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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網披露,因出具嚴重失實審計報告,致使借款人騙取銀行200萬元貸款,山西錦泰會計所負責人張某偉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4,8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X江,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山西垣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業務部副經理,中共黨員。2018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9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韓X良,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住河津市。2019年1月2日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20年1月1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張X偉,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山西錦泰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住太原市迎澤區。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抓獲,2018年12月28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執行逮捕,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審。
河津市人民法院審理河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韓X良犯貸款詐騙罪、被告人張X江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張X偉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一案,於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晉0882刑初158號刑事判決。
原判認定,經審理查明:
2017年10月份,陳某1給河津金掌柜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張某5打電話說想出兩份審計報告,因金掌柜公司沒有審計資質,
張某5便聯繫了山西錦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出資人張X偉,並說好做兩份審計報告的費用是4800元,
隨後張某5便將陳某1發給他的垣曲縣中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和垣曲縣開泰建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2016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資料發到山西錦泰會計師事務所的郵箱。
被告人張X偉在委託方沒有提供原始財務憑據和未對委託方公司財務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違反規定,嚴重不負責任。
2017年11月1日山西錦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晉錦泰財審(2017)0224號和0225號兩份審計報告。
審計意見認為垣曲縣中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和垣曲縣開泰建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財務報表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16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16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經查該公司出具的兩份審計報告重大失實,並造成嚴重後果。
被告人張X偉的供述與辯解,證明:
我是山西錦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錦泰會計師事務所給垣曲中崗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和開泰建築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兩份審計報告是根據河津市金掌柜公司張某5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會計報告附註、報告等材料製作的。
太原錦泰會計師事務所與河津張某5是合作關係,張某5負責對接客戶、收集資料、談費用、把控風險、整理底稿和做審計報告,張某5提供過來的材料,太原錦泰會計師事務所只糾正表面有錯誤的地方,張某5也只提供了兩家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報表附註審計報告,沒有給太原錦泰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委託方公司的帳目和憑證。
太原錦泰會計師事務所在在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沒有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要求進行審查,就給這兩個公司出具了審計報告。
被告人張X偉作為山西錦泰會計師事務所實際負責人,在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活動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被告人張為偉當庭自願認罪,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如下:
一、被告人韓X良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二、被告人張X江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三、被告人張X偉犯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四、被告人張X偉退繳的違法所得48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