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3 15:3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19年1月,廖某通過手機京東商城APP在被告福州某商貿公司經營的AD服飾旗艦店購買AD品牌西裝兩套,在線支付貨款802元,之後廖某收到該公司快遞寄來的並非AD品牌而是艾尚臣品牌的四件套西裝。為此,廖某立即向客服核實。商貿公司的線上客服向廖某辯稱:艾尚臣和AD兩個品牌均為同個公司產品,艾尚臣為中低端品牌,AD為中高端品牌,500多元僅能買到AD品牌的西服兩件套而非四件套西裝,廖某應從價格上自行清楚。
此外,因公司已經為涉案訂單購買運費險,廖某不滿意可以申請退貨。廖某認為該商貿公司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遂向京東商城客服投訴,該公司辯稱給廖某寄出艾尚臣品牌西服系工作失誤發錯貨,可以承擔貨款30%的賠償。在廖某接受商貿公司的賠償方案後,商貿公司卻置之不理。至廖某起訴時商貿公司並未對其履行相關賠付義務。據此,廖某就上述購買商品起訴到法院要求商貿公司退還802元,並要求其支付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2406元。
柳北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該案中,被告在其經營的京東店鋪銷售頁面中對經營的AD服飾旗艦店明確載明銷售品牌為AD,對商品宣傳也均系AD品牌的西裝套裝,原告從AD服飾旗艦店購買相應的套裝應系其對AD品牌的選購意向表示,被告提供不相符品牌的商品,系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已構成欺詐。原告訴請退款的同時也應將所購商品退還被告,但由於訴訟請求中未包含退貨的內容,被告也未提出,故法院在此予以指出。因被告商貿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判決原告廖某與被告商貿公司之間的網絡購物合同解除,商貿公司退還原告廖某購買商品的價款802元,並三倍賠償損失2406元。
法理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因此該案商貿公司涉及虛假宣傳。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現廖某作為消費者,要求按照購買涉案商品價款的三倍賠償其2406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由於被告商貿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故廖某要求退還商品價款802元的請求,也依法有據,綜合上述規定,法院支持了廖某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3.15維權案例三】:網購高級西裝收到低端貨,店家賠三倍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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