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某秀、賀某福等21人涉惡案,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
自2009年4月以來,被告人王某秀、賀某福、徐某峰經常糾集在一起,網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閒散人員,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西寧市及周邊地區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策劃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後為逃避打擊又掩埋屍體;多次採取威脅、毆打或滋擾等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多次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進行暴力討債,實施非法拘禁;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非法持有毒品;組織他人賭博,非法斂財。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秀是惡勢力犯罪及嚴重暴力犯罪中故意傷害的重要分子,起組織、策劃作用,是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其犯罪動機卑劣,預謀傷害致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犯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予嚴懲。
遂判決被告人王某秀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61萬元;賀某福、徐某峰等其餘20名被告人,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處5000元至50萬元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犯罪非法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
來源:青海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