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超:區塊鏈技術的信任製造及其應用的治理邏輯

2020-12-23 澎湃新聞

作者石超系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內容摘要

信任是經濟交易關係的基礎,也是法律治理展開的著力點,從熟人社會到現代社會再到網絡空間,中心化的信任機制是主要的信用供給者,也是重要的治理載體。源始於比特幣底層技術的區塊鏈通過技術方式在網絡空間構造出一種去中心化的信任模式,不僅為陌生者提供去中介化的信用,更具網絡空間生產的利益分配方式改變之效能,但囿於政治經濟學分析視角的合理性追尋與技術自治邏輯的自治性挑戰,傳統法律治理機制既無力改變也難以為繼,區塊鏈技術信任下的法律治理模式需更新轉變。同樣基於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的邏輯結構與自組織的理論貢獻,通過共識協議的由利益相關者「合作治理」的自律型監管既為法律治理滲入提供路徑,亦能產生內外之拘束力,助力區塊鏈系統的「共建共享」秩序生成。

關鍵詞:區塊鏈技術 信任 去中心化 共識協議 共享共治

引言

法律是維持社會信任機制的重要方式,其一直在設計和執行各種信任機制,以拓展人類活動的疆域、增進社會總體福祉並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治理形態仍是中心化的,承載者是如作為商業之血脈的金融等中心化機構。依如常識,金融核心是跨時間空間的價值交換,信用是其基礎也是風險附著點,也因此金融機構既是信用「供給者」卻始終也與監管相伴:一方面是風險控制,另一方面是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至二十世紀90年代網際網路興起,在信息、關係、人員和資本流動的速度和廣度上均超越了傳統社會。中心化的「流動空間」逐漸成型,商業交易活動也轉以圍繞網絡展開,一方面諸如網上購物、共享經濟、網際網路金融等經濟新形態對傳統業務形成衝擊;但另一方面網際網路卻仍是一個缺乏信任的空間,或如最初的淘寶網曾面臨的困境所示:互不相識的交易雙方如何有效解決互信的難題,否則,網上商業將無法推進,或也終將是一個虛假泛濫之域。於是信用中介「支付寶」被創造,由專業化的中心化實體機構提供信用擔保。如果說網際網路加速實現了信息的分享與傳播,並沒有解決財富與價值的交換與轉移,也並沒能有效解決網絡治理問題,蓋因信任機制的缺失緣故。那麼網絡空間的信任製造將是一個突破性創新,而源起於比特幣底層技術的區塊鏈即被普遍解讀為「信任製造機」。其將改變商業模式與賽博空間安全,甚至是所有一切。故而其也被認為是新一代網際網路技術誕生的標誌——價值網際網路。價值網際網路的出現將解決資金、合約和數位化資產在網際網路上交換、交易與轉移的難題,其將改變網際網路商業模式。然,還不僅如此,信任作為社會治理的簡化機制,還為社會商業秩序監管提供支撐,是中心化法律治理機制運行的有效著力點,如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信賴利益保護等。所以不同的信任工具有不同的治理機制。區塊鏈技術的信任製造不僅將對網絡空間的商業交易規則引發變化,也將引出對既有網際網路空間商業交易監管/治理的思考:技術創新(技術治理)演進的現實動因,技術化的信任建構是否足以自治,法律又該如何應變等。正如美國學者Trevor I. Kiviat博士所言,圍繞比特幣的討論已至狂熱,但在法律學術研究中,相對於比特幣或虛擬貨幣而言,區塊鏈技術—比特幣協議背後真正的創新卻研究較少。具體的法律應對機制研究尤其不足。但應該看到的是,這卻也已引發學者關注,如CARLA L. REYES研究提出了一個「內生型監管框架」,該框架提供了獨特的合規激勵和利益相關者的支持,既是更有效的事前監管,同時也可減少對高昂強制執行的依賴性。Elizabeth Sara Ross則提出應探討構建一個「金融科技聯邦憲章」的可行性的主張等。還不僅是理論,在實務層面,2018年懷俄明州成為美國最早通過區塊鏈立法的州之一,我國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於2019年1月10日也發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無論如何,一個新型網絡治理模式演變正在進行中。簡言之,作為秩序規範提供者的信任形式的改變也將引發治理模式之轉變。

基於此,筆者將主要以網際網路商業力量為分析對象根據區塊鏈技術信任製造的自治性邏輯並結合其背後的政治經濟學意蘊探討該種技術信任製造「應用」的法律治理機制的路徑選擇,希冀為一個融合法律與技術,彰顯利益相關者合作共治新型治理理念的治理模式提供可行性框架的理論證成。

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的信任構造

「區塊鏈」這一概念由中本聰於 2008 年在《Bitcoin: A Peer-to-PeerElectronic Cash System》中最先提出。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其概念界定尚並無統一定論,但從功能意義上可表述為分布式自動化記帳系統,能使得互相不信任個體間對某種狀態機能夠達到穩定共識,從而不依靠任何中心化權威機構,製造出對共同維護狀態機的高強度信任。故而區塊鏈的哲學意義常被冠以「信任製造機」:即構建了一個從不信任到信任的橋梁。一般而言,「信任」常用於人之理性結果的描述,關於其產生原理人文社科領域研究也無明確定論,那麼作為技術製造的信任模式的構造又是如何實現呢?明晰此將對之後解釋理論價值與法律治理機制優化有所助益。

(一)去中心化機制

在區塊鏈的架構中則致力於消除該中心化中樞節點的控制性,將各節點同等放置於同一層面,各節點間平等收發信息,參與交易和記帳,任何一個節點上進行的交易行為都需要把相關信息或者記錄傳遞到區塊平面中的所有節點進行驗證,平面上任何一個節點的破壞和丟失都不會影響整個系統的運行。其數據的驗證、記帳、存儲、維護和傳輸等過程均基於分布式系統結構, 採用數學方法而非中心機構來建立分布式節點間的信任關係, 從而形成了去中心化的可信任分布式系統。

(二)公開公信與匿名機制

區塊鏈上信息高度透明開放,秉持技術代碼開源原則。區塊鏈系統中,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各參與節點開放,任何參與節點都可以通過公開的接口訪問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因此整個系統信息高度透明,貫徹一種信息公開原則。此外,區塊鏈技術在追求信息高度透明公開的同時,還致力於通過非對稱加密和授權的技術方法實現個人信息的保護,即個體的帳戶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在數據擁有者授權的情況下才能訪問到,從而保證了數據的安全和個人的隱私。易言之,在區塊鏈系統中,實行的是雙向匿名機制,信息使用者不知誰是信息記錄者,而記錄者亦不知誰將是信息使用者。

(三)安全保障與追溯機制

在區塊鏈的技術化信任設計中主要通過以下實現:其一防篡改;採用非對稱密碼學原理對交易進行籤名,使得交易不能被偽造,同時利用哈希算法保證交易數據不能被輕易篡改;此外增加節點防攻擊;通常參與系統的節點越多,資料庫的安全性就越高。區塊鏈技術即藉助分布式系統各節點的工作量證明等共識算法形成強大的算力來抵禦破壞者的攻擊。其二可追溯機制;區塊鏈數據的存儲還帶有時間戳,從而為數據添加了時間維度,具有極高的可追溯性。如此以保證區塊鏈中的區塊以及區塊內的交易數據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以提升其安全性。

(四)共識與共享機制

比特幣誕生於對權威的不信任,並由對社區共識(而非中央權威)治理的渴望而驅動。共識機制使得驗證方案的參與成為了可能,作為區塊鏈的基層協議內容,其能有效保障公平,如對系統做任何的改進,或者要確認某些事情,只能是共識,必須是全網共識。共識機制不僅表現在記帳與確認的全網共識,更為重要的是對任何規則的改變,都必須在全網全社區達成共識,否則不能做出改變。甚至可以理解為實質是一種由全體用戶參與的規則制定與維護機制。共享,此處指價值共享,如分享上的公平;正如比特幣通過激勵機制的設計,所有參與者均可通過勞動「挖礦」獲得價值回報,並非僅僅的只有控制者才能分享價值創造。甚至區塊鏈點對點的價值傳輸,亦可認為是對去中介化所節約成本的全體共享。

此外,執行機制方面;區塊鏈具有自治性與可編程性功能,在區塊鏈系統或基於區塊鏈系統的「智能合同」中通過預先設定的規則與協議條款,能夠實現通過技術程序的自動化執行,從而能夠降低對失信成本預期,也有利於減少訴訟和促進爭議解決。

綜上,仍以商事交換為對象比較分析,現實之信任或如西美兒所言是關於他人未來行為的假設,介於知與無知之間。即作為一種行動類型的信任主要是由知推斷未知。而可以認為現實之信任更強調通過「已有信息判斷」與「未來可救濟」兩個層面增加對未知的「不確定性」保障;其中前者主要是事前通過既往經驗與信息的判斷,後者則依賴於第三方機構如司法機關事後的法律救濟方式實現。如此,亦可進一步解釋基於信任關係衍生出的不平衡性,如以借款為例,借貸雙方不僅具有顯著的信息不對稱性,而且其對未來客觀變化均不能確定,所以優勢一方通常尋以增加優勢(如信息、擔保等)以增強「控制」,這或也是中心化形成的一個因素。而區塊鏈技術的信任機制則是從事前的規則共同參與、事中公開透明性與事後強制性方面予以保證,實質上是在「公開性」、「平等性」以及執行的「強制性」等方面進行強化,在「不平衡性」與「不確定性」等方面進行弱化,以保證不存在「信息優勢者」與「可控制者」以及通過減少對第三方「依賴性」增加未來的確定性。體現的是一種「共同參與型」的規則維護機制。

超越技術:區塊鏈技術信任製造的政治經濟學動因

網絡空間雖為使用計算機代碼架構而成的虛擬世界,但其發展與興起帶有濃厚的經濟色彩,當前網際網路空間更是呈現強烈的商業性,即信息技術更多地被用來獲取經濟利益,它將用戶變成勞動者、消費者甚至商品本身,網際網路經濟業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標籤,故而將其作為人類經濟活動交流交換與生產交易的市場認知也並不突兀;交易是人類活動中的基礎經濟關係,而信任更是交易的基礎。信任關係的式樣不僅關涉交易效率,也對利益分配方式產生影響,所以區塊鏈技術在網絡空間中的信任也通常被形容為生產關係的變革。

(一)「中心化」的控制

物理世界中,信任機制服務於商業經濟活動。商業交易的底層架構是契約,契約精神是一種自由的理念,也是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交易雙方有選擇的自由。社會經濟發展也依此邏輯展開。從空間維度而言,在空間距離縮短,流動頻繁的轉變中,通過對中心化機構的信任,極大地促進了商業的發展,交易擴大,是一種超越「客觀限制」的自由。及至20世紀90年代網際網路興起,美國就曾熱烈討論過網際網路是否可被視為一個自在自為的空間而獨立存在,並抵制來自傳統政府/主權國家的控制。然而網際網路發展實踐證明,該種控制非但沒有減弱反而得到強化。甚至更呈現出壟斷的中心化平臺的日益強大趨勢,搜尋引擎(Google、百度等)如此,社交平臺(Facebook、騰訊等)如此,電子商務領域(阿里巴巴、Amazon等)亦是如此,大型企業利用自身技術與資本優勢不斷收購擴容希冀實現可掌控用戶從線上到線下與從出生到死亡全過程的控制。

然而及至個人心理層面,網絡商事活動通過帳戶控制,搜集數據,是在時間維度上對交易一方進行跟蹤、束縛,是一種在架構控制下的自由,心理層面對該種縱向自由的束縛無疑存在擺脫心理。所以,網絡空間的非自由化傾向在一定層面導致了對「中心化」信任掙脫的推動力,而該種掙脫在網絡這一架構設計控制的虛擬空間中,是又能在客觀上引發「創新」,轉向「去中心化」的共同維護的架構變遷。2018年支付寶曬帳單事件即是鮮活案例。一方面中心化的控制通常導致其行為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個體用戶方面也觸發用戶敏感神經,意欲擺脫中心化機構的不平等控制性。

(二)隱不去的商業「追蹤」

對於現代商事活動而言,信息是重要的生產資料,信息網際網路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流動,但卻也引發了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與隱私侵害,即以知情、「增信」為初衷的信息披露公開並沒有縮減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網絡巨頭們基於用戶使用網絡產生的便易性之粘性或基於信用授予而獲取網絡用戶信息;另一方面卻是作為個體的信息隱私被嚴重地「公開」「暴露」當作生產資料進行營銷獲利。此對於使用網際網路的用戶都能明顯感知,在網絡搜尋引擎或購物網站的瀏覽記錄都會隨後在後續瀏覽網頁中被推送廣告,甚至使用微信付款而能在微信朋友圈中被推送之前購物的商品推廣。這也反映了信息公開原是促進信任的,但在嚴重分化的網絡空間中發生嚴重傾斜,使得用戶對「中心化」的控制主體產生反向。與此同時反映在2015年我國「Cookie隱私第一案」的救濟效果似乎並不理想。同樣作為技術架構的空間,構建一種一方面公開,一方面加密的匿名保護機制,通過技術在此尋以平衡,也推動基於該種需求的信任從「理性認知判斷」轉向「技術量化」。

(三)失衡的網際網路空間社會生產分配

信息網際網路轉向價值網際網路是伴隨區塊鏈信任創造的另一延展解讀,網際網路的傳輸將是去中介化的價值(包括資金、資產、權屬證明以及其他形式)傳輸。數字勞工是treborscholz對當前網絡用戶「勞動者」角色轉變的一個解讀視角,在網絡空間中,用戶不僅是消費者,更是一個勞動者。他們每天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在網際網路上進行搜索、瀏覽、寫作、發布或更新信息,留下海量數據,創造網際網路內容,是網絡空間價值的共同創造者。但該種價值創造被網絡商業經營者們所佔有,他們憑藉平臺控制優勢記錄、追蹤、搜集用戶數據,分析預測其習慣和偏好,進行生產銷售獲取利益。該種分化雖具「效率」的外衣,但更多應是內在「公平」的失衡,源於「中心化」的網絡空間生產交換結構模式。權屬明晰是價值有效傳輸的基礎,也是利益共享的前提。當在網絡空間中傳輸的包含個人勞動成果的數據信息,或是能夠反映個人行為偏好的行為信息都能所有權歸屬明確,並由所有者自主行使其處分權,則致力於該種變革的創新無論是技術推動,或是價值創造與收益分享間失衡的張力所致,都將客觀上引發該種網絡空間社會生產的生產力的巨大提升。

綜合而言,無論是「控制」「隱私」或是「價值分享」等的不平衡均與「中心化」網絡結構相關,背後實質更是一種「規則」制定與參與權的配置失衡。

技術型理想國:「去中心化」信任的技術自治性及其治理需求

如果說「超越技術」為我們展示了「信任技術化」追逐的現實動力以及網絡空間治理機制的中心化監管痺症映射,那麼如柏拉圖筆下《理想國》所襯,理性則引致我們重新回歸技術,深思該種技術性自治系統的理想圖景。信任本身發揮著一種軟法規範的秩序調整功能,去中心化信任機制依靠技術製造信任,也是一種技術性治理的構造,是一種技術治理邏輯。在計算機世界中,「code is law」,無論是代碼還是市場和規範都是一種監管形態,程序語言是技術也是治理工具,發揮如法律一樣的秩序供給。但該種技術性治理是否足以自洽,其與法律治理之關係又是如何亦需探討。

(一)基於程序語言的自治性背反

區塊鏈技術信任構造的顯著特性是「去中心化」,核心邏輯在於擺脫線下中心化機構的控制實現其架構系統的自治性,但其作為網絡空間產物的鏈上信任體卻面臨邏輯背反:一方面是去中心化的信任系統在架構建構中是需要排斥包括建構者在內的所有控制者,即一旦啟動就會自動運行, 而不需要其他籤署方進行任何幹預,或如「鏈上智能合約」所顯現的自動識別與強制執行機製程序,技術治理模式下也不存在法律治理對特定實體的依賴性;另一方面是或如法律語言下漏洞存在的必然性一樣,作為電腦程式語言構築的虛擬世界,程序語言的漏洞亦是必然的。具體地,計算機的程序實質是一種基於二進位數字運算的命題演算系統,而根據哥德爾不完全性定理任意一個包含算術系統的形式系統自身不能證明它本身的無矛盾性。同時,漏洞還與系統的複雜性正相關,故而對於區塊鏈這一分布式帳本系統而言,複雜性遠超中心化系統,語言漏洞似乎更是難以避免。儘管區塊鏈技術的開發與使用尚短,但該種背反已在實踐中被印證。2016年即發生了由於代碼漏洞導致的以太坊智能合約The DAO被攻擊事件,並造成巨大價值損失。而同樣引發爭議的是事後的補救措施,雖然通過修改以太坊區塊鏈協議將資金從The DAO中轉至另一合同,原資金所有者損失得以被返還,但無疑區塊鏈的「不可篡改性」規則也面臨考驗。

(二)難以技術化的生活真實識別

純粹的區塊鏈規則是程序世界的範疇,與物理世界本無關聯,但當虛擬世界中的代碼開始被作為簡化交易工具而服務於人類商業活動時,如作為價值尺度與信用資源等,其便被賦予了價值,虛擬與現實也得以關聯。作為一項技術創新,區塊鏈以其信任製造的特性用之於實踐或致力於實踐運用,無論是信任關係或是使用功能均將決定其與商業活動的經濟利益性相關,而此又決定了區塊鏈技術絕不是一個信息孤島,勢必與外界發生信息之流通。在區塊鏈技術的信任模式中,信息的真實性通過技術驗證實現,以各區塊間獨立帳本的相互驗證形成穩定共識,從而產生信任。誠然,區塊鏈的公開透明性以及防篡改性等特性能夠保證區塊鏈上數據傳輸的真實可靠性。但關鍵一點是這些被驗證數據真實性依賴於輸入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更進一步地,當基於區塊鏈的智能合約所需驗證的事件或數據來自鏈下時則還將出現生活世界的語言、事件等涉及真善美醜的價值判斷,此時人之理性認知邏輯與程序語言邏輯的轉換面臨不一致性。簡言之,程序語言邏輯的識別能力仍處於低智能狀態,是不能對複雜世界的信息進行有效判斷的。即便隨著技術進步可通過智能化的信任機器識別,但此時面對的仍是如何保證足夠埠信息流入的真假識別困境。或也正因此重要性,甚至有學者指出區塊鏈技術應用的「法律介入點仍然存在,但不是在區塊鏈本身,而是在它與物質世界的接口上」。

(三)去不掉的「邏輯中心化」

去中心化是區塊鏈技術信任製造的核心。根據「以太坊」創始人Vitalik Buterin界定,所謂的「去中心化」,在軟體世界裡實際上是可以分成架構、政治與邏輯層三個維度進行認知的。其一是架構層,即根據物理世界中作為系統載體的計算機能夠容忍崩潰的數量可分為架構中心化與架構去中心化;其二是政治層,即根據對組成系統擁有最終控制權的人或組織的數量界分為中心化與去中心化的政治層;其三是邏輯層,即從這個系統所設計的接口和數據結構觀之,其表徵是單一性還是集群性的,前者是邏輯中心化的,後者則是在邏輯上去中心化的。

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實質是在架構層與政治層上去中心化。即沒有一個統一的伺服器可以被攻擊,以及沒有人或組織可以控制區塊鏈。但其在邏輯層上卻並非去中心化的,因為每個區塊鏈網絡都存在自己的一個普遍性共識,系統行為更像一臺單獨的計算機,存在一個邏輯層的中心。正如Vitalik Buterin以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比較區分為例進一步解釋邏輯中心化一樣,普通法系中「法官造法」是一種架構去中心化,但其邏輯上還是遵循法律的基本規則與價值,所以在邏輯上是中心化的。邏輯層上的中心化形態決定區塊鏈系統雖是多元分布式的,但卻仍然受一個共同準則影響,而該準則雖以程序代碼語言呈現但實質仍由物理世界價值所注入。若再從治理邏輯言之,該種邏輯上之共識不僅打通了網絡虛擬世界與物理世界聯繫,也為有效的法律治理介入提供路徑。

(四)不可持續的中心化監管

中心化是當前網際網路運營結構的主要類型,也是現實世界之法律介入虛擬世界的主要著力點。這或許與網絡空間作為新事物並未演化形成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僅是物理世界中治理規範的線上嫁接有關,但在法律邏輯推演上或主要基於以下展開:其一是法律上的權責相一致。中心化形式在架構、政治與邏輯層三方面均是由中心化控制,中心化機構作為控制者連通線下與線上,但也是主要責任主體,法律規則主要通過約束與激勵中心化機構實現,包括資格準入,信息審查,嚴格責任承擔以及適當性義務等使得壟斷型中心化機構成為治理的代理,這是法律監管到中心化機構的層次,也是第一層次:一方面中心化的控制為其商業模式提供可持續的生產資源,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心化機構自身成為首要責任主體;在第二層次中,由作為代理者的中心化機構進行各自架構內的控制,主要通過帳戶註冊、認證、評分的行為預測與監控,信用評價等以及對發布信息的審查、屏蔽與刪除等權利。

其二是實施機制中的執行效益最優化。一方面,從執行能力上;作為架構、政治與邏輯三個中心化層次的集合者,無論是相對於行政監管者還是相對於作為個體的用戶而言,中心化機構均是擁有絕對信息優勢的一方;以支付寶為例,其掌握的巨量用戶消費與信用數據以及對用戶行為偏好分析的信息優勢是作為監管者所不能及的。另一方面,從監管者自身而言,執法資源的有限性是行政執法/監管的常規性約束,面對物理世界之管理已疲於應對,毋寧在傳統行政本不擅長的網絡虛擬空間的監管行為,再加之虛擬空間本身的虛擬屬性,更具複雜性,各種網絡違法與侵權行為更各具「創新性」,監管難度更大,對執法資源消耗性也將更大。而通過將重心轉移至對中心化機構的約束能夠顯著緩解執法資源不足,降低執法成本。

其三是激勵創新(效率)性;法律規制致力於在效率與公平/穩定間尋以平衡,但與現實世界不同,網絡空間作為人類活動的新擴展領域,基本架構尚處於起始階段,包括法律在內的現實世界規範的介入並不充足,也不能完全匹配。但也正是此方面的法律規範不足的彈性(或也是前文所述側重通過中心化機構治理的原因之一),在客觀上激勵網絡商業經營者的創新性與運行效率。確實,現實中,從生活領域的購物到出行,從金融領域的支付到融資等眾多方面反射我國網際網路經濟無論是規模、效率或是創新能力即使放之於世界舞臺比較亦處前列。這或許是經營業績,但以法律視角言之,應更多是與中心化機構通過對用戶使用者們的利益置換相關。平臺公司通過讓用戶們以獲得一定的便易或有限的利益如紅包獎勵等,從而獲取大量用戶信息與數據流量,精確性分析其行為偏好進行網絡生產與銷售進而以控制,而犧牲掉的則是歸屬於用戶自身的本應得到法律強有力保護之利益(包括網絡價值創造之應分享收益)。

由是觀之,或如Benito Arrufiada所言,與宣稱將終結中介和國家參與的天真論調相反,區塊鏈應用程式依然將依賴於各種接口與專業執行者等,包括公共幹預標準。甚至在智能合約中,其可能會改變法律和商業運作的方式,但傳統的中心如信息不對稱性或將仍然存在。技術型理想國的自主性或仍需法律以保障或優化。但在區塊鏈自治系統規則的治理選擇中,傳統監管規制的可行性面臨困境:一方面區塊鏈的信任構造並沒有一個絕對的架構與政治層掌控中心,而這也是信任去中心化的重要方面,故而一旦系統運行即便是設計者的控制也極為有限,如此沿用既有的尋以中心化法律實體方式苛責於「中心化機構」將導致權責的不匹配性,也不能使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畢竟解決問題的核心已不屬原機構。另一方面在治理成本方面,區塊鏈是一個分布式的帳本系統,各區塊間是通過電腦程式進行的自動驗證與識別。易言之,其並不依賴於特定化的實體,依賴的是關鍵多數的主體(區塊),依此邏輯通過選擇類似於中心化機構作為責任主體的治理邏輯,將如同對區塊鏈共識機制的「網絡攻擊」一樣,需是超過51%的接點,治理成本將非常之高昂。最後,正如前文所述,區塊鏈技術的邏輯中心化是治理的可行路徑,但若通過法律之強制將之實體化,則此時亦將難以平衡基於去中心化的共識與擬制「法律實體」之間的矛盾,當共識被「強制化」,則區塊鏈的信任將極大地被消弱,網絡用戶的權益保護也無法實現,商業壟斷巨頭們亦將無創新或提升運行效率之動力,根本上將是既抑制了創新也無法置換出用戶權益保護之改善。

綜合言之,治理模式與信任關係相關聯,對作為人類活動的新擴展領域的網絡空間而言,有效的法律治理尚處探索期,而依其對既有信任機制的沿用類比,相應傳統治理邏輯尚可沿襲之,但在區塊鏈技術的信任變革模式之下,該種基於中心化實體的法律治理邏輯面臨挑戰,需展開進路轉變之思考以探求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新型數字經濟的法律治理之道。

治理邏輯:一個基於「共識協議」的共治共享的自律型監管邏輯進路

當前去中心面臨的監管困境,不能僅僅歸之於陳舊的法律在應對技術革新時的不匹配性,其還與各利益相關者的「缺席」相關。或如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邏輯循環,從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由網絡勞動者群體參與的技術變革也可表現為是與網絡商業巨頭們進行的「控制與反控制」的博弈循環。網絡空間中監管方式的滯後性使得應對商業力量的控制效果甚微,面對信任機制的改變也亟須新的治理方式,而該種轉變方向應是基於平等共享共識理念的共同參與維護,具體筆者認為可通過以共識之「協議」為著力點的自律型監管實現。

(一)通過「共識協議」的「法律治理」滲入及其監管意涵

從「共同維護」到「共同自律」的參與型治理。政府與市場是經濟學的二元界分,也是經濟法學中經濟治理分析的二元維度,兩者均不完美,一方失靈由另一方面補足,故也均不可或缺,所以如何調配是經濟法治下進行法律治理的重要命題。交易是人與人之間最核心經濟關係,信任更是其中關鍵,這也是中心化實體存在的合理性基礎。但在區塊鏈技術的信任機制下,既有市場結構形態與利益分配方式將發生改變,如數字經濟背景下人與人之間可進行直接交換,信用中介似非絕對必要,甚至傳統企業組織存在必要性也引發討論,則傳統的法律調整機制是否亦需要超越二元形式?易言之,除政府與市場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模式或者理論基礎貢獻,以在既促進秩序生成又兼顧各相關利益主體利益之上,推進一種超越中心化實體「控制與分配」的集體自治的公平共享機制建構。答案是肯定的。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艾利諾-奧斯特姆的獲獎原因源於其對經濟治理的研究,其證明得出用戶組織能夠有效管理公共財產。也即作為市場與政府之外的「第三方治理力量」——「自組織」所進行的自主治理的有效性。筆者認為這對於探求區塊鏈的治理具有啟示意義。所謂自組織,是指系統在演化過程中,在沒有外部力量強行驅使的情況下,系統內部各要素協調一致,使得在時間上、空間上或功能上進行聯合行動,出現有序的活的結構。根據既有研究,其需要滿足系統開放、系統遠離平衡(開放與流動)、系統非線性等三個條件。而區塊鏈自治系統所表現出的開源性與其系統開放性,基於共識機制的非強制性與其流動性以及各區塊間的非獨立性特徵與系統非線性等均相契合。更進一步,作為一個系統,自組織無須外部指令即可自行運作並能自主地從無序狀態走向有序狀態,其實現機制被進一步描述為「競爭+協同」,不僅需要競爭性,更需要協調性,兩者互動達成良性循環。而此也與前文所述區塊鏈系統信任創造所追逐的「平等共享」的秩序結構相一致。具體到秩序生成,可以比特幣社區所呈現進行說明,具有競爭因素的激勵機制來「實現共享區塊鏈帳本的數據驗證和記帳工作」,使分布式區塊得以推進。而具有協同性特徵的共識層則更為關鍵,其被認為是區塊鏈技術的核心優勢,即要「在決策權高度分散的去中心化系統中使得各節點高效地針對區塊數據的有效性達成共識」又要防阻「去中心最難解決之問題的抗勾結性的去中心化」。路徑在何?或如VitalikButerin所言「最好辦法的可能方式是去重度依賴於最能夠保證去中心化程度的一個群體:協議的用戶」。用戶是主體,方式則是協議。「協議」是一個現實世界中的法律文本稱謂,同時也是一個計算機學科概念,前者含義主要用於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法律文本表達,後者則是計算機之間技術規範銜接,兩者並無本質區別,是一個需共同遵守的共識規範,也是虛擬與現實銜接的重要載體。易言之,以規則協議為載體的治理既能合乎實證法律,又能在缺少中心化的法律實體承擔責任的情況下通過技術規範推進法律規則落實。此處筆者將之寓意於「法律+技術」治理的融通簡化表達。更為重要的是其通過共識達成,「如果分散式分類帳技術網絡在修改規則方面達成共識」系統的規則方可能會改變。這既是一個秩序生成的邏輯,也是一個用戶能夠真正參與其中的共建共享的網絡法律治理模式。

與此同時,從傳統的監管邏輯進路解釋,尋以「共同點」能極大簡化監管成本,故「中心化實體」也通常成為監管的切入點,現實中如常對中心化機構的經營交易活動進行包括資格準入限制、審慎監管或提高適當性注意義務等要求以進行行為規範。而在區塊鏈的技術化信任中,去中心化實體的結構設計使得架構層與政治層被區塊化,但邏輯層仍然是中心化的,這也是區塊鏈自治系統由成員所「共同維護」的可置信性的一面。共同維護由協議共識達成,某種程度上也為從監管邏輯推導協議作為治理載體的可介入性提供印證,更進一步,依據共識形成的特性以及網際網路空間的虛擬性等特徵還可就治理方式選擇提供參照:一方面,從法律治理方式的區分性方面,相對於通常作為國家意志體現的硬法,軟法更多體現公共意志,且其本身具有的協商性和開放性,使得民主協商機製成為軟法實施中的核心,這也是共識達成的充分條件;另一方面,就計算機網絡空間的複雜性與技術性、創新性等特徵而言,依託於專業的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型治理既在專業性上有優勢,也具有高度靈活性,更有利於激勵創新,其外在形式上,自律型監管,其「自」的意義性也是一種去中心化的治理邏輯,能極大降低中心化監管的治理成本以及抵禦「捕獲」風險侵蝕。故而自律型的軟法之治應成為優選方式。

自律型監管之意涵。其一是內核上,自律,並不重在監管,而重在其自身「合理性」與「合利益性」的自發激勵約束,故與傳統中心化治理形式著力於中央機關實體不同,區塊鏈監管的自律機制核心在「共識價值」。也因此其也將主要通過立基於法律與技術相融通的「協議共識」實施,協議並非一個確定的法律實體,確切而言,其是一個承載「用戶共識」與「法律監管規則」的法律/程序文本,自律組織意志、行政監管/司法執行意志均主要通過共識協議方式轉化為技術規範實現對區塊鏈自治社區的法律規範,不限於權利義務分配,責任後果承擔等。其二,在監管制度上,堅持以行業協會組織等自律性監管機構的自律規則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監管原則;自律性監管機構為相對獨立性的自我監管組織、專業性監管組織,其相對獨立性與專業性應不僅體現在作為組織體的「外在」,也需反映在其內部架構設置上,如亦可區分「用戶層」「業務層」「技術層」等專業化領域協同推進,當然還需反映在其具體結合的「應用場景」具體推進。具體內容上如:(1)主要由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監管機構主導推進完善行業準則與行業自律制度,包括制度公約、章程及各種準則、細則等明確職責權限與風險預警處置機制;(2)探索建立行業服務規範標準與區塊鏈應用治理準則等推進內部治理優化與行業規範化;(3)建立發展行業的信用評價體系與探索實施行業從業人員勝任能力評價體系建設,包括倫理培訓和能力測試等以強化規則約束機制;(4)推進區塊鏈架構平臺的共識協議準則等行業標準指引以強化「自律共識」基礎;(5)參與輔助制定和完善相關如TCP/IP與HTTP協議一樣的「區塊鏈協議準則」,進一步推進如《區塊鏈隱私保護規範》《區塊鏈智能合約實施規範》《區塊鏈存證應用指南》《區塊鏈技術安全通用規範》等團體標準的規範化以促進行業發展與監管效率提升;(6)探索區塊鏈技術與具體「應用場景」相結合的專業化行業自律監管分叉模式;(7)進行區塊鏈應用治理中的「鏈下管理實施」部分的監督與對接行政監管與審計活動;(8)制定其它日常行業管理規定並探索進行其它創新型運營監督的管理樣式等等。行政監管的定位則為自律的監管者;甚至還可如Carla L. Reyes在其「內生規則」中所闡釋的「在系統與監管之間代表社區的中心化實體進行協調的主體」,比如比特幣基金會,或者一個專門為此目的而創建的類似的組織。儘管被選中的組織可能會解散,但其足以滿足監管之需求。在任何情況下,這些努力都不必需需要通過一個集中的組織來實現。共識協議足以解決相關問題。其三,堅持以「私法+司法」與「技術」相融合的爭議處理機制;即區塊鏈的法律規制主要依據私法規範通過自律監管邏輯展開,但又因其區塊鏈社區自治系統通常將不存在一個固定的中心化實體,所以其爭議評判上也將主要選擇以司法裁判方式而非由行政監管機構主導的傳統治理模式,當然其理念亦需與技術相結合,如實踐中嘗試區塊鏈技術搭建面向司法仲裁行業的「仲裁鏈」,以及諸多基於區塊鏈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如Sagewise、Juris等從「基於共識的」到「基於利益的」,再到「基於裁決權的」流程的不斷嘗試。而最為主要的是該種「私+司」非中心化理念與區塊鏈技術及其信任邏輯的法律需求相容,如上述ODR顯示的依託於在線「陪審員」或「仲裁員」「法學家」等多元化用戶群體廣泛或公平參與的投票決策機制。其或類似凱文·沃巴赫言語所意涵「純粹算法系統的技術治理存在局限性,但片面認為監管者能夠且應該像管理中心化系統一樣管理算法系統的論調也一樣錯誤」。

自律秩序的信息保障。協議本質是一種彈性的軟法規範,但亦應由法定若干規則以保障信息對稱性,以為自律秩序「生長」提供基礎:其一,共識價值之維護;如前所述,區塊鏈技術的信任機制在技術語言自治性方面仍無法完全擺脫客觀性因素制約,仍需依賴特定主體的外部管理與信息導入,這同時也為「控制」預留了突破口,正如DAO 被攻擊事件所反映,雖然理論邏輯上區塊鏈自治性限制對運行後的系統進行隨意更改,但在計算機的世界中必要的升級/維護/變更也有客觀需求,而其中關鍵在於是否以獲得「用戶同意」這一邏輯層共識為前提,這也是自律秩序生成的價值核心。其二,信息披露與信息知情方面;共識維護的制度設計,不應僅是賦予其「權利行使之形式參與」權能,也應更能使其可「實質性參與」,如此,信息披露與知悉規則則應是其前提。當然,這也是滿足法律監管的合規目的要求,尤其是對於許可鏈類型,其部分去中心化特質以及區塊鏈應用的準公共性使其不僅對開發者或治理組織等提出較高「勝任能力」要求,同樣也對區塊鏈系統自身提出了更高的「勝任能力」要求。畢竟,智能技術在一定程度上雖能夠克服人類很多道德和能力上的缺陷,但作為設計者和設置者並不一定能夠克服他們道德和能力上的缺陷,而該缺陷更可能隱藏於算法背後。勝任性規則即針對於此。而由於勝任性義務相當於事先對監管者和公眾所進行的信息披露。故在區塊鏈系統投入/交付運營前需進行必要的測試,包括必要的形式化驗證以解決系統或智能合約等應用的安全性問題,並披露公示其共識機制、算法邏輯、風險處置機制以及其預期效果等接受社會監督,必要時亦應有行業自律組織進行專業評判,而在對發生的重大改變應持續披露,以滿足持續勝任性義務要求。與此同時,在關於信息內容的知情方式上也應改變,由「推定默認」轉為「知情同意」規則,以分別提高信息搜集者與信息供給者的注意義務,既能提升信息真實性也能提高信息安全性保障。其三,在信息流動與可接收性上,應以「利他性」為信息供給準則。一方面,形式上不僅是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應公開,且公開方式也應簡化、易懂,更須轉為依循對用戶不利的信息內容為主呈現的公示形式。在網絡空間中,信息是重要的治理工具,但在當前平臺企業協議中的規則信息卻或為凸顯其「專業性」或出於「規避」考量等而僅追逐於數量,鮮能激發用戶認真閱讀,故而信息供給應簡化、或轉化,如可建立並公示「負面清單」以及將智能合約程式語言從腳本型語言轉變為通用型語言等,使信息能為普通用戶所知悉,不僅可提升其應用場景,更可提升使用者法律意義上的「注意」。另一方面自律主體的「信息提示義務」應超越「字體加粗」等形式規範,可嘗試引入「適當性」管理經驗,需根據信息重要性或內容風險性對參與者進行一定的事前適當性測試與匹配,以提升信息內容的實質知悉強度。其四,可選擇性上,明確並保障用戶最大程度地「可選擇」「多元選擇」及「自主選擇」的權利與自由;尤其是對在「許可鏈」中將存在「參與成員管理」「權限管理」與「共識節點管理」等規則,眾所周知,現代公眾生活已對網際網路產生高度依賴性,其對數據的佔有使用也使其已不屬於單純私益空間,部分平臺也實承擔著某一領域基礎設施供給的角色,區塊鏈技術系統亦將發展如此,所以基於協議文本的選擇自不能是當前中心化控制下接受與否的二選一,因如此選擇的實質結果是某一程序應用能否安裝/註冊使用與否的選擇。

綜上,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信任機制中,主要基於共識協議與技術的自動運行驗證機制維持信任,以協議為載體的法律/程序能夠在缺少中心化控制體的情況下實施法律調整,以自律監管為主的軟法形態能為在國家監管、行業發展與用戶利益維護間尋以平衡。但在缺少國家強制又面對的是並沒有一個中心化機構的自治運行的區塊鏈虛擬系統情況下,自律監管其對內對外的拘束力又該如何實現呢?

(二)信息約束:自律監管的外延拘束

價值網際網路將是一個生產創造與價值共享的空間,目的服務於物理世界的人類活動,這也就決定了區塊鏈技術架構下的既陌生又信任的自治空間絕不可能是一個封閉的真空環境,與網際網路相連接與物理世界相連通也是自治空間繞不開的「價值傳輸」之路。而該種與外在空間/世界的信息或價值交互也構成了行業自律規範的軟法基礎。相對於硬法治理而言,軟法通常並無國家強制力,但其依靠體系形成約束,對違反者給予可置信性懲罰,從而形成有效阻卻。如國際金融領域中的巴塞爾協議即是一種軟法之治的典型,其並無強制性的約束力,但其制定規則、標準卻為各國金融機構所普遍自覺遵守,該種軟性強制力的根本即在於其構成一個相互交融的規則與標準體系,對金融體而言,一旦脫離出去其將遭受不可估量損失。筆者認為基於區塊鏈技術信任創造的「衍生品」的協議共治型治理也可類似展開,通過使區塊鏈系統之利益與外部或行業監管標準體系與規則相兼容,以「誘使」其不得不自治性地調整達致外在規範要求,遵從外部拘束。同樣與其相似,規則標準或規範體系的制定應是信息充分公開與共同討論的結果,所有標準等均經法定程序予以公開、討論,最後同樣經區塊化的信任民主程序形成共識(選擇接受、退出或者其他)等。

(三)價值共享:協議共識的內在驅動

協議共識來自於對規則的共同維護,激勵是內在驅動力;尤查• 本科勒在《網絡財富》中從社會生產角度解讀網際網路商業的繁榮在於設計得當的架構使其與人的天性相結合產生巨大價值。確實,經濟學理論的邏輯起點是經濟人假設,人是以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進行經濟活動。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的高速發展傳播,並為公眾所接受,與其經濟利益性激勵是分不開的,如礦工挖礦/成功驗證區塊能夠獲得豐厚的比特幣獎勵等。還不僅如此,該種獎勵還能夠進行安全透明交易,由程序根據協議規則自動執行;此即是激勵機制:一方面是經濟激勵;一方面是激勵的制度設計;兩者相結合使得區塊鏈的價值得以彰顯。制度既是一種社會博弈規則,也是一種博弈均衡,否則不可實施。其實,在中心化的商業模式之下,也並非沒有激勵,參與者為中心化機構服務同樣能夠獲得獎勵,只是不同的是此種激勵機制由中心化機構所制定,當然也多數可能在中心化機構控制下所扭曲。這也正是區塊鏈系統中的激勵機制的不同之處,其基於共識協議所建,並由技術機制保證其運行的非受控制性,是一種治理規則的激勵。甚至可以說有效的激勵制度設計更能給理性人以穩定合理預期,從而產生更大的激勵效果。正如前文所述,在網絡生產中自組織的有序也正是依靠激勵機制。區塊鏈技術中的共識協議正是通過區塊化的技術信任機制,一方面是明確的激勵性,另一方面以共識協議為載體的激勵相容的制度設計,即使得用戶真正參與到網際網路空間中勞動創造的價值共享中,當然這又需要共同維護的共識機制,通過激勵促進競爭,而通過明晰的分配機制,又能達到協同,建構出有序的內部秩序。

(四)法律空間:共建秩序之生成保障

誠如上述,自律秩序目標誠可達至,但其現實生長之途或亦非可「自足」,此也即與傳統之關係維度。法律是區塊鏈的必由之路,而非其毀滅的根源。區塊鏈能否成功不僅需要能夠控制數位技術運行的代碼,還需要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傳統規則。區塊鏈發展及其追逐價值秩序的實現,既需要法律機制保障又有其特性。當前,雖區塊鏈技術浪潮業已席捲全球,但不可否認,其還依舊處於非常早期階段,此階段最大問題需是超越「不可能三角」問題約束,即區塊鏈在其「去中心化」特性,與作為基礎保障的「安全性」以及與可促使效率提升的「可擴展性」之間所面臨的同時兼顧難題。而此三者取其二的矛盾與其又可持續改進發展的特性結合則不僅使區塊鏈應用的底層平臺設施得以不同模式呈現,更為法律治理介入提供現實必要性以及為傳統法律治理的權利義務模式延續適用提供著力點,當然其也使得區塊鏈技術應用之法律治理呈以區分性,為法律與技術融合更新提供時序空間。

一般而言,在區塊鏈的不可能三角中,「安全」為基礎不至於被取捨,替代性考量則多落至餘下兩項。基本邏輯是若要足夠的去中心化,網絡就需要有足夠多的節點保障,但隨龐大數量的節點增加,節點間信息達成共識的速度也會大幅度降低,此時效率降低,性能難以擴展。實際中,該種替代性取捨邏輯現實可鮮明反映在區塊鏈技術的基礎平臺建設類型上,如區塊鏈底層平臺建設中存在的公有鏈、聯盟鏈和私有鏈等的區分即有此理,其中最具區塊鏈信任本質特性的當屬公有鏈,其被看作是「區塊鏈領域最有前景的方向,因為更符合區塊鏈的本質,很可能成為下一個系統級的平臺」,其向全世界所有人開放,每個人都能成為系統中的一個節點參與記帳,這也構成了其核心優點,如「能夠保護用戶免受開發者的影響;所有交易數據都默認公開;訪問門檻低,任何人只要有聯網的計算機就能訪問……更好地大規模的協作共享」,以及「數據完全公開透明,每個參與者都能夠看到所有帳戶的交易活動,但參與者又可以很好地隱藏自己真實現實生活中的身份」在透明性與隱秘性之間的保障等。當然,公有鏈的挑戰則是在其較多節點數保證系統較高「安全性」和「公平性」時對「效率性」的犧牲,這也是以多中心互信來達成共識或由組織權限配給的非公有鏈等通過弱化「去中心化」而提升效率性的置換路徑。與公鏈相比,顯然後者在高可用、高性能、可編程等方面更有優勢,故而其也被認為是「部分去中心」或「多中心」的區塊鏈。也正是由於其較高的可用性,抑或言之「效率性」與市場商業的內在兼容,當前區塊鏈技術的商業「應用」也多以此為基礎展開,或通過在底層公鏈上綁定橋接合約引入第二層次以對底層公鏈這一不適合做靈活改變創新的對象提升效率。但不管如何,該種矛盾特性使得區塊鏈技術應用並不能迅速達致擁護者所希冀的「完全去中心化」的「理論高度」,而更為重要的是,該種初級或「階段特徵」的非理想化場景下的區塊鏈技術現實更在前文所述的法律治理需求的理論論證基礎上增添了其存在的現實必要性。而有學者主張的以「平臺提供商作為成為區塊鏈系統所有相關監管和法律規則所指向的對象,使其成為一個完全受監管的機構」的觀點也多能作用於許可鏈類型下。

或正基於此,相關區塊鏈的法律規範也得以實踐推進。如《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2月15日正式實施。伴隨著《規定》的出臺,相關區塊鏈的法律監管架構在我國也得以初步顯現,如明確了以「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為規範對象,以網信辦作為監管主體,工信部為技術標準「監管者」與行業協會自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主體框架;在治理技術上,「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被定為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人,並通過相關條款明確其管理義務內容、處置權限與法律責任。被確定為義務承擔主體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具體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等,不可否認,找尋「中心化實體」的傳統法律治理邏輯之延續仍有其效果,但也同樣以區分性存在。與前文所述公、私鏈的平臺類型區分相似,在「部分去中心化」的底層平臺中,信息服務者或可「具體(實體化)確定」,但若在完全去中心化的公鏈系統之下,節點數量幾乎為「不確定」之多數,此時其更似一「虛化」的主體存在,或是「全部參與者」,或「不能確定」,抑或「管轄難以企及」,而作為義務主體其法律責任承擔也將難以落實。更進一步,在具體指向「程序開發者或維護者」時;公有鏈最主要的優點即是其能夠免受程序開發者所控制,而其治理者則亦可能是由「臨時性組織」所承擔或由社區「民主投票」決定,其主體「適格性」也引發思考。當然,如前述或可通過增加程序代碼的強制信息披露要求以進行事前的監督監管介入;或對程序開發者苛以嚴格「信義義務」,但有學者認為此種觀點「既不可行,也不可取,亦站不住腳」,再者兩者也並無助於事後其「管理不能」困境的化解。而在指向「區塊維護者」時;由共識機制與激勵機制設計所引發的眾多節點積極參與,形成了諸多分布式帳簿與信息維護節點,且與區塊鏈技術不可篡改安全性相結合,在當交易信息來自系統所設合法交易時,作為維護節點則並無法刪除。而若具體指向「系統使用者」時;則亦由於公有鏈的「較強開放性」與較高的「去中心化」水平,相關真實身份信息認證與備案規定在世界範圍內可能存在或難確定或促使其折回「中心化」或僅局限於「本土化」發展的法律阻卻。不僅如此,即使對於私有鏈等非公鏈類型,當其發展至如微軟作業系統一般成為一個網絡基礎設施的「系統級平臺」,儘管其中心化程度很高,中心化機構理論上也對其系統具有控制力,但其在非過錯情況下對鏈上協議共識之信息是否應成為責任承擔主體應存疑問?當然,再類推之,在諸多部分去中心化的中間地帶,如在相關智能合約等程序使用者與作為如公共資料庫存在的系統運營者/維護者(聯合參與)之間責任分擔的爭論甚至亦可引發諸多討論空間。

綜上可推知,通過尋以義務承擔主體進行法律激勵以規制的中心化治理模式,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發展過程中也呈以「區分性」,即前期發展階段或在更與商業兼容的應用層面,傳統的基於中心化機構的法律治理模式仍然必要,且存在適用空間,但放之於長期視角對於完全去中心化的公鏈而言確應有所轉變。與此同時,隨著技術不斷發展進步,去中心化的效率性優化不斷提升,傳統法律治理模式則又需體現其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的品質,畢竟不加區分的嚴格責任可能「誘使」中心化的回歸,不利於科技的進步發展。回歸一般意義上,即無論是理論或現實都進一步明證,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並不天然排斥法律監管,僅是其在虛化一個相對穩定的中心實體情況下而引發了新的治理挑戰的問題,其核心也是可作為一種「在經濟秩序規範中用於制定規則的新治理形式的基礎技術」,所需要的也僅是法律治理模式的調整轉變。而其轉變的方向則是必須遵循「區塊鏈技術信任自身的邏輯」,此也是筆者前述法理推演論證的立意基礎,即立基於長期與發展視角的法哲學層面,區塊鏈技術應用治理的法理邏輯應回歸併未去中心化的「邏輯層次」的「共識」,其本質是在推進一種「共建共享」合作型治理秩序的生成,當然此也將以階段性或區分性特徵發展呈現,或如在前期階段傳統中心化治理模式的可延續使用,或如新近發展的「鏈上治理」從共識協議切入導入治理理念,或是在法律代碼化與代碼法律化模式更進一步融合後的其他創新等等,其過程則仍需要傳統法律治理模式的長期保駕護航,當然這也是法律與技術長期融合發展的時序空間。

結語

作為一種歷史趨勢,資訊時代的支配性功能與過程日益以網絡組織起來。網絡空間業已成為當今世界重要的社會生產交換與生活交流場域,但其卻也是治理最為薄弱的環節,於是強力的「控制型治理」模式越發壓縮網絡之自由。金融是現代經濟的血脈,但其本身卻也天然具有不穩定性而成為強監管對象,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間的權衡也一直是法律金融監管的難題。尤其是當兩者相結合,既是網絡空間商業發展的巨大機遇,也同時使商事(金融)秩序的法律治理面臨更大挑戰。確切而言,區塊鏈技術並非高精尖的新技術創造,更多是一種分布式數據存儲模式創新,但也就是這一小步轉變卻也引發了被冠以「信任製造機」以及「生產關係革新」之美譽的巨大能力寄託,為何?信任本是人類認知理性的產物,但在基於法律制度化信任的今天,一個源起於計算機技術的機制設計卻也引發革命性效果之討論,不僅是金融、網絡空間,甚至還包括公司組織、商業模式等。所有這些都引發思考,尤其是對某種程度上也作為一種社會資源配置機制的法律而言。從法律人視角反思,筆者認為區塊鏈技術帶來的不應僅是「未來治理的想像」抑或是「如何治理區塊鏈」的思維慣性;更應提醒我們拾遺傳統法律治理(網絡治理與社會治理)模式之「遺漏」,如規則的制定與維護是否忽視/犧牲了絕大多數參與者的利益,中心化機制下是否愈發「強」與「弱」的分化等等。也正是基於此,本文選擇以「信任」這一溝通虛擬與現實,勾連經濟與法律的橋梁為視角進行解讀,提出構建一個基於共識協議的各利益相關主體(用戶)參與合作共治共享的治理新模式(或可言之內生型治理)的框架,但也僅是嘗試性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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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力:論民商事案件裁判方法的反思與完善——以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為中心

來源:《東方法學》2020年第1期(總第73期)。轉引轉載請註明出處。

原標題:《石超:區塊鏈技術的信任製造及其應用的治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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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拓樸區塊鏈大學聯合了NEO、HPB、MOBIUS在合肥舉行了以區塊鏈技術應用主題日為主題的交流分享會。NEO核心技術開發者李劍英老師、HPB(芯鏈)高性能的區塊鏈運營總監胡繼臣、MOBIUS(斯坦福科學家 世界將連接區塊鏈經濟)Cyrus S.Khajvandi等嘉賓分享這個連接未來世界的創新型技術——區塊鏈,進行未來商業性探索。
  • 能鏈科技:區塊鏈市場方興未艾 DTFN創新底層技術打開應用場景大門
    12月24日消息(樂思)近日,「2020可信區塊鏈峰會」在北京召開,來自產業界的企業歡聚一堂,就區塊鏈技術創新、場景落地等眼下亟待解決的問題展開討論。在本屆峰會上,上海能鏈眾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鏈科技」)創始人林樂受邀出席區塊鏈金融應用論壇並做了主題演講《區塊鏈,從產業數位化到金融數位化》。同時,能鏈科技副總裁劉羽受邀出席了圓桌環節。
  • 「區塊鏈」化解物業糾紛 新技術賦能城市治理
    原標題:「區塊鏈」化解物業糾紛,新技術賦能城市治理   北京朝陽法院探索利用「
  • 澳門產業區塊鏈協會成立大會近日正式舉行
    黃江南教授認為,技術本身都是中性的,關鍵在於如何發掘技術在降低社會總成本方面的價值。區塊鏈技術應用並服務於實體產業,需要充分利用其在降低信任成本等方面的能力,將現有產業體系中為建立信任關係而支付的成本,通過底層重構的方式進行全面升級改造。以服務業為核心經濟形態的澳門,在這種重構中有著先天的優勢。
  • 聯通鏈:於5G數據洪流時代,打造堅不可摧的「信任鏈」
    5G、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不斷迭代演進成為數字中國創新發展的不竭動力。隨著被納入「新基建」範疇,區塊鏈引發了各行業更廣泛的關注。事實上,自2016年開始,中國聯通就在區塊鏈布局之路上馳行。2020年年末,中國聯通區塊鏈領域又迎來了新的裡程碑式發展,聯通自研區塊鏈產品和能力的統一承載平臺「聯通鏈」正式發布。
  • 「區塊鏈」化解物業糾紛,新技術賦能城市治理
    ▲以「區塊鏈」技術搭建的第三方調解平臺,為業主與物業公司提供了一個「管事說理」的地方。資料圖。圖片來源:新京報網據報導,12月10日,北京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朝陽法院探索利用「區塊鏈」化解物業糾紛的訴源治理新路徑。據介紹,新機制不僅運用「區塊鏈」技術存證,同時引入律師事務所和由朝陽區法院、區房管局、區司法局、區物業行業協會聯合組建的第三方調解平臺,力爭源頭化解物業糾紛。該項機制目前已在朝陽7個小區試點。
  • 智利銀行試點區塊鏈應用,JC-Joker協議或將成金融服務技術標準
    據官方信息,智利銀行聖地牙哥分行與JC-Joker協議技術團隊德爾塔基金會於12月20日在聖地牙哥達成合作協議,將採用JC-Joker協議及其應用組件、處理器等系列區塊鏈技術作為該分行的指定技術標準,用於資產業務、貿易領域業務的技術升級、數據維護和新應用開發等相關工作。
  • 微眾銀行區塊鏈開源數據治理通用組件 WeBankBlockchain-Data
    同時,隨著區塊鏈技術的蓬勃發展,區塊鏈漸趨規模化應用,鏈上數據總量呈指數級增長,其中蘊藏的巨大價值,也需要通過高效、規範的數據治理,才能得到充分彰顯。微眾銀行區塊鏈在多年技術研究和應用實踐的基礎上,積極分析、總結行業需求,研發了一套數據治理通用組件(WeBankBlockchain-Data)解決區塊鏈數據治理的技術難題,多維提升開發、運營、運維效率。
  • 中國工程院院士陳曉紅:區塊鏈項目遍地開花魚龍混雜 監管成為難題
    區塊鏈在新基建中主要發揮的是信任工具的作用,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不僅在國內,世界各主要國家都正在搶佔區塊鏈發展的高地,並且越來越多的國外公司開始加入區塊鏈原始碼的開發和貢獻,形成了圍繞比特幣(Bitcoin)、以太坊(Ethereum)、超級帳本(Hyperledger)、瑞波(Ripple)等多個核心開源平臺的公司及其個人合作的開發生態。
  • 螞蟻鏈亮相,區塊鏈項目加速落地,國內外區塊鏈應用進程加快
    7月23日,螞蟻集團董事長井賢棟在杭州宣布,螞蟻區塊鏈正式升級為「螞蟻鏈」,目前已經在政府、金融等場景應用落地。國內外區塊鏈應用進程也正在加快,各地、各部委積極推動區塊鏈項目加速落地,布局區塊鏈技術的行業龍頭、信息技術公司有望享受紅利。
  • 北京區塊鏈技術應用協會會長、中科金財董事長朱燁東:金融科技...
    北京區塊鏈技術應用協會會長、中科金財董事長朱燁東,發表題為《中國金融科技、區塊鏈行業發展現狀及趨勢》主題演講,介紹了金融科技和區塊鏈在與產業網際網路結合過程中的發展趨勢。數位化融合跟產業的融合應用是金融科技高質量發展的核心競爭點,快速交付能力是實現市場競爭突圍的關鍵因素。二、穩步推進數據融合安全應用。將數據治理納入中長期的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整個數據治理的體系,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綜合國家安全公眾權益、個人隱私、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持續強化金融風險的技防能力。
  • FISU全球首家運動鞋通證聯盟以區塊鏈技術應用賦能鞋服產業升級
    全球首家運動鞋通證聯盟FISU(全稱:FIRSE SPORT SHOES TOKEN UNION)與國內外區塊鏈科學家通力合作,經過一年半的時間開發出全球第一個以運動鞋產品防偽溯源應用、運動鞋產業供應鏈服務、運動鞋產業大數據存儲、運動鞋產業商城通證應用、電子錢包及商城投標系統等,FISU以區塊鏈技術應用為先驅賦能實體經濟,助力鞋服產業轉型升級。
  • 央視對話中國存儲公鏈Lambda:探討區塊鏈應用價值
    邀請中國存儲公鏈Lambda創始人對究竟什麼是區塊鏈技術以及區塊鏈技術到底有哪些應用價值與著名主持人李雨霏對話。   數據的危機   自區塊鏈技術橫空出世以來,無數標籤環繞在它周圍,有人說它是價值網際網路,有人說它是信任的機器。
  • ARROW為區塊鏈發展帶來新機遇,將加快創新應用——阿羅布道者聯盟
    以信息技術加速創新與融合滲透為突出特徵的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在蓬勃興起,區塊鏈技術對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隨著5G、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成熟應用,傳統經濟轉型升級數字經濟逐步加快,區塊鏈在不可信的多方協作環境下,可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協作模式和生產關係,正在改變諸多行業的運行規則和協作體系。比如,區塊鏈賦能供應鏈金融,以核心企業為基礎,使得中小企業與銀行金融機構快速便捷地獲取貸款服務。
  • 徐忠又發論文了:區塊鏈能做什麼 不能做什麼?
    首先,在給出區塊鏈技術的經濟學解釋的基礎上,歸納出目前主流區塊鏈系統採取的「Token 範式」,釐清與區塊鏈有關的共識和信任這兩個基礎概念,並梳理智能合約的功能。其次,根據對區塊鏈內Token 的使用情況,梳理了目前區塊鏈的主要應用方向,再討論Token 的特徵、Token 對區塊鏈平臺型項目的影響、區塊鏈的治理功能以及區塊鏈系統的性能和安全性等問題,最後總結並討論區塊鏈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