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當街遭猥褻,公安決定不予處罰,律師告公安勝訴

2020-12-21 河北青年報

案發地在公共場所 / 受訪者供圖

在鬧市區遭到一陌生男子陳某熊抱後,林麗(化名)立即報警。警方認定陳某猥褻行為成立,但是「情節特別輕微」,遂做出不予處罰決定。

林麗是一名職業律師,她認為陳某在「公共場所」猥褻屬「嚴重情節」,應被處十日以上拘留。與警方多次交涉無果後,她決定起訴西湖區公安分局,望其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於今年1月受理此案,並於5月11日不公開開庭審理。12月14日上午,該案在西湖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決撤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12月16日,西湖區公安分局政治處負責人蔡尤嘉回應稱,他們將依據判決進一步調查後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勝訴後,一直不想讓家人知曉的林麗決定,等這周末女兒回到家,要與她們分享此事,「告訴她們正義有時候雖會遲到,但不會缺席。」

【1】女律師鬧市區遭猥褻,公安機關不予男子處罰

2019年6月2日,林麗一直記得這個日子。晚上八點多,她出門給孩子列印資料。回家路上,一手拿著資料,一手拿著電話跟友人聊天。突然間,她感覺腰側攀上了一雙手。

她一下懵了,反應過來後,竭力掙脫了男子。林麗記得,當時她氣憤地說了句:「神經病啊,耍流氓」,男子卻威脅稱「摸你怎麼了,看什麼看」。

掙脫後,她一面想著固定證據,一面又怕陳某逃跑。案發現場在米蘭洲際酒店門口。她詢問保安,得知門口確有監控,便沿陳某離開的路線追尋,發現他和幾位朋友就站在路邊樹下聊天。

派出所距事發地不足百米,她快步小跑著過去報警。民警很快將陳某帶至古蕩派出所。

在派出所,陳某朋友跟林麗說,希望能給錢私了,她未加理睬。隨後,她又返回事發所在的酒店,用手機翻拍了監控,將證據牢牢握在自己手中。

林麗稱,她曾得到辦案民警的承諾,「他說不會不了了之的」。但經過漫長的一個月等待後,她收到的卻是西湖公安分局發來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西公(古)不罰決字[2019]50211號」,下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公安機關認為陳某的違法行為屬於情節特別輕微,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陳某不予行政處罰。

【2】女律師起訴公安望撤銷決定重新處罰,爭議焦點在於猥褻情節是否嚴重

收到《決定書》時,林麗不解,「太出乎我意料了」。

案發後,她詳細查閱了相關法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猥褻他人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公通字〔2018〕17號)中規定「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街上車水馬龍,人流量大」。林麗稱,案發地點是該片區最熱鬧、最核心的地段,屬公共場所,公安機關作出不予處罰這一決定顯然是法律適用錯誤。她一直希望公安能依法行政,重新作出處罰,但始終交涉無果。

今年1月17日,林麗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

行政起訴狀顯示,林麗的訴請為「撤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於2019年7月27日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對嫌疑人陳某作十日以上拘留」。

該案於5月11日在西湖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

公安機關答辯稱,陳某的違法不足以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陳某的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社會影響後果較輕,主觀認錯悔過態度較好,屬情節特別輕微,因此決定不予處罰。

但林麗認為,持續時間較短並不是陳某主動放棄所致,而是她「反應敏捷、極力掙脫的結果」。直到開庭前,陳某都未向林麗本人道過歉。最重要的是,在猥褻行為成立的前提下,裁量陳某的違法行為系情輕微還是嚴重的依據不是時間長短,而是該違法行為的發生地公共場所,即量罰幅度應該以行為發生地點為要件,而不是以結果為要件。

林麗始終記得在法庭上作的最後陳述:「我是一個追求公平正義的人,曾為無數人維過權。為了心中的公平正義,我會一直在路上,甚至不惜『燃燒』我自己。」

【3】事發後不願跟家人朋友訴說,至今仍害怕獨行

「像吃了只死蒼蠅一樣」,回想起這件事,林麗只覺得「噁心」。她不想讓此事佔據生活的全部,但影響還是抵擋不住。

以前她不怕走夜路,喜歡走路上下班。從家裡到律所走路不過三四十分鐘,可案發地就在上下班途中,她只能每次路過時都特意走到馬路對街。

即使這樣,她獨自行走時還是會時不時感到害怕,總覺得會有人突然衝出來。她也不再去案發地附近的列印店給孩子列印資料,或讓丈夫去,或走到更遠的地方。

案發當晚,她怕家人擔心,打電話回家只說工作有急事要處理。案發至宣判一年半,她都從未跟家人說起此事,「不是因為覺得羞恥,只是不想讓家裡人承擔不必要的壓力、困惑與痛苦。即使他們知道了也不能做什麼,只會感到無力。」

收到警方電話通知其不予處罰的決定時,她也特意叮囑民警,掛號信不要寄到家中。至今,這份《決定書》還被她鎖在律所辦公室的抽屜裡。

得到不予處罰的決定後,她也曾懷疑過自己,「是不是太較真了?」,也有人對她說「這件事可大可小」。但她回想起自己決定轉行做律師的時候,「我當律師就想能實實在在地幫助到別人。如果連我也放棄了,那沒有法律知識的、受侵害的女性朋友怎麼辦。」

本案原本應在今年7月20日結束審理,後經浙江省高院批准,延長了6個月審理期限。收到庭審延期的通知後,林麗有些失眠,不善飲酒的她會到超市買一兩廳啤酒,好讓自己順利入睡。

為了不讓自己持續陷入無力的情緒中,她決定將自己作為客戶來看待。「就當自己是在代理這個案件,以更理性的態度去對待。」

她告知的第一個人,是自己所執業律所的主任。在這之前,她已做好心理準備,「如果主任覺得這個事會影響律所,我就離職」。好在主任認可這是她本人的私事,合法維權是她自己的權利。

開庭前後,她跟幾位閨蜜聊天時終於提起此事。閨蜜責怪其隱瞞許久,但她堅持認為,跟他人訴說也解決不了實際問題,「我自己就是律師,一定能把這件事解決好。」

之後朋友看到類似案例也會發給她。她印象最深的是深圳一地鐵安全員聞女子頭髮被行政拘留五日。同樣是公共場所發生的侵害行為,甚至看上去「聞頭髮」這個行為比自己遭遇的情節更輕微,但自己的案子卻「不了了之」。

事情發生後,她才發現,原本只在新聞上看見的事就在身邊。她曾跟朋友小王(化名)聊天時談及此事,但未透露自己是當事人。未曾想小王告訴她,其實自己曾在西湖邊遭遇猥褻,因對方是累犯,被處以十五日拘留。

【4】法院判女律師勝訴,公安回應將重新作出行政決定

12月14日上午,林麗到西湖區人民法院當庭聽取判決。法院決定撤銷公安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責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為,上訴期為15天。

宣判前,她沒有把握自己一定能勝,但也能較為平靜地接受結果。「無論怎樣,我努力過了。如果判輸我會繼續上訴。」

12月16日,西湖區公安分局政治處負責人蔡尤嘉告訴瀟湘晨報記者,公安將依據判決,再次調查後重新作出行政決定,「但作出這個決定還需要一段時日,作出後也會給(行為人陳某)上訴的時間。」

得到判決結果後,林麗想著,等周末兩個女兒放學回家,要跟她們分享此事,「我想告訴她們,要敢於挑戰,堅持公平正義。如果遇到事情要合法合情合理地去維權」但林麗還沒想好怎麼跟丈夫提及,希望他最好從與孩子的聊天中得知。

林麗認為,雖然自己的職業是律師,但在本案中,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受到侵害的女性,「違法就應該受處罰,哪有零成本的違法呢?」。

她理解一些女性遭受類似侵害後不會堅持起訴。「她們可能是基於羞恥心,也可能是太費精力、耗不起。」

林麗也建議,如遭受類似侵害,事發後一定要第一時間掌握證據。「如果周圍沒有監控,就看有沒有目擊者為你作證,留下他/她的聯繫方式。拍攝有案發現場明顯標誌的照片,及時報警。」

原標題《女律師當街遭猥褻,公安決定不予處罰,律師告公安勝訴,當事人:事發後不願跟家裡人說 至今仍害怕獨行

來源:瀟湘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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