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年06月10日 06:05:00 中財網 |
特別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於2015年6月11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股票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做出投資決定。 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宏科技」、「公司」、「本公司」或「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證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查閱刊載於巨潮網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諾及說明具體如下: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深圳市勝華欣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勝華」)、股東勝宏科技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勝宏」)和實際控制人陳濤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上市後6個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在前述鎖定期的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本次發行前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何連琪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發行人股票上市後6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發行人股票上市後6個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盤價低於發行價,在前述鎖定期的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發行人股東惠州市博達興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達興」)、東方富海(蕪湖)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東方富海」)、東方富海(蕪湖)二號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東方富海二號」)、國科瑞華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東方富海」)、惠州市愷創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國科瑞華」)、嘉興時代精選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嘉興時代」)和寧波市豐海信息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豐海」)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本次發行前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陳濤、何連琪承諾:前述鎖定期期滿後,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在其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本人在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在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二)關於公司上市後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及相應約束措施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年內,如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20個交易日低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涉及的收盤價格、每股淨資產值均需剔除分紅、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情形的影響)。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1)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順序 如啟動條件被觸發,各方將按照如下實施順序啟動股價穩定措施: ①公司回購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不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且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實施股份回購的前提下,首先由公司進行股份回購。 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股份回購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A.公司單次用於回購股份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B.公司單次回購股份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如上述第1項與本項衝突的,按照本項執行; C.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進行的股份回購均以一個自然年度一次為限。 ②控股股東增持 A.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日起的3個月內啟動條件再次被觸發,由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 B.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由公司控股股份增持公司股份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控股股東用於增持公司股票的資金總額應以不低於其所獲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現金分紅資金的20%; b:單次增持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1%;如上述第2項與本項衝突的,按照本項執行。 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 a: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前提下,控股股東增持計劃實施完畢之日起的3個月內啟動條件再次被觸發,由在公司領薪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 b:公司為穩定股價之目的由在公司領薪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用於增持公司股票的資金總額應以不低於其上一年度從公司獲得薪酬總和的30%,但不超過該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年度的薪酬總和。 在上述股價穩定措施依次實施後,如果下一自然年度啟動條件再次被觸發的,將再按照上述實施順序啟動股價穩定措施。 (2)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操作 ①股價穩定措施之公司回購股份的具體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且不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前提下,公司將在啟動條件被觸發之日起的十日內由公司董事會做出實施回購股份或不實施回購股份的決議,並在決議作出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回購股份的預案(應包括擬回購的數量範圍、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信息)或不回購股份的合理理由。 公司將在董事會決議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將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購的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實施回購的,公司將依法履行公告、備案等法定程序,實施股份回購。 上述回購將在履行完畢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後60日內實施完畢。若公司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預案後至回購實施完畢前,公司股票收盤價格連續3個交易日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可終止實施回購計劃。 ②股價穩定措施之控股股東、在公司領薪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的具體操作 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前提下,控股股東、在公司領薪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將在本預案規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觸發之日起10日內,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應包括擬增持的數量範圍、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信息)書面通知公司並由公司進行公告,並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的下一個交易日啟動增持。 上述增持將在履行完畢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後的60日內實施完畢,但實施完畢前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則可終止實施增持計劃。 (3)股價穩定措施未實施的約束機制 ①公司自願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上述股價穩定措施的制定、實施等進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②如控股股東未履行本預案及其相關承諾函所述義務的,公司有權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增持義務,否則,公司有權按如下公式相應凍結應向控股股東支付的現金分紅:控股股東最低增持金額—實際增持股票金額(如有),凍結期限直至其履行相應的增持義務為止。多次違反規定的,凍結的金額累計計算。 ③如有增持義務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增持義務的,公司有權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增持義務,否則,公司有權按如下公式相應凍結應向其支付的現金分紅:其各自的最低增持金額—實際增持股票金額(如有),凍結期限直至其履行相應的增持義務為止。連續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除凍結的金額需累計計算外,公司有權在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後解聘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關於因信息披露重大違規回購新股、購回股份、賠償損失承諾及相應約束措施 1、發行人承諾:若本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前述行為被證券監管機構或司法部門認定後及時制定股份回購預案(預案內容包括回購股份數量、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信息),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已發行尚未上市的,回購價格為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購價格以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回購義務觸發時點前最後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的孰高確定。若發行人在該期間內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發行價應相應作除權除息處理。股份回購義務需在股份回購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若本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按照有效的司法裁決文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上述公司回購新股不影響投資者對本公司的民事索賠。 2、發行人控股股東深圳勝華承諾:若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企業將在前述行為被證券監管機構或司法部門認定後及時制定股份回購計劃,購回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本企業已公開發售的全部股份。公司已發行尚未上市的,回購價格為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購價格以公司股票發行價格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和回購義務觸發時點前最後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的孰高確定。若發行人股份在該期間內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發行價應相應作除權除息處理。本企業的股份回購義務應當在股份回購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 若有權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致使公司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企業將按照有效的司法裁決文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上述股份回購不影響投資者對本企業的民事索賠。 若本企業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企業同意公司自本企業違反本承諾之日起,公司有權相應扣減應向本企業發放的紅利,以用於執行本企業未履行的承諾。 3、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濤承諾:若有權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致使公司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對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本人能夠證明本人沒有過錯的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違反本承諾之日起,公司有權扣減應向本人發放工資、獎金和津貼等,以用於執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諾。 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如公司發生被有權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致使公司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情形,本人將通過投贊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諾。 4、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若有權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致使公司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法對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本人能夠證明本人沒有過錯的除外。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同意公司自本人違反本承諾之日起,公司有權扣減應向本人發放工資、獎金和津貼等,以用於執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諾。 在本人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如公司發生被有權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認定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致使公司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情形,本人將通過投贊同票的方式促使公司履行已作出的承諾。 5、發行人、發行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的約束性措施發行人、發行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其在招股說明書中所作出的相關承諾,其將採取如下措施: (1)通過公司及時、充分披露其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資者提出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以儘可能保護公司及其投資者的權益; (3)將上述補充承諾或替代承諾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4)公司違反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對投資者進行賠償;其他責任主體違反承諾所得收益將歸屬於公司,因此給公司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對公司或投資者進行賠償。 (四)公司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東深圳勝華、股東香港勝宏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控股股東深圳勝華及股東香港勝宏的持股及減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後三年內不減持發行人股份; (2)在上述鎖定期內將一直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每年減持數量不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減持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減持將採取大宗交易、集中競價等法律允許的方式。如確定依法減持公司股份的,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2、公司股東博達興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股東博達興的持股及減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後一年內不減持發行人股份; (2)在上述鎖定期內將一直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每年減持數量不超過本企業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25%,減持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減持將採取大宗交易、集中競價等法律允許的方式。如確定依法減持公司股份的,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3、公司股東東方富海、東方富海二號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股東東方富海、東方富海二號的持股及減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後一年內不減持發行人股份; (2)在上述鎖定期內將一直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本企業有意按照市場價格減持全部持有公司股份,減持股份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減持將採取大宗交易、集中競價等法律允許的方式。如本企業確定依法減持公司股份的,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減持計劃,並在公告減持計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減持時本企業持有公司股份低於5%以下時除外。 4、公司股東國科瑞華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國科瑞華的持股及減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後一年內不減持發行人股份; (2)在上述鎖定期內將一直持有公司股份,在上述股份鎖定期限屆滿後兩年內減持的,減持數量不超過本企業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100%,減持價格不低於本次發行的發行價,減持將採取大宗交易、集中競價等法律允許的方式。如確定依法減持公司股份的,將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 (五)本次發行相關中介機構的承諾 1、保薦人
國信證券相關承諾 保薦人
國信證券承諾:如
國信證券為發行人製作、出具的首次公開發行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
國信證券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發行人律師廣東信達相關承諾 發行人律師廣東信達承諾:如本所為發行人製作、出具的首次公開發行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申報會計師天職國際相關承諾 申報會計師天職國際承諾:如本所為發行人製作、出具的首次公開發行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 第二節 股票上市情況 一、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審批情況 本上市公告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等有關規定,並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訂)》而編制,旨在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勝宏科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949號」文核准,本公司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3,667萬股。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與網上按市值申購向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次發行新股的股票數量為3,667萬股。本次發行中網下配售366.70萬股,網上定價發行3300.30萬股,發行價格為15.73元/股。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創業板上市的通知》(深證上[2015]265號)同意,本公司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簡稱「勝宏科技」,股票代碼「300476」;本次公開發行的新股3,667萬股股份將於2015年6月1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發行的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全文及相關備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網站(www.cninfo.com.cn)查詢。本公司已於2015年6月2日在巨潮網站(www.cninfo.com.cn)披露招股說明書全文。本公司招股說明書的披露距今不足一個月,故與其重複的內容不再重述,敬請投資者查閱上述內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況 1、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2、上市時間:2015年6月11日 3、股票簡稱:勝宏科技 4、股票代碼:300476 5、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14,667萬股 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3,667萬股,全部為新股,本次發行不設老股轉讓。本次發行中網下配售366.70萬股,網上定價發行3300.30萬股。 7、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8、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對其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詳見「第一節 重要聲明與提示」部分相關內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鎖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無其他鎖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公司發行的新股3,667萬股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時間: 可上市交易時間序號 股東名稱 持股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順延)一、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 1 深圳勝華 4,065.11 27.72% 2018年6月11日 2 香港勝宏 3,267.00 22.27% 2018年6月11日 3 東方富海 1,122.00 7.65% 2016年6月11日 4 博達興 838.87 5.72% 2016年6月11日 5 國科瑞華 550.00 3.75% 2016年6月11日 6 東方富海二號 528.00 3.60% 2016年6月11日 7 惠州愷創 275.00 1.87% 2016年6月11日 8 嘉興時代 202.30 1.38% 2016年6月11日 9 寧波豐海 151.72 1.03% 2016年6月11日 小計 11,000.00 75.00%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份 42 網下配售股份 366.70 2.50% 2015年6月11日 43 網上新發行股份 3300.30 22.50% 2015年6月11日 小計 3,667.00 25.00% - 合計 14,667.00 100.00% - 12、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薦機構: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國信證券」) 第三節 發行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1、中文名稱: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VictoryGiantTechnology(HuiZhou)Co.,Ltd. 2、註冊資本:14,667萬元(本次發行後) 3、法定代表人:陳濤 4、成立日期:2006年7月28日 5、股份公司設立日期:2012年2月27日 6、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鎮新橋村行誠科技園 7、郵政編碼:516211 8、董事會秘書:趙啟祥 9、聯繫電話:0752-3761918 10、傳真號碼:0752-3761928 11、網際網路網址:www.shpcb.com 12、電子郵箱:zqb@shpcb.com 13、經營範圍:新型電子器件(高精密度線路板)的研究開發生產和銷售。 產品國內外銷售。 14、主營業務:高密度印製線路板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15、所屬行業:按照證監會行業分類屬於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行業代碼C39)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況 持股數量 發行後 是否直接序號 名稱 職務 任職起止日期 (萬股) 持股比例 持股 3,658.5945 24.9444% 通過深圳勝華持有 1 陳濤 董事長、總經理 2015.02-2018.02 2,286.9000 15.5921% 通過香港勝宏持有 980.1000 6.6823% 通過香港勝宏持有 2 何連琪 董事、副總經理 2015.02-2018.02 838.8710 5.7194% 通過博達興持有 3 陳勇 董事、副總經理 2015.02-2018.02 0 0 - 4 肖群 董事 2015.02-2018.02 0 0 - 5 王劍飛 獨立董事 2015.02-2018.02 0 0 -6 李黑虎 獨立董事 2015.02-2018.02 0 0 -7 龍偉雄 監事會主席 2015.02-2018.02 0 0 -8 胡淑珍 監事 2015.02-2018.02 0 0 -9 熊厚友 監事 2015.02-2018.02 0 0 -10 朱國強 財務總監 2015.02-2018.02 0 0 -11 趙啟祥 董事會秘書 2015.02-2018.02 0 0 - 註:陳濤、劉春蘭分別持有深圳勝華90%和10%的股權,該公司持有公司27.7160%的股份;陳濤、何連琪分別持有香港勝宏70.00%和30.00%的股權,該公司持有公司22.2745%的股份;何連琪持有博達興100.00%的股權,該公司持有公司5.7194%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一)控股股東 深圳勝華持有本公司40,651,050股股份,佔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的27.7160%的股份。 深圳勝華成立於2001年9月3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50萬元,註冊地為深圳市南山區南山大道新海大廈15D,法定代表人為陳濤,經營範圍為「項目投資;國內貿易。(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目前,深圳勝華除持有公司股權外,未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性活動。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深圳勝華的總資產為12,172.77萬元,淨資產為11,147.21萬元,2014年淨利潤為1,667.53萬元(上述數據經審計)。 (二)實際控制人 陳濤通過深圳勝華和香港勝宏間接持有發行後本公司40.5365%的股份,系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陳濤先生,出生於1972年4月,中國國籍,EMBA、無境外永久居留權,身份證號碼為62262619720421XXXX,住所為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馬莊路X號X棟,曾任新疆兵團武警指揮部三支隊機關事務長、新疆喀什市二輕局服務公司業務經理、廣東惠州統將電子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勝宏有限董事長,現任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勝華電子董事長兼總經理、宏興國際董事、香港勝宏董事、惠州宏大執行董事、深圳勝華執行董事。 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濤除投資或控制香港勝宏、深圳勝華、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無投資或控制其他公司。 四、公司前十名股東持有公司發行後股份情況 此次發行後上市前,公司股東總數為60,589戶,其中前10名股東情況具體如下:序號 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萬股) 持股比例 1 深圳市勝華欣業投資有限公司 4,065.11 27.7160% 2 勝宏科技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3,267.00 22.2745% 東方富海(蕪湖)股權投資基金(有限 3 1,122.00 7.6498% 合夥) 4 惠州市博達興實業有限公司 838.87 5.7194% 5 國科瑞華創業投資企業 550.00 3.7499% 東方富海(蕪湖)二號股權投資基金(有 6 528.00 3.5999% 限合夥) 惠州市愷創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 7 275.00 1.8750% 夥) 嘉興時代精選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 8 202.30 1.3793% 合夥) 9 寧波市豐海信息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151.72 1.0345%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信用交易 10 20.70 0.1410% 擔保證券帳戶合計 - 11020.70 75.1393%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1、發行數量:3,667萬股,其中網下發行366.70萬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2.50%;網上發行3300.30萬股,佔本次發行總量的22.50%。 2、發行價格:15.73元/股,對應的市盈率分別為: (1)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2)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前總股本計算)。 3、發行方式:本次發行採用網下向投資者詢價配售(以下簡稱「網下發行」)與網上按市值申購向投資者定價發行(以下簡稱「網上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次網下發行有效申購量為244,760萬股,為網下初始發行數量2,250萬股的108.78倍,為回撥後網下發行數量366.70萬股的667.47倍。本次網上定價發行有效申購戶數為908,515戶,有效申購股數為7,158,920,000股。回撥後本次網上定價發行的中籤率為0.4610052913%,超額認購倍數為217倍。本次網上定價發行及網下配售均未產生餘股。 4、本次發行新股募集資金總額:57,681.91萬元。 5、新股發行費用總額:本次發行費用共計4,355.00萬元,具體明細如下:(1)承銷費用:3,461萬元; (2)保薦費用:300萬元; (3)審計、驗資及評估費用:169萬元; (4)律師費用:145萬元; (5)用於本次發行的信息披露費用:240萬元; (6)材料製作費用:25萬元; (7)發行手續費用:15萬元。 6、本次發行新股每股發行費用1.19元/股。(每股發行費用=發行費用總額/本次發行股份數) 7、本次發行新股募集資金淨額:53,327.00萬元。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已於2015年6月8日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出具「天職業字[2015]10904號」驗資報告。 8、發行後每股淨資產:7.63元/股(按照2014年12月31日的淨資產值加上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淨額,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9、發行後每股收益:0.68元/股(以公司2014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除以發行後股本攤薄計算)。 第五節 財務會計資料 公司報告期內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財務數據已經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計,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2015年1-3月的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未經審計,但已經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審閱並出具了「天職業字[2015]10113號」《審閱報告》。上述財務數據及相關內容已在招股說明書「第九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中進行了詳細披露,投資者欲了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 根據在手訂單、訂單需求計劃及產能情況,公司預計2015年1-6月實現銷售收入5.8億元至6.3億元,較2014年1-6月增長幅度為10.5%至20%;預計2015年1-6月實現淨利潤5,800萬元至6,300萬元,較2014年1-6月增長幅度為3%至12%。上述業績變動的預測為公司的初步預測,若實際經營情況與公司初步預測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披露,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公司已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承諾,將嚴格按照創業板的有關規則,在上市後三個月內儘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關規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5月25日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至本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 1、本公司嚴格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規範運作,經營狀況正常;主營業務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2、本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生產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包括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價格、原材料採購和產品銷售方式、所處行業或市場的重大變化等); 3、公司未訂立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發生重大關聯交易; 5、公司未發生重大投資; 6、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7、公司住所沒有變更; 8、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9、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10、公司未發生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11、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12、公司召開了1次股東大會,未召開董事會和監事會。具體如下: 公司2014年度股東大會於2015年6月5日在公司會議室舉行,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11,000萬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100%。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長陳濤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經認真審議,以現場記名投票方式逐項審議並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2014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11,000萬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二、審議通過《2014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表決結果:同意11,000萬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三、審議通過《關於公司2014年度利潤分配的議案》 同意公司2014年度利潤不分配,不轉增,滾存入下一年度。 表決結果:同意11,000萬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四、審議通過《關於續聘公司2015年審計機構的議案》 綜合考慮該所的審計質量與服務水平及收費情況,現擬續聘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公司2015年度審計機構。 表決結果:同意11,000萬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的100%,反對0股,棄權0股。 13、公司無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情況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紅嶺中路1012號
國信證券大廈16-26層 聯繫地址: 深圳市紅嶺中路1010號國際信託大廈17層 電話: 0755-82130833 傳真: 0755-82130620 保薦代表人: 邵立忠、吳九飛 項目協辦人: 郭振國 項目組其他成員: 王立立、王攀、孫守恆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
國信證券已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了《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薦書》,
國信證券的推薦意見如下:
國信證券認為勝宏科技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勝宏科技股票具備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
國信證券願意推薦勝宏科技的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並承擔相關保薦責任。 (本頁無正文,為《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之蓋章頁) 勝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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