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被改編成電影,後又被改編成遊戲,但是遊戲的改編只獲得了「假的權利人」的授權,之後遊戲和電影又搞影遊聯動,然後遊戲被小說實際權利人告上法庭。
▎案號:(2018)滬73民終15號
▎案情介紹
《鬼吹燈》系列小說的作者為張牧野,筆名天下霸唱,小說講述的是胡八一、王胖子和shirley楊的系列探險盜墓故事。
2006年至2007年,玄霆公司與張牧野就小說《鬼吹燈I》和《鬼吹燈Ⅱ》籤訂協議,約定張牧野將小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全部轉讓給玄霆公司。
2011年7月,玄霆公司與萬達影視公司籤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協議,約定將小說《鬼吹燈Ⅱ》的複製權、改編權及攝製權授予萬達影視公司使用,萬達就此改編拍攝了電影《鬼吹燈之尋龍訣》,並於2015年12月18日上映。
2012年8月8日,玄霆公司將《鬼吹燈I》和《鬼吹燈Ⅱ》的手遊改編權獨家授予美娛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6月底,根據涉案小說改編而成的遊戲有《鬼吹燈3D》、《鬼吹燈H5》、《鬼吹燈妖塔探寶》、《鬼吹燈挖挖樂》、《鬼吹燈崑崙神宮》、《鬼吹燈3D移動遊戲》。
2015年1月,張牧野作為股東的天下九九公司向易科成志公司出具一份《授權書》,確認授權易科成志公司開發、運營、推廣和銷售《鬼吹燈尋龍訣》和《鬼吹燈摸金校尉》同名系列手機遊戲。
2015年12月23日,易科成志公司與萬達公司籤訂協議,萬達公司授權易科成志公司使用影片《尋龍訣》的名稱設計、場景設計用於手遊的開發,但不包括人物形象、音樂、劇照等,同時雙方約定進行影遊聯動推廣活動。
2015年,張牧野和天下九九公司又共同向易科成志公司出具一份《授權聲明書》,確認易科成志公司擁有《尋龍訣》獨家遊戲改編權。
2015年11月30日,易科成志公司出具一份《授權書》給小雄軟體公司,確認授權其開發《尋龍訣》手遊,並進行收益分成。
▎爭議焦點
關於玄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及權利;涉案遊戲是否侵害了玄霆公司對涉案小說所享有的改編權;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若被控侵權行為成立,則相關民事責任的承擔。 ▎法院認為
一、關於玄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及權利
玄霆公司雖將鬼吹燈的遊戲改編權授予他人,但作為權利授予人,仍有權以自己名義就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維權。
二、涉案遊戲是否侵害了玄霆公司對涉案小說所享有的改編權
尋龍訣手遊是一款塔防類手機遊戲,鬼吹燈小說是文字作品,兩者在表現形式上不同,符合改編權的第一個條件。關於第二個條件,尋龍訣手遊使用了與鬼吹燈小說中相同的角色、裝備工具、遊戲規則和具體情節等獨創性基本表達,同時這些內容在尋龍訣手遊中佔有重要地位並構成遊戲的基礎和實質內容,尋龍訣手遊侵犯了玄霆公司對鬼吹燈小說所享有的改編權。
三、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玄霆公司主張「胡八一」等人物名稱、「摸金符」等道具名稱等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但是人物名稱、道具名稱等僅是鬼吹燈小說的創作元素,並非商品名稱,不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構成要件,不能作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予以保護。
關於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法院認為玄霆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基於涉案電影所進行的宣傳行為,另一種是基於涉案小說所進行的宣傳行為。對於前一種行為,因玄霆公司已經獲得了萬達公司的授權和認可,所以不構成虛假宣傳。後一種行為,易科成志公司虛構獲得鬼吹燈小說合法授權的事實,將尋龍訣手遊偽造成鬼吹燈小說的正版遊戲,欺騙、誤導消費者,客觀上損害了玄霆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對玄霆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法院已依照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具體條款對玄霆公司予以救濟,所以不能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規定。
四、關於被控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承擔
易科成志公司為尋龍決手遊的運營者,小雄軟體公司為開發者,而易久天下公司作為易科成志公司的子公司則在遊戲的初始畫面中標註了自己公司的標識、為遊戲提供推廣、下載、收款,易科成志公司、小雄軟體公司、易久天下公司在遊戲的研發、運營和宣傳發行過程中,分工協作,構成了共同侵權。
張牧野和天下九九公司曾在給易科成志公司的《授權聲明書》中稱,張牧野親自對遊戲故事情節、人物、場景設定進行撰寫,但證據不足以證明張牧野和天下九九公司實際參與了侵權行為,所以對玄霆公司要求其與易科成志公司、小雄軟體公司、易久天下公司共同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於玄霆公司已將鬼吹燈的遊戲改編權獨家授予他人,所以侵害遊戲改編權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可由遊戲改編權人另行主張,此部分法院不作處理。最終法院判決易科成志公司、易久天下公司、小雄軟體公司連帶賠償玄霆公司經濟損失12萬元及合理費用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