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人身安全保護令可包括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等措施
案例來源: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保令1號裁定書
案情簡介:2015年9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登記結婚。婚後被申請人隱瞞工作內容及收入,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常辱罵、毆打申請人。2016年3月,由於生活瑣事,被申請人將申請人用力推倒在樓梯上,導致申請人頭部撞傷。2016年8月,被申請人反扭申請人手臂,導致申請人在保胎過程中手臂無法正常活動。2016年10月,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嚴重毆打,導致申請人面部大面積受傷。同月,被申請人回到住處後打砸申請人及其房間物品,申請人隨後報警,警察調解無效。申請人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申請,請求法院籤發人身保護令。
法院認為:被申請人長期毆打、辱罵申請人,給申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難以彌合的創傷。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和尊重義務,也違反了和諧家庭應該提倡的夫妻恩愛、與人友善的道德要求,更違反了法律法規要求的禁止辱罵、毆打他人的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保護令內容:
1.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禁止被申請人通過電話、簡訊、微信等電子媒介以語言、文字等形式對申請人實施威脅、恐嚇;
4.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5.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人身安全保護令屬於《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撤訴後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法院應受理
案例來源: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2民終1269號裁定書
案情簡介:2016年6月,一審法院作出的(2016)粵1284民初1031號準許申請人撤回對被申請人的離婚起訴之民事裁定生效。2016年7月19日,申請人因遭受被申請人的家庭暴力,向一審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2016年7月21日,一審法院作出(2016)粵1284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2016年7月22日,申請人再次向一審法院起訴被申請人,要求離婚並確定財產歸屬。申請人認為:人身保護裁定期限僅為3個月,在期限上無法保證申請人在此之後的人身安全,法院若不受理申請人於2016年7月22日再次提起的離婚訴訟,將不利於保護申請人的人身安全,置申請人於更加危險的境地。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遂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法院認為(2016)粵1284民保令1號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申請人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一審法院應予受理,遂撤銷一審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
保護令內容:
1.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行為;
2.禁止被申請人利用騷擾、跟蹤等手段妨礙申請人的正常生活。
三、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申請人可以申請撤銷
案例來源: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2017)粵0705民保令4號裁定書
案情簡介:2017年12月12日,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申請,作出(2017)粵0705民保令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二、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簡訊、微信或其他方式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進行騷擾、恐嚇;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近親屬。2017年12月27日,申請人向該院提出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
法院認為:申請人申請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理由成立,裁定撤銷該院(2017)粵0705民保令4號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保護令內容: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2.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簡訊、微信或其他方式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進行騷擾、恐嚇;
3.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近親屬。
四、律師深度解析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1、管轄寬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2、立案緊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3、措施廣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舉證適當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旨在制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申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舉證證明曾發生過家庭暴力或者正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據此,申請人可注意搜集、保存報警回執、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書、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反家庭暴力告誡書、照片等證據。
5、有效期靈活
保護令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6、不服裁定可複議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7、故意違反很嚴重
如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內容,做出保護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視被申請人情節輕重,對其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取得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撤訴後六個月內可再次起訴離婚
申請人撤回對被申請人的離婚起訴後,遭受被申請人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處於嚴重威脅之中,一審法院對此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這種情況,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申請人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一審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