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2020-12-16 中國法院網

2020-11-25 22:47:55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請人包某(女)與被申請人洪某原繫戀人關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洪某在因瑣事引起的爭執過程中毆打包某,導致包某頭皮裂傷和血腫。包某提出分手,並搬離共同居所。分手後,洪某仍然通過打電話、發微信以及到包某住所蹲守的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某不堪其擾,遂報警,民警對洪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包某擔心洪某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止,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簡訊和微信的方式騷擾包某,威脅包某與其和好繼續交往,期間發送的消息達300餘條。

  裁判結果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1000元罰款和15日拘留。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予以司法懲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幾點典型意義:第一,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彰顯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幾千年來都有「法不入家門」的歷史傳統,但隨著時代的更迭和進步,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被認定為是擬制家庭成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第二,依法對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予以懲戒,彰顯了遵法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僅是一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違抗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已經觸碰司法底線,必須予以嚴懲。第三,通過嚴懲家暴行為,對施暴者起到了震懾作用,弘揚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法不入家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嚴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施暴者,讓反家暴不再停留在僅僅發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對施暴者予以震懾,推動整個社會反家暴態勢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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