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個月前的新浪微博清查同性戀內容事件,引起網際網路上一片沸反盈天,同性戀話題甚至一度成為中文網際網路的最熱門話題之一。最終以《人民日報》發言「同性戀絕非精神疾病」、微博宣布清查不再針對同性戀內容而告一段落。隨著5月17日「世界不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Transphobia and Biphobia)將近,同情平權運動的組織,發起了許多聲援同志的線上和線下活動。798保安打人事件所引發的憤慨,反而提高了同志活動和平權運動[1]的能見度。
這些現象都顯示出,至少在特定群體內,性少數人群平權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具備了相當程度的話語權和動員力。在對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和網際網路言論的強力控制下,中國具有組織能力且訴求大部分處於被容忍範圍之內的社會組織為數不多,因此同志議題取得的進程尤為可貴。但是,在彩虹網絡的背後仍然存在著並不樂觀的灰色現實,平權過程依然任重而道遠。澄清觀念的晦暗不明,說服對平權運動持有不同形式疑慮、誤解和反對的人士,仍然是重要的任務。
常見的反對意見主要包括,但可能不限於:
A. 各種對同性戀不道德性的論證,包括同性戀違背傳統論、同性戀非自然論、同性戀「不正常」、同性戀-亂倫/戀童/濫交等類比論等;
B. 各種意在力陳同性戀帶來負面影響的觀點,包括傳播愛滋病、影響生育率、同性戀者的存在將異性戀轉化為同性戀等;
C. 各類繞開對同性戀直接下道德判斷的保守立場:同性戀平權與己無關論、平權運動冒犯個人自由論、同性戀者不應高調論等。
不像平權運動支持者經常寫作各種文章來闡述自己的觀點,反對意見常常缺少系統性的論述,多以前思辨直覺(pre-thinking intuition)的面貌在網絡平臺評論區出現。因此,這幾種立場不是某些具體組織或文章的觀點,而是根據許多不同網友的意見拼湊整理而成。在這當中,已經得到比較充分反駁的是A與B兩類。這兩類觀點有的建立在錯誤的事實基礎上,例如「傳染論」和「不自然論」;有的無法論證事實與價值判斷之間的聯繫,例如僅憑指出同性戀伴侶不能生育、肛交更易傳播愛滋病等事實無法證明同性戀之不合理性;有的則建立在不當的類比之上(對此有興趣的讀者應當閱讀林垚先生分上中下三篇的文章《同性婚姻、性少數權益與「道德滑坡」論》,文中詳細解釋了為何不能把同性戀與幾種被認為悖逆人倫的性行為相提並論);剩餘的絕大多數則陷於簡單的邏輯錯誤或者基於缺少理性基礎的斷言和迷信,不值一駁。總之,大量文章已經指出了其中的謬誤。
但是,隨著平權運動聲勢日趨浩大,C類意見漸漸代替了A和B兩類意見在評論區的位置。C類意見的持有者,並不必然贊同A、B兩類意見。他們有可能會讓步稱自己理解同性戀的存在是客觀現實,並避開論證同性戀是不道德的或者應當被禁止。這類較複雜的意見可能使平權運動支持者感到難以回應:一方面並不贊同其觀點,但另一方面又發現它們利用了「自由」、「權利」等平權運動經常訴諸的概念,於是難以反駁。這篇文章就來討論如何消解類似的困難。
二、「反對同性戀的自由」
有人認為:
C1. 對同性戀議題持有自己的觀點,是一個多元選擇問題,不同的選項都是可以理解的,應當得到尊重。例子包括:
- 同性戀是一種現象,「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對」。
- 恐同是自己的自由,別人不應幹涉。
- 「你有支持同性戀的自由,我也有反對同性戀的自由」。
首先討論「反對同性戀的自由」這個概念。我們應當在它被使用的語境當中確定它的含義。
人們常常把對同性戀人群和性少數平權運動的負面意見籠統地稱為「反對同性戀」,而把同性戀者和平權人士發表的同情性意見稱為「支持同性戀」。除了直接批評同性戀本身的A、B兩類意見以外,由前述例子可見,「反同自由」辯護的主要是個人對於同性戀的負面感受,以及對同性戀運動的聲勢波及到自身的反感。
「自由」一詞則有很多種含義。從某些角度看,「反同自由」的確是合理的,這也是「反同自由」乍看上去似乎難以反駁的原因。譬如,自由的一種意思是具有選擇做某事的能力。拋開對於自由意志問題的複雜討論,從表象上觀察,人是具有思考能力和道德判斷能力的,他可以自主決定自己持有的觀點和想法。由此思想被認為屬於人的「內部領域」,其他人無法直接幹涉。即便使用暴力、欺騙等手段迫使他人自稱放棄某種信念,也無從判斷是否他真的放棄了,或是否放棄後又重拾此信念。在這個意義上,人們當然可以自由持有對同性戀的負面感受,而且他人無法幹涉。
但是,仔細思考,不難發現在討論同性戀議題的語境下,高喊「反同自由」的人士的意思並不止於此。自由還常常帶有規範性意涵,或與「權利」(right)一詞混用。承認某種自由即意味著承認做某事的權利。而且,自由還可以指做某事而免於受其他人的幹涉。
如果一個人說「你有支持同性戀的自由,我也有反對同性戀的自由」,他不僅僅在說,我有能力選擇反對同性戀。他的意思更接近:自己有正當權利選擇反對同性戀、其他人,特別是「支持同性戀」的人群,不應當幹涉他。
這樣一來,討論反對同性戀的自由,就涉及到這兩個問題:「反對同性戀」這個選項是否是一種權利;以及什麼是對「反對同性戀」的幹涉。
1. 「反對同性戀」的權利
權利保護的對象,既有可能在道德上正確,也有可能在道德上錯誤。對犯錯誤的權利(right to do wrong)主要有兩種理解:尊重人做出自由選擇的能力,哪怕做出錯誤的選擇;以及權利作為法律,或公共領域的概念,與錯誤作為道德概念的區分——例如,法律無權幹涉人們說謊。[2]
可見,要避開論證反對同性戀的道德性,而聲索(claim)的所謂反對同性戀的權利,其特點是:無論反同是對是錯,我都有這種權利。因為做某件正確的事的權利,更不容易被質疑,這個聲索的主要部分可以被當作一種犯錯的權利。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可以論證反對同性戀屬於類似說謊的「私德」領域的事務,他人或公共領域無權幹涉;可以論證此權利屬於自由選擇內在價值的一部分,應當受到尊重。
反對同性戀屬於「私德」嗎?這當然取決於反對同性戀行為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反對同性戀的行為是抓捕同性戀並處以火刑,它就已經危害到其他人人身安全,當然不屬於私人領域。類似的還有對同性戀實施人身攻擊、辱罵。因此,至少有一類反對同性戀的行為是不屬於私德範疇的。有可能落於私德範疇的,則有諸如自己無法同等看待同性戀與異性戀、持有厭惡同性戀的感受、不願與同性戀做朋友一類。
這樣一來,某些私人領域的反同信念,看上去是可以作為犯錯的權利而被接受的。這裡的麻煩在於「私人領域」的界定,以及這種權利具體的範圍。這裡不打算詳細討論這個問題,我們只需要設想一種情況:一個人只是心想自己討厭同性戀,有可能屬於這種權利;但他把這種想法說出來則會引發爭議。
因此,犯錯權利這個概念即便存在,也有可能範圍很小。並且關於它的辯論,無關我們討論的宏旨:即便我們同意這種可能性的存在,也不代表應當因此接受「反對同性戀的權利」這個概念,因為聲索這種權利的人對這個概念的理解可能是不一樣的。他們往往相信,但是沒有明說的話是,反同並不是一種錯誤。他們有可能覺得反同是對的,有可能懸置了對反同的判斷,但不太可能覺得反同是不對的——畢竟當一個人大喊「我有XX權利」,我們很難理解成他其實在說,自己有犯錯的權利,或者是我犯錯了,你們應該原諒我。
作為平權倡導者,應當強調的是,即便我們認同念想、擇友等確屬私人權利,也接受自由選擇是具有內在價值的,也不代表認可任何選項都是同等有效的。「同性戀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對」之類說法,隱藏了可行的,甚至是有權利成為候選的,諸多選項並不同等正確的事實。
類似的說法表面上避開了對同性戀的道德評判,但它實際上是在堅持自身原有的異性戀中心價值觀,對這種價值觀缺少反思。例如,有人公開表示,如果有同性朋友公開出櫃,自己會疏遠此朋友;如果預先知道某人是同性戀,自己不會與他發展友誼,並且認為擇友是自己理所應當的權利。的確,一個人有權利按照任何標準選擇友人。但是這時候,有人向他介紹了同性戀與異性戀並無不同的若干方面。由此產生了問題:以性取向為標準厭惡或接受某個人,這樣的標準真的是合理的嗎?這道德嗎?此時他的反應並非對自身的擇友標準進行反思,而是通過回應我有權自行擇友來避免這種反思,儘管一個人是否有權擇友,與他擇友的標準是否道德,沒有任何關係。使用自由、權利等概念包裝的,其實是對自身錯誤,或潛在錯誤,的拒絕接受。
2. 批評反同,是不是對自由的幹涉?
與「反同權利論」相伴的另一個概念是免於幹涉的自由。它的主要用處在於用來回應平權宣傳:「我不聽我不聽!」這裡隱含的思維方式是,在自己的價值觀遇到挑戰以後,就本能地認為,造成這種挑戰的原因,即向他介紹同性戀的知識,是對他價值觀進行顛覆的企圖,由此構成了對他自由的幹涉。
持有這種想法的人,把同性戀權利宣傳的說服努力,誤解成了強制要求他人轉變觀念(conversion)。事實上,A嘗試說服B,不但不是對B(消極)自由的幹涉,反而是對他(積極)自由的尊重。說服的前提是認可B有能力自由選擇相信不同的觀點。如果一個人不具備在不同觀點之間理性選擇的能力,那麼就不可能有意義地對他實施說服,正如一個成年人不會去嘗試說服一個尚未建立對世界認識的嬰兒一樣。
綜合這兩節的討論,可以發現持有「反同權利論」、「反同自由論」等論調的人,往往把是否支持同性戀平權,轉化成某些不涉及道德判斷的選擇,例如喜歡某種食物與否,進而暗示自己的立場與支持同性戀平權的立場是同等有效的,儘管事實上並非如此。這是一種通過消解平權立場與反平權立場的規範性差異來混淆視聽的說法。
利用這種消解規範性判斷的手法,再使用「權利」、「自由」、「包容」等道理進行包裝的「反同權利論」,其實是一種高級版本的狡辯。它不但未能正確使用這些基本概念,而且還起到維護異性戀中心的現狀、為人們拒絕反思自己的立場提供理由的作用。
三、平權的目標、異性戀規範(heteronormativity)與「政治正確」
站在同性戀平權同情者的角度,我們應當識破其中的陷阱。這種論斷提醒我們,宣傳同性戀平權理念,必須超越「支持同性戀是我的自由」之類的樸素說法。僅僅從個體的、自由選擇的層面論證同性戀的合理性,而不肯定同性戀本身具有與異性戀同等的價值,以及其獨有的價值,是不足以回應和說服各式各樣的反對人群的。甚至僅憑「包容」的口號,在一些人看來也不夠。
有一種類似第二節所述的謬誤是可以在包容的框架內得到反駁的。借用平權人士的「包容」說法,有的人提出:「同性戀支持者大叫包容,卻不能包容反對同性戀的人。」「我喜歡吃魚,你不喜歡吃魚,我們都應該得到包容。」「我能理解同性戀的存在是正常的,同性戀也應該理解我不希望同性戀在自己眼前出現是正常的。」
哲學家斯坎倫(Thomas Scanlon)在文章[3]中的想法可以指出一種反駁策略。他認為,包容的對象是某種我討厭的東西,它的適用範圍介於這兩者之間:a. 完全不應被包容的東西,例如謀殺;b. 完全不該被討厭的東西,譬如種族偏見。(「如果我因為種族偏見討厭某個人,正確的做法並不是包容這個人,而是放棄我的種族偏見停止討厭他。」同時,包容者無法包容拒絕包容的人:「禁止不包容者擁有其他群體所擁有的發表自己的觀點的權利,是一種不包容嗎?.要求這種對不包容者的包容似乎是不可行的。」
在這種意義上,因為性取向不同產生的純粹偏見而討厭某人,似乎可以被認為是一種不包容。持有這種態度的不包容者沒有合理的理由來要求被包容。
但是,即便應對了上述的謬論,也有人認為「包容」不足以促進真正的平權。在一篇文章[4]中,哲學家桑德爾(Michael Sandel,《公正》作者)指出,中立的包容說法問題在於:「.它完全不試圖回應和挑戰對同性戀本身的負面觀念。除非這種觀念得到顛覆,即便制定出有利於同性戀的法律,同性戀所能獲得的最多也不過是表面上脆弱的容忍。」
這種論斷的基礎是:存在著異性戀規範的主流價值觀。在這一前提下,僅僅宣揚包容的理念,即便能夠說服異性戀規範下的人群,其最好狀態不過是大多數人以「包容犯錯」的態度看待同性戀,而罔顧同性戀根本不是錯誤。
所以,同性戀平權運動的目標並不僅僅是說服人群包容自己(如同人類「包容」斑馬一樣),而且是反對異性戀規範的社會狀態,讓各種人,無論是否為異性戀,均是人類社會平等成員的觀念深入人心。從這種角度,我們可以回應另一類看上去對同性戀更加友好,但仍然似是而非的觀點:
C2. 自己並不反對同性戀本身(per se),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而是反對同性戀者的一些特定舉動,特別是要求平權的舉動。例子:
- 允許同性戀者低調存活的現狀已經是一種讓步,同性戀者不應高調地宣傳和展示自己的存在。
- 異性戀又沒有說因為自己是異性戀驕傲,為什麼同性戀有同性戀驕傲遊行(Pride Parade)的說法?
- 反對同性戀平權帶來的話語和價值觀變遷,例如所謂「政治正確」。
同性戀平權運動之所以有必要在公共場域進行,採取遊行、示威、宣傳、炫示身份的手段,正是因為此運動具有公共性的訴求——改變異性戀規範的社會制度。平權運動不應該理解成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對立下,同性戀支持者說服/強迫異性戀支持者改為支持同性戀的運動,而應當理解成反對不平等的人團結起來,共同向一個製造不平等的社會制度發起抗爭的運動。
在這種社會制度存在的前提下,種種異性戀常態現象,例如異性戀「低調存活」、不因自己是異性戀而驕傲、不強調自己的異性戀身份,是很正常的一件事,無法由此推論出同性戀也不應做類似的事情。或許在一個徹底平等,不存在同性戀與異性戀地位區別的社會當中,同性戀也是不需要做這些事的。但問題是這不符合實際情況。事實上開展平權運動的根本原因就是目前權利的不平等。
目前存在的對於同性戀者「玻璃心」的大量質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未能理解這一現狀的結果。設想這樣一個例子:A知道B是同性戀者。在某場合A玩笑性地暗示B是同性戀者,B表示不滿。A認為既然大家都認同平權理念,這種玩笑就沒有什麼大不了的,B是「玻璃心」。這裡的問題就在於A無法意識到異性戀常態的嚴重性。即便A與B都認同平權理念,整個社會並不認同的事實卻足以對B造成負擔,以至於產生不適感。在理想的平權狀態下思考問題、對待同性戀者是不符合實際的。舉一個極端的例子,這就好比納粹德國正在迫害猶太人,某平等主義者不斷稱另一個人是猶太人,並說這沒什麼大不了的,因為我們都知道其實猶太人和其他人是平等的。
可見,要求現有的同性戀群體來扮演異性戀常態下被壓迫的同性戀角色(「低調存活,不要說話」),或者是設想中的平等狀態中同性戀的角色(「平等的猶太人」),都是忽略了異性戀常態而導致的不合理預期。對現有的同性戀群體的準確描述是,異性戀常態下得到賦權、希望改變的同性戀群體。
同性戀者之所以要強調自己是同性戀者,是出於以共同身份團結起被邊緣化的群體進行行動的策略性目的。這種身份政治(identity politics)的確有一定的副作用,例如忽略了性別性向的多元性、「政治正確」(姑且理解為用一系列簡化的規範代替平權訴求),等等。
對這些正處於一場大辯論中心話題的完整討論,超出了本文的範圍。這裡提供一點大概的想法:
我認為「政治正確」現象,應理解成在規範重塑的過程中,對過去不符合新規範狀態的糾正(rectification)嘗試。它們是處於演變過程中、具有暫時性的。在歷史上,出於各種需要引入不同於以往的新的風俗和規範,曾經屢次發生。在中國近代史上,就有白話文、簡體字、中山裝等服飾和語言的流變。目前暫時形成的各種風俗,有可能會隨著歷史的進程流傳,進而常態化,也有可能隨風而逝。有人因為不習慣而認為介紹自己的人稱代詞(gender pronoun)[5]很荒謬,但僅憑這種風俗與以往不同其實不能說明什麼——辛亥革命時期也有很多人認為剪掉自己的辮子很荒謬。
四、平權運動的紙面與現實
在對平權運動的質疑當中,本文忽略了一些較容易辨析的,而討論一些較不易辨析、容易混淆視聽的。限於篇幅和水平,這裡的討論仍是較為粗糙的,其目的在於引起讀者的思考,和質疑自己某些未經審視的立場。
想說的是,儘管近來取得了一定關注,平權運動的前景仍然很不明朗。如果說同情者在網上發表支持同志的聲音需要面臨的只是(為數不少的)恐同言論,現實中的性少數人群則不得不直面制度化的異性戀常態。即便在平權程度和同志組織程度較高的大城市,公開性取向仍然是一個挑戰,特別是在考慮到家人和所熟識的較年長者的反應以後,遑論在條件更不具備的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一篇文章寫道:
我們必須注意到,雖然同性戀不再被視為精神疾病,但只有一部分同志身份得到了認同,他們中的大部分人帶有以下標籤:中產階級,見多識廣,未出櫃,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並收入頗豐,屬於「高品質的良好市民」。雖然LGBTQ群體中的中產階級逐漸地得到了更多的方式和途徑去爭取身份認同,但這個群體中的大多數人,因為難以使自己符合上述標籤,仍長期地被否認生存權利,被剝奪言論自由。
最後,聲援並祝以下各校同學(大多屬於上述行列)今日活動成功,但是最重要的是,不要忘記「這個群體中的大多數人」。
北大附中
北京十一學校
人大附中
北京八十中
武漢大學
北師大實驗中學
杭州外國語學校
101中學(被校方阻止,未遂)
以及其它開展了類似活動的所有學校和所有人。
[1] 本文所指「同性戀」包括各種自我認同為性少數人群的群體,「平權運動」泛指對異性戀規範發起挑戰的各類運動。
[2] 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rights/#5.4
[3] 「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
[4] 「Moral Argument and Liberal Toleration: Abortion and Homosexuality」一文在法律的語境下討論了這個問題,但他的批評同樣可以用在公共討論中出現的類似觀點上。
[5] 在美國部分自由派地區流行的做法,在自我介紹時提醒其他人應該用合適的性別代詞稱呼自己,包括他(he)、她(she)和無性別的the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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