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成都市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成都市再次出招,進一步加強租賃市場管理。
9月18日,記者從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成都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成都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9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從「加強從業主體管理」、「加強房源發布管理」、「加強網籤備案管理」、「加強租賃資金監管」、「暢通糾紛調處渠道」、「強化部門聯合監管」等六個方面,對成都租賃市場的規範管理進行了明確,提出了一系列詳細舉措。
租賃企業等都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在「加強從業主體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嚴格註冊登記管理。
首先,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經營範圍應當註明「住房租賃」,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範圍應當註明「房地產經紀」。各區(市)縣履行企業登記註冊職能的部門要及時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等方式將相關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推送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破產、倒閉、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住房租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不得擔任住房租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
發布房源信息須保證房源真實性
在「加強房源發布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發布本市住房租賃房源信息的,應當符合4個條件。
包括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房租賃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報送開業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已備案,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數據已入庫;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或其他被主管部門限制發布房源;已按規定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帳戶。
《通知》提出,要規範發布房源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可通過其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渠道發布房源信息,發布房源須滿足真實委託、真實狀況、真實價格的要求,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積等信息應當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不得隱瞞抵押、查封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並展示房源核驗碼。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信息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網絡信息平臺、門店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託房源。按規定須開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帳戶的企業發布房源時應同步發布監管帳戶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對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及時更新,對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賃合同籤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信息從門店、網絡信息平臺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託人取消委託或委託期滿的房屋,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撤除。
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託房源
在「加強房源發布管理」方面,《通知》還提出,要落實網絡信息平臺責任。
網絡信息平臺應加強房源發布主體資格管理,包括:
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核驗房源信息發布主體資格;
不得允許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員以個人名義發布公司受託房源;
個人發布本人房源的,應對發布者身份進行核驗,個人受託發布他人房源的,網絡信息平臺應收存委託書,且發布房源數量不得超過10套(間),對發布10套(間)以上轉租房源信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核實發布主體經營資格;
對申請進入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真實有效身份進行審查、登記,建立檔案,定期核實更新,以供相關部門備查,對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
不得為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住房和城鄉建設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此外,根據《通知》,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核驗房源必要信息,並按照要求審核、管理房源發布信息。具體包括應當通過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進行房屋權屬及相關限制信息核驗,並在房源展示頁面標識出房源核驗碼;同一網站上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機構重複發布等。
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建立完善平臺投訴、舉報、申訴和處理機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開舉報電話,設置舉報連結,暢通對虛假房源舉報受理途徑。
設立資金監管帳戶租賃資金納入監管
在「加強網籤備案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推行合同示範文本,引導當事人規範使用合同示範文本,以及強化租賃登記備案,提高網籤備案效率等。
在加強租賃資金監管方面,《通知》提出,要設立資金監管帳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委託經營、轉租方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開展業務前,應在駐蓉商業銀行中開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帳戶,並在報送開業信息時提供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帳戶信息。
租賃資金要納入監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賃企業支付租金周期超過3個月的,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貸款獲得的資金應存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帳戶。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個月以內的,由承租人自主決定是否將租金、押金存入監管帳戶。存入監管帳戶的租金按月劃轉給住房租賃企業使用。
此外,《通知》還提出,規範租賃金融業務。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與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無金融許可證的機構合作開展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商業銀行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住房租賃企業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貸款金額佔比不得超過30%,超過比例的應當於2022年底前調整到位。
暢通糾紛調處渠道,建立多元調解機制
在暢通糾紛調處渠道方面,《通知》提出,首先要落實市場主體責任。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信息平臺要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在經營場所、房源信息展示頁面、租賃合同中明示投訴處理電話,承擔租賃糾紛主體責任,妥善處理租賃投訴、化解矛盾糾紛。
還要建立多元調解機制。進一步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等調解機制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心理諮詢師等專業隊伍協同融合,發揮群眾工作之家、人民調解委員會、綜治中心等平臺作用,形成多管齊下、協調聯動的化解格局。行業主管部門要完善行政調解機制,加強建章立制,源頭管控,多措並舉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
在強化部門聯合監管方面,《通知》提出,市場監管部門要依職能加強監管。
具體包括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企業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將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監事、住所等工商註冊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依法查處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網絡信息平臺發布虛假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等。
此外,根據《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依職能加強監管。包括,完善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為房源發布主體和當事人提供房源核驗服務;對存在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採取約談告誡、發布風險提示、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籤備案、扣減信用分、列入機構黑名單等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