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上海檢察 上海檢察 收錄於話題#75號咖啡·法律沙龍2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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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一、制度·邊界——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外延與內涵的界定
二、規範·革新——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工作與檢察機關的法律定位能否適應
三、配合·制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中的檢警關係變化探究
四、實踐·求索——逮捕全面化審查試點情況的考察和輿評
五、問題·爭鳴——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工作制度和實踐中的困境與反思
六、路徑·前瞻——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工作理論與制度完善的進路展望
本期召集人
龔培華
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隨著在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當前「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已經落地生根。今年以來,上海市檢察機關在普陀、黃浦、松江三家區檢察院先期試點探索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工作並在全市逐步推開。這項工作機制真正做好,不僅是「捕訴一體」辦案機制的深化,也能加強對偵查取證的引導,還能帶動認罪認罰從寬適用、加強偵查監督、降低「案件比」等工作,是上海刑事檢察工作在全國形成亮點、打造品牌的重要抓手。今天,請各位專家結合自身理解和工作實踐,以「充分履行主導責任 推動刑事檢察工作轉型升級——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機制研討」為主題進行交流討論,以期思索未來、提升共識。
一、制度·邊界——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外延與內涵的界定
本期召集人
龔培華
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逮捕全面化審查嚴格上並不是新鮮事物,首先,有必要對逮捕全面化審查的概念以及關涉問題進行界定。我們所說的逮捕全面化審查,依託的是審查逮捕「一體兩端」工作機制,核心是以審查逮捕為主體,將引導偵查關口前移,將起訴證據標準前置,做到監督事項隨案開展。創設這項機制的初衷和目標是希望實現辦案與監督、逮捕與起訴的有機統一、相互促進,最大化發揮「捕訴一體」辦案機制的功效。下面來聽聽各位專家學者對於這個問題的見解。
胡智強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逮捕全面化審查是一項系統工程,可以將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的主導、把關、過濾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總的來說,逮捕全面化審查是指我們在審查逮捕辦案中,對公安提請批准逮捕書中列明的全部涉案人員、全部案件事實與全部罪名,圍繞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監督事項、社會危險性審查等,進行全面審查和評判。具體可以分3個層面理解:首先是抓好捕中審查環節,打牢工作基石。在逮捕全面化審查中,捕前、捕中和捕後是一個整體,其中,審查逮捕肯定是基礎、主體和核心。審查逮捕的標準要嚴格堅持,包括證據條件、刑罰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不能任意拔高。其次是抓好捕前介入環節,傳導工作要求。逮捕全面化審查意味著要與公安建立緊密的信息溝通、介入引導機制。捕前做什麼,主要就是對案件做篩查預判,比如一些重大、新類型、涉眾案件,在立案刑拘環節就介入,做到對證據情況心中有數,針對性地引導取證,以便在審查逮捕時審查落實取證意見。第三是抓好捕後延伸環節,帶動刑檢工作。逮捕案件的跟蹤督促一直是薄弱環節,逮捕審查要全面,就要解決好捕後的工作盲區,發揮向後輻射效應。對捕後需要繼續補偵案件,督促公安及時開展補偵;對存疑不捕案件,跟蹤引導公安落實補偵意見,提高案件重報率;對絕對不捕案件,跟蹤是否及時撤銷案件,落實人權保障;對相對不捕案件,督促及時移送審查起訴,提高訴訟效率。
鄧曉霞
普陀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將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部分前移至審查逮捕,其原因主要是為了解決證據問題以保證起訴的質效。在「捕訴分離」的情況下,審查逮捕階段對於證據的固定收集並非十分及時,且證據本身具有時效性,可能會帶來審查起訴階段證據滅失的問題,影響起訴質效。而逮捕全面化審查機制是一個全方位的工作,包括捕前、捕中、捕後,其最主要的作用還是圍繞證據及時固定、收集等以保全證據,保證起訴質效。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機制的名稱事實上並不能完全涵蓋該機制所應當實現的功能,所謂全面審查僅是一種審查方式。逮捕本身是個與時俱進、開放的概念,證據、社會危險性、認罪認罰的衡量等都在逮捕環節有所體現,比如對於非法證據排除,刑訴法規定了可在偵查終結、審查起訴、審判這三個環節進行。審查逮捕作為第一個環節,其離非法取證的行為時間最近,因此在該階段最容易查清並排除非法證據。同時,檢察機關的其他職能也與逮捕環節相聯繫,比如提前介入、偵查監督、補充偵查,放在逮捕環節是檢察機關的特殊地位所決定,因此,審查逮捕環節本身就是複合性質的。
本期召集人
龔培華
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捕訴一體」改革後,原先的工作模式發生了重大變化,對同一個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等工作,由同一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一辦到底。「捕訴一體」並不是取消、弱化審查逮捕的程序和功能,相反在某種程度上,「捕訴一體」對於審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逮捕全面化審查要求逮捕審查工作向後端延伸,起訴審查工作向前端延伸。但是,刑訴法對審查逮捕的基本功能及定位概念不能模糊,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要求,我們不能完全用後面的審查起訴的要求覆蓋審查批捕。
二、規範·革新——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工作與檢察機關的法律定位能否適應
本期召集人
龔培華
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推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兩項責任仍然是獨立的,審查逮捕具有其自身的價值,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試點,能夠看到逮捕全面化審查機制更多的落腳在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等方面。從該角度來看,逮捕全面化審查是否違背了刑訴法對逮捕職能的基本定位?
張建偉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第一,從辦案人員的角度來看,「捕訴一體」不是職能的合一,也不是訴訟階段的合一,而是承辦人員、辦案組織的合一。在此種背景下,審查起訴的要求影響到批捕環節是必然的。第二,從職能的角度來看,全面審查的概念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提請審查批捕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展開審查工作,公安移送的案件可能涉及多個罪名,其中可能涉及主要情節、次要情節、主要事實、次要事實,如果幾節犯罪事實的認定都要達到批捕的標準會造成障礙。因此,在1996年制定刑事訴訟規則時,針對檢察辦案中檢察機關把關要求過高,導致公安打擊出現障礙的問題,提出批捕階段不需要每節事實都達到批捕條件,只要有部分達到即可批捕。但是,檢察機關同時還要履行偵查監督的職能,包括了解前期的偵查工作等。因此,批捕環節的全面審查,是將批捕和附帶的監督及引導偵查所綜合帶來的需求,是多元機制的整合,包括批捕、附帶監督,進而整合引導偵查、提前介入。從此意義上,逮捕全面化審查制度與刑事訴訟的原則及憲法對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沒有矛盾。
卞建林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上海市檢察院一直是全國系統的標兵模範,在如何充分履職、促進位度完善方面先行先試。針對審查逮捕,從本體論、應然的角度,決定權和執行權的分離,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逮捕條件、對象、程序的嚴密設計等,目的都是為了逮捕這一最嚴厲強制措施的正確適用。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2012年刑訴法的修改、逮捕程序適當的訴訟化改造、公開聽證等,均是向著便於聽取偵查機關和辯護律師意見的方向進行,也有利於檢察機關兼聽則明,對逮捕條件進行較好的把握,避免「錯捕」,貫徹好「少捕」「慎捕」的改革要求。
胡智強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我國刑訴法採用的是分段分工的模式,前端的刑事立案偵查由公安負責,批捕、起訴由檢察院負責,審判由法院負責,通過職權分工明確了職能定位。《刑訴法》第八條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功能定位就是配合、制約、監督。審查逮捕職能要在刑事訴訟中發揮應有的配合作用,也要體現制約和監督的作用。我們的審查逮捕不能按照西方的羈押審查模式定位,不能是完全被動型的,不能像西方羈押法官、治安法官一樣,當庭聽取意見作出決定。被動受案、被動批捕不符合我國審查逮捕功能定位,而應當有適度的參與性。因此,逮捕全面化審查是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的有益探索。
三、配合·制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中的檢警關係變化探究
本期召集人
龔培華
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逮捕全面化審查制度中,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定位如何理解?是否與引導偵查存在衝突?
張建偉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從權力制約角度來看,批捕在制度定位上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通過加入司法控制,將批捕的決定權、批准權與執行權分開,通過司法權的作用對於公安機關偵查中採取的最嚴厲、最重要的強制措施進行司法控制,體現著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在逮捕中的互相制約關係。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職能包含偵查監督,因此,批捕環節的全面審查恰恰還是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引導偵查職能的體現,具有特定的意義。
胡智強
上海市檢察院檢察官
最高檢一直強調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承擔主導責任,主導責任必然要求審查逮捕要從逮捕環節向捕前、捕後兩端延伸。而逮捕全面化審查實際上就是,一方面抓前端,加強捕前引導取證。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將審判標準不斷向偵查前端傳導。另一方面抓後端,加強捕後跟蹤督促。督促偵查機關及時補強證據,避免因取證不及時、取證瑕疵導致案件質量出現隱患,消除「捕後訴前」監督盲區,儘可能把證據問題解決在移送審查起訴之前。通過逮捕全面化審查,促進檢警形成追訴中配合、監督中支持、制約中規範的良性互動關係。
鄧曉霞
普陀區檢察院副檢察長
我們應當看到,刑事訴訟中公檢法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係,不能僅單向看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權對公安機關的單方面制約,公安機關的權能也構成了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權的有效制約。在加大公檢協同配合的基礎上,要充分尊重公安機關的提請報捕權、複議覆核權和移送審查起訴權,這不但是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的反向制約,也是對我們檢察官辦案活動的有力監督。
本期召集人
龔培華
上海市檢察院副檢察長
新形勢下,公檢在辦案協作中整體上是協調的。但是,配合和制約「雙不足」的情況仍然是存在的,主要體現在兩個問題上:一是對證據標準認識不統一。因為公安機關案件量大、立案標準相對較低,存在證據未全面收集便提請報捕或移送公訴現象,給承辦人及時結案帶來困難。二是偵查人員在案件批捕後缺乏繼續取證的動力。這表現為配合不夠,但背後反映出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制約監督手段不足的問題。因此,加強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制約,還是需要依靠審查逮捕這個有效手段,將主要引導取證工作儘量做到審查逮捕決定之前完成。逮捕全面化審查就是在嘗試解決此類問題,使審查逮捕不僅僅是簡單的捕與不捕,而是包含了「闡釋為什麼」和「引導怎麼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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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履行主導責任 推動刑事檢察工作轉型升級 ——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機制研討(下)
文稿整理:普陀區檢察院 張楚昊 李碧輝
上海市檢察院 祁 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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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75號咖啡|充分履行主導責任 推動刑事檢察工作轉型升級 ——逮捕環節全面化審查機制研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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