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評論員 然玉
不可否認,「駕車超速別車潑咖啡案」極具標誌意義和威懾意味,但若無對此類案件的常態化執法覆蓋和穩定的司法追責預期,那麼怒路族們也許終究仍是健忘的、衝動的、危險的。
21日上午,發生在北京某馬路的「駕車超速別車潑咖啡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潑咖啡車主涉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被告人蘇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據悉,事發當時,蘇某駕駛汽車途中因車輛併線問題與王某發生糾紛,後蘇某多次別車、急剎車影響王某,並向王某車輛前風擋玻璃潑灑咖啡。(10月21日澎湃新聞)
作為路怒族肇事的又一典型樣本,事發在北京的「駕車超速別車潑咖啡案」,一度成為輿論熱議的焦點。而今,隨著庭審宣判,此事終於告一段落。梳理本案整個來龍去脈,不論是公路競逐的火爆情節,又或是定罪量刑的司法過程,無疑都是極具警示意義的。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責,而不是以交通違法處以行政處罰,這其中的法理邏輯和所釋放的強烈信號,所有的新老司機或許都該有所體會、引以為戒才是。
日常交通場景下,所謂「危險駕駛」者不在少數,但被判為「危險駕駛罪」刑事追責的,其實並不多,這無疑是不正常的。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很多日常的「危險駕駛」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要麼作為民事糾紛私了,要麼就是被作為行政案件扣分、罰款;另一方面,對於大多數「危險駕駛」案,公安部門往往都沒有及時介入、充分調查、固定證據,這使得後續的刑事公訴根本無從談起。
置於上述大背景下,我們必須承認的是,北京「駕車超速別車潑咖啡案」最終被定罪量刑,本身是有一定偶然性的。首先,本案有視頻有真相,相當於把線索和證據,直接送到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手上。技術層面,辦案、公訴都毫無難度;再者說,在輿論聚焦、民意施壓之下,有關司法部門客觀上也更有動力對此事一查到底、追責到底……與之相較,大多數「危險駕駛」案例,其實都是不能激起太多波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事實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這裡並無「造成嚴重後果」這一限制要件。換而言之,不管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凡是存在「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那麼便可以定罪了!然而很遺憾的是,究竟什麼才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卻是語焉不詳,這直接導致了實際司法實踐中,有關部門對相關案件的處理,立場保守、掛一漏萬。
相對於危險駕駛行為的普遍存在,被認定為危險駕駛罪追究刑責的,實在是太少了。不可否認,「駕車超速別車潑咖啡案」極具標誌意義和威懾意味,但若無對此類案件的常態化執法覆蓋和穩定的司法追責預期,那麼怒路族們也許終究仍是健忘的、衝動的、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