢從哪裡來?
部分停車費、商鋪租金納入公共收益
「2019年共收入113754元,支出9903元,結餘103851元,平均每戶發放800元福利……」1月11日晚上,南華苑一期院裡熱鬧非凡,現場召開了年終業主大會,袁世田拿出了2019年的帳本,向大伙兒介紹了2019年每一項收入和支出,在徵得業主們同意後,向121戶業主每戶分發了800元的「過年錢」。
那麼發給業主們的錢是從何而來的呢?袁世田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主要是兩部分收益:一是小區公共停車領域的停車費收益,二是小區部分商鋪的租金,加上其他零散收入。這些公共收益不僅用於小區日常維護,比如單元門維修,涼亭翻新,春節前還會將收支結餘分發給每一戶業主,每一筆費用都會向業主們公示。
「根據每年收支餘額不同,發給業主的錢從400元-800元不等。」由於今年結餘比較多,除了發錢,小區還組織業主們一起吃團年飯。
居民讚不絕口
小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體現
拿到過年錢後,業主們都十分高興,還有小區業主在朋友圈中「曬」出了照片,表達喜悅之情,「不僅體現了公平、公開、公正,更是和諧小區的體現。」
業主吳女士是小區的老住戶,在這裡居住的十幾年來她感受到了鄰裡之間的溫暖和幸福。吳女士說,小區在熱心鄰居的帶動下,通過自治管理,不僅降低了維護費用,每年還能給業主發錢。「其實發錢只是一種表現形式,最主要的是整個小區溫暖和諧,社會和諧從我們小區和諧中體現出來了。」原來,大家都十分熱心為小區服務,鄰裡之間相互關心,哪一家有什麼困難,老人有什麼問題,其他鄰居都會幫助。
袁世田等熱心業主幾乎也是無償為大家跑腿,曾有業主提議給他們每月每人發200元的辛苦費,卻被袁世田拒絕了,「錢是業主共有,發給我們幾個人每年就少了一大筆,業主權益就有損失。」後來,在大家共同商討下,每年僅給袁世田等熱心業主代表發放400元的通訊路費補貼。
「我們就是希望通過這樣的形式,讓小區和業主心連心,大家都感覺到溫暖,這樣才能做得更好。」袁世田說。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 攝影報導
法律探討
業委會有權決定給業主發放福利嗎?
從事過多年房地產和物業行業法務工作的法律專業人士李飛認為:
不符合規定
應作為未來的維修資金
小區業委會決定給業主發放福利雖然看似好意,但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按《物權法》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五十五條、《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六十六條之規定,這些經營性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可用於共有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物業專項維修基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可見在法律規定中,並沒有明確可以用小區經營收益來給業主發福利。並且該小區並沒有召開全體業主會議商討此事,而是僅以業委會決定來作出發福利的決定。「該屆業委會委員已於去年9月初就已經出現人員空缺,還沒完成人員增補工作,不具備行使業委會全部職責的資格。」李飛表示。
李飛認為,如果是剛建成不久的小區,可能維護得比較好,需要動用的維修資金還不多。但隨著以後小區逐漸老舊,電梯等公用設備老化,要維修的地方肯定會越來越多,到時候如果維修資金有缺口,再去向業主攤派收錢,通常會很困難。「因此,業委會用經營性收入給業主發福利的做法一來不合法,二來也不妥,很明顯是一個短期的短視行為。」李飛認為,應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讓經營性收入真正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
業委會對發錢決議的程序合法
發錢未嘗不可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未規定經營性收益可直接發錢給業主,但依據民商事領域「法無明文禁止皆可行」的法律原則,只要業委會對發錢決議的程序合法,發錢其實也未必不可。在程序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或決議對外代表業主進行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全體業主承擔。
郭剛表示,業主委員會自身並無直接決定發不發錢的權利,而是須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或決議才能執行發不發錢的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其作出的決定若侵害了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同時,業主還可向行政部門直接投訴控告業委會的行為,請求行政部門對其予以責罰。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