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安排強制年休假,這雖然不合情理,但是合法!
帶薪年休假的由來。
2008年1月1日,我們國家實施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時間根據職工的累計工作年限來確定,根據累計工作時間,滿一年不滿10年、滿10年不滿20年、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分別是5天、10天和15天。
這實際上,是國家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跨出的決定性一步。2008年我國還將五一七天小長假取消,增加了清明節、端午節和中秋節三個法定節假日。實施帶薪年休假也是為了彌補七天小長假取消的遺憾,我們可以通過五天連休湊出九天乃至十天的小長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不可以跟休息日重複。也就是說如果職工連休十五天,實際上他應當是連上前後的周末休息日,可以連續休二十三天。
當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以來可能很多企業並沒有執行。很多職工為了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一般也不申請維權。不過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都已經明確執行。
帶薪年休假是自己安排嗎?
關於職工帶薪年休假休假的安排,很多人認為這是自己自由支配的假期,想什麼時候休就什麼時候休。這實際上是錯誤的。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也就是說企業安排帶薪年休假,只是考慮職工本人意願而已。如果單位認為生產和工作的具體情況更重要,那麼肯定是要尊重單位的具體情況了。
後面也說了,「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也就是說始終是單位安排,而不是職工意願休假。這種情況下,如果單位好,聽從職工建議也就罷了。如果不聽,那麼職工必須按照單位的安排休假。這是法律賦予單位的權力,也是為了維護單位的利益。
後來,為了落實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人社部專門出臺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也就是說如果職工不願意休年休假,單位也可以不安排其休假的。但是只要有書面證據材料,可以不向職工支付不休年休假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今年由於新冠肺炎的突發,各地全部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對企業的復工復產做出了限制。絕大多數地區都對企業的復工復產延遲了7天。像湖北省甚至要求企業3月10日24時以前不得復工。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受到了很大影響。像旅遊、餐飲、教育等行業即使復工了,短時間內也不會有多大生意。
為了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關係及工資支付工作,人社部建議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通過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種假。甚至有些企業也制定了自己的辦法,比如將未來的雙休日調為單休日,將有關休息時間提前調休。按照職工休息休假的有關規定,一周只要保障職工休息一天就不違法。
綜上所述,單位安排職工強制休帶薪年休假,不聽從職工意見,雖然不合情理,但確實也沒有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