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語中有「冤家」一詞。生而為人,就有可能成為另外的人的「冤家」,每一個人都可以問一下自己,你是誰的「冤家」,誰是你的「冤家」?
冤家本為佛教用語,宋代佛教典籍《五等會元》卷一《東土祖師·六祖慧能大鑑禪師》:「佛教慈悲,冤親平等」。冤為怨仇之家,我們常說的「冤家路窄」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親為至親至愛的人。冤和親的意思本來是相反的,對一個人來講是他生命中關係完全不一樣的人。
後來,「冤家」的詞義發生了衍變,竟變成了一種愛稱,可以稱情人(愛人)為「冤家」,也有「兒女冤家」之說,意思是生兒育女便是給自己製造了「冤家」。我們常說的「不是冤家不聚頭」是在這個意義上說的。
這樣看來,我們來到世上,便是來和自己的「冤家」聚頭的。
單說情人(愛人)意義上的「冤家」。
宋人蔣津《葦航紀談》曾有這樣精彩的記述:「作者名流多用冤家為事,初未知何等語,亦不知所云。後閱《煙花記》有雲:冤家之說有六。情深意濃,彼此牽繫,寧有死耳,不懷異心,所謂冤家者一。兩情相系,阻隔萬端,心想魂飛,寢食俱廢,所謂冤家者二。長亭短亭,臨歧分袂,黯然銷魂,悲泣良苦,所謂冤家者三。山遙水遠,魚雁無憑,夢寐相思,柔腸寸斷,所謂冤家者四。憐新棄舊,孤思負義,恨切惆悵,怨深刻骨,所謂冤家者五。一生一死,角易悲傷,抱恨成疾,迨與俱逝,所謂冤家者六。」
用前人的文字闡釋一下。
「冤家」者一,海枯石爛的誓言。
榖則異室,死則同穴。謂予不信,有如皦日。 ——《詩經·王風·大車》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詩經·邶風·擊鼓》上邪!我欲與君相知,長命無絕衰。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與君絕! ——漢樂府《上邪》枕前發盡千般願,要休且待青山爛。水面上秤錘浮,直待黃河徹底枯。白日參辰現,北鬥回南面。休即未能休,且待三更見日頭。 ——敦煌曲子詞《菩薩蠻》
誓言代表對對方的一份深摯的情誼,對婚姻的一種責任和擔當,它是熾烈的、堅定不移的,它也應當是真誠的、真實的、發自內心的。它可以說出來,感天動地,這叫表白;它也可以存在心底不說出來,這叫深沉,但無論如何它不能缺少。
「冤家」者二:寢食難安的牽掛。
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 ——柳永《蝶戀花·佇倚危樓風細細》新來瘦,非幹病酒,不是悲秋。 ——李清照《鳳凰臺上憶吹簫》昨宵夜日,清減了小腰圍。 ——王實甫《西廂記·長亭送別》
腰圍短了,衣帶寬了,面容憔悴了,表明當事人內心不平靜,表明他(她)時時刻刻在牽掛著誰。如果他(她)內心了無牽掛,吃嘛嘛香,一覺睡到大天光,他(她)一定容光煥發。
「冤家」者三:黯然銷魂的離別。
執手相看淚眼,竟無語凝噎。 ——柳永《雨霖鈴·寒蟬悽切》相見時難別亦難,東風無力百花殘。 ——李商隱《無題》雖然眼底人千裡,且盡生前酒一杯。未飲心先醉,眼中流血,心裡成灰。 ——王實甫《西廂記·長亭送別》
眼中的淚就是心裡的情,不願意分開,捨不得,期盼長相廝守,到這樣的時刻,往往心中有千言萬語,卻一句也說不出來,一切盡在不言中。
「冤家」者四:刻骨銘心的相思。
梧桐樹,三更雨,不道離情正苦。一葉葉,一聲聲,空階滴到明。 ——溫庭筠《更漏子·玉爐香》花自飄零水自流。一種相思,兩處閒愁。此情無計可消除,才下眉頭,卻上心頭。——李清照《一剪梅·紅藕香殘玉簟秋》從來幽怨應無數?鐵馬金戈,青冢黃昏路。一往情深深幾許?深山夕照深秋雨。——納蘭性德《蝶戀花·出塞》
相思是一往情深,看著眼前的落花和流水,看著夕陽的餘暉,聽著梧桐夜雨,越發地思念,此情無計可消除啊,永遠在心頭。
「冤家」者五:傷情之極的怨恨。
我為女子,薄命如斯。君是丈夫,負心若此。韶顏稚齒,飲恨而終。慈母在堂,不能供養。絝羅弦管,從此永休。徵痛黃泉,皆君所致。李君李君,今當永訣!我死之後,必為厲鬼,使君妻妾,終日不安! ——蔣防《霍小玉傳》
《霍小玉傳》寫妓女霍小玉和才子李益許下相戀八年的誓言,李益歸家後,母親為他訂娶高門望族範氏女。李益杳如黃鶴,霍小玉相思成疾,典賣首飾,多方尋找。後一俠客將李益劫持至霍小玉住處,霍小玉痛斥李益薄情負心,含恨而死。死後陰魂不散,多次捉弄李益,使李益懷疑妻子不忠,家裡難以平靜安寧。
愛了,承諾了,就應當負責,不應當逃避,不要說無法面對,逃避是更深的傷害。惟有真情不可負,愛之深,則恨之切。恨你,是因為曾經深深地愛你;恨你,是因為你配不上這份愛。
「冤家」者六:生死懸隔的苦痛。
在天願作比翼鳥,在地願為連理枝。天長地久有時盡,此恨綿綿無絕期。 ——白居易《長恨歌》十年生死兩茫茫。不思量,自難忘。千裡孤墳,無處話悽涼。 ——蘇軾《江城子》
生死兩處,陰陽懸隔,「長相廝守」的願望落空。死者帶著遺憾離去,生者時時懷戀過去的美好時光,惟有悽涼,惟有感傷。
寫在最後的話
「問世間情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許」,這也許是對「冤家」一詞最好的詮釋。可惜,並非所有世間人都懂得「情」為何物,有些人永遠懵懵懂懂,有些人永遠在慾海撲騰。
所以,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有資格成為別人的「冤家」,並不是每一個人都能碰上自己的「冤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