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在印尼的好多個夜晚我被單身男士朋友的求助電話吵醒,一般對話就是:
-「哥們,我被印尼警察釣魚執法啦, 快來撈我」,
-「你嗑藥了嗎?」
-「沒有,絕對沒有」
-「那沒事,你老老實實做筆錄,警察叔叔就會放你回家」
理由很簡單,印尼沒有賣淫嫖娼罪,印尼從荷蘭照搬過來的刑法典裡只有一條通姦罪,而且只適用於通姦一方為已婚人士,也就是說雙方都是未婚人士,算不算通姦,不算。如果已婚人士通姦了不報警,警方能不能抓,也不能抓。
但出乎意料的是2008年政府出臺的看似毫無相關的電子信息傳播法卻改變了這種情況。
2010年印尼歌星Ariel老師的一分鐘性愛視頻在社交網絡上廣泛傳播,雖然內容極其普通:
-「進來了嗎?」
-「好了嗎?」
-「好了。」
遠遠比不上陳冠希老師精彩,但還是受到了印尼吃瓜群眾的熱捧,政府瞧著影響太大,覺得不治治不行了,用電子信息傳播法的第27條,在網絡上傳播不道德信息,給他定了罪,開了用電子信息傳播法給通姦定罪的先例,也開始了其定罪的延伸。
最著名的一個案例就是2016年印尼女演員Vanessa Angel的網絡賣淫案。
三個月後,法院判決Vanessa Angel 5個月有期徒刑,罰款5百萬印尼盾(約2500人民幣)2016年電子信息傳播法修訂案第27條第1款以及第45條第1款以及刑法55條第1款。
法官認為Vanessa Angel有意並且習慣通過網絡溝通工具(Whats APP)傳播不正當的信息(聊天記錄裡包括各種術語)。
但嫖娼方RS作為證人作為筆錄後,就被無罪釋放,警方認識他只是接收了不正當的信息,而沒有傳播。
簡單說,賣淫有罪,嫖客無罪,所以各位單身男士再也不用擔心了。
那政府想不想改刑法典,當然想改了,印尼政府在2019年試圖通過修改刑法典,但用力太猛,想把未婚人士也列入通姦罪的範圍,結果大學生們群情激憤,我們讀個大學,談個戀愛,也能犯罪?那我還讀個啥,讀個寂寞嗎?
引發了可能是2014年以來最大的示威抗議,最後刑法典的修正案也不了了之。
一部目的在於保護版權的電子信息傳播法的濫用,最近也引起了總統的關注,公開發言要求警方,檢方謹慎執法,並要求重新修訂電子信息傳播法,但遺憾的是印尼對於法律條文一般沒有司法解釋,除非是某部法律的某條違憲才會有司法解釋,而修訂法律必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