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15:1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古玩,又稱「文物」「古董」,是中華五千年文明和歷史發展的縮影,是古代遺存下來的珍貴文化物質。隨著時代的發展,原先為王公貴族、文人雅士的特定愛好如今也飛入尋常百姓家,而古玩交易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其經營品種複雜、交易手段多樣、價格不易把握,交易風險大,極易產生糾紛。
2020年伊始,麻城法院白果法庭就審理了一起古董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018年10月,原告來到被告經營的古玩店鋪,意欲向被告購買龍洋錢幣一枚,原告選中廣東省造「光緒元寶」錢幣並向被告支付了相應報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據一份。在被告向原告交付收據所載廣東省造「光緒元寶」錢幣前,原告又看中另外一枚北洋造「光緒元寶」錢幣,遂提出予以變更,被告同意並實際交付原告北洋造「光緒元寶」錢幣一枚。鑑於收據的內容未改,被告於當日通過微信向原告發送了北洋造「光緒元寶」錢幣的照片,並註明「以此圖片為準」,原告用微信回復被告時,對自己在被告處購買的北洋造「光緒元寶」錢幣未提出異議。
2018年12月,原告幾次向被告提出其在被告處購買的銀幣系贗品並要求被告返還購貨款,被告予以否認並拒絕退款。2019年12月原告又以被告出賣的龍洋錢幣不是雙方約定的錢幣為由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予以拒絕,雙方遂釀成糾紛。
庭審時,被告稱當時由於疏忽,在更換交易物品後未更改收據內容,在收據已經交給原告後,就留心在發圖給原告時用文字補充強調了一句「以此圖片為準」。而原告起訴的真正原因是其購買錢幣時,網上對該錢幣的拍賣紀錄為十幾萬、二十幾萬,但原告在市場上去賣時,別人出的報價並不高,原告做了個虧本買賣,想把錢幣退還給被告並要被告退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和被告曾就廣東省造「光緒元寶」錢幣一枚交易一事達成合意,並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據一份,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應價款,事後雙方又變更交易物為北洋造「光緒元寶」錢幣一枚,並由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發送了該錢幣照片進行確認,原告通過微信回復時未對該錢幣提出異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證實原告與被告進行了北洋造「光緒元寶」錢幣一枚的買賣交易,雙方買賣合同關係已成立,且合同已實際履行。
原告稱被告在向其交付北洋造「光緒元寶」錢幣時,未查看該錢幣與收據上記載的廣東省造「光緒元寶」錢幣不符,直至2019年12月左右才發現該枚錢幣系北洋造「光緒元寶」,不是雙方在收據上載明的廣東省造「光緒元寶」。但從被告提交微信記錄截圖顯示內容來看,雙方實際交易的是北洋造「光緒元寶」錢幣,且事後原告多次因錢幣的真假與被告溝通,但原告並未向被告提出錢幣購買錯誤。同時涉案錢幣體積小,屬於貴重物品,原告應該查看,且該錢幣易於查看,原告的上述主張顯然違背一般邏輯和日常生活經驗。另外即使如原告所稱,在交易過程中,其並不知被告向其交付的錢幣不是收據上載明的品種,但原告作為涉案錢幣的接收人,負有對被告所交付的貨物採取及時、適當檢驗的義務。且錢幣正面對「廣東省造」、「北洋造」等品種進行了刻字載明,並不需要原告具有專業鑑別能力,僅憑肉眼當場很容易辨別。原告未盡到及時、適當檢驗的義務,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因本案雙方交易物品具有特殊性,從雙方交易過程及實際情況,結合收藏界行規慣例,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法官提醒
對於古董買賣交易,法律上尚存在空白地帶,並無專門立法,在現實交易中,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古董交易風險隱患大,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購買者個人除了擦亮雙眼、仔細甄別外,還應籤訂書面的買賣合同,有條件的籤署古玩真實性承諾書,並對古董真假性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妥善保管相關書面協議和交易收據,以便日後出現爭議時能提供相關證據維護正當權利。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古玩市場的法律風險極高,入市一定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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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徐曉林
核稿:陳傲
編審:陳文雯
來源:張夢、汪建民
技術維護:司行處
原標題:《【以案說法】古玩市場深 交易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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