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稻香村再次對簿公堂。
10月12日,江蘇蘇州工業園區法院作出蘇州稻香村訴北京稻香村案一審判決。敗訴方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標識,並賠償蘇州稻香村115萬元。
然而,在一個月前的9月10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就此作出的一審判決卻截然相反——根據判決結果,被告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被要求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並賠償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
這已經是兩家稻香村因為「稻香村」商標問題的第N次交鋒。這一次爭論的焦點,是北京稻香村該不該在糕點上突出使用「稻香村」商標。
記者就最新判決聯繫北京稻香村,對方表示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只是一審判決,還需等待終審判決結果。
蘇州稻香村則表示,作為同業競爭者,北京稻香村未在糕點商品上取得「稻香村」註冊商標,在糕點上也不擁有「稻香村」未註冊商標在先權利。北京稻香村明知蘇州稻香村在糕點商品上擁有在先「稻香村」註冊商標的情況下,不僅不審慎避讓,反而在糕點商品上突出使用「稻香村」標識,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糕點類別的「稻香村」商標屬於蘇州稻香村
老北京提起稻香村,最先想到的是它的牛舌餅、薩其馬、棗花酥……一句話,都是糕點。來北京的遊客也習慣離開時拎幾盒稻香村點心,回家饋贈親友。不過,很少有人注意到,北京稻香村點心上使用的商標並不是「稻香村」,而是「三禾北京稻香村」。
原因很簡單,糕點類別的「稻香村」商標屬於蘇州稻香村。
「稻香村」一詞最早見於《紅樓夢》,是李紈的住處,她也因此得別號稻香老農。此後,各地都有大量商鋪使用「稻香村」作為標識。1773年,蘇州稻香村成立。1983年,北京稻香村南味食品店成立。
但是,新中國成立後,最先在糕點上註冊「稻香村」商標的卻是保定稻香村。1983年7月5日和1989年6月30日,河北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廠獲準註冊了兩個「稻香村」商標,前者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第30類的餅乾,後者核定使用商品分別為第30類的果子麵包、糕點。這兩個商標標識相同,均由「稻香村DXC」及圖組成。
由於企業改制,2000年12月28日,上述兩商標經核准轉讓於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業總公司。2003年3月24日,該兩商標再次轉讓給保定稻香村新亞食品有限公司。
2004年,保定稻香村新亞食品有限公司以商標入股方式加入蘇州稻香村。因此,2004年11月14日,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順理成章地受讓了兩個稻香村商標。
北京稻香村曾兩次獲得授權使用「稻香村」商標
北京稻香村也有自己的「稻香村」商標——1997年5月21日,北稻公司第1011610號註冊商標「稻香村」獲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007類餡餅、餃子、春卷、粽子、元宵、豆包等商品上,但糕點不在此列。
為了在糕點上使用「稻香村」商標,2003年北京稻香村向保定稻香村申請,獲準授權在「糕點、果子麵包」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保定稻香村被蘇州稻香村收購後,北京稻香村又於2008年再次向蘇州稻香村申請在糕點類別上使用「稻香村」商標。
記者看到了這兩份授權書。第一份籤訂於2003年3月1日,保定市稻香村新亞食品有限公司(甲方)與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乙方)籤訂協議,該協議約定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稻香村」產品註冊商標(第352997號),許可使用期限為3年,許可使用條件為乙方負責在北京包銷甲方生產的麵包、糕點等產品。
第二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籤訂於2008年1月22日,甲方為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乙方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蘇稻將註冊號為352997的「稻香村」商標許可北稻使用,許可使用範圍為北稻生產出品的糕點類產品,許可使用期限為2008年度。雙方同時約定,北京稻香村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自己的企業名稱。
記者在查詢商標局公告時發現,北京稻香村曾於2008年和2010年兩次試圖在糕點類別註冊「稻香村」近似商標「三禾北京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商標,均未成功。一直到2015年4月21日,北稻公司第8104706號註冊商標「北京稻香村」才獲準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糕點、糖點(酥皮糕點)等商品上。
北稻所擁有的「稻香村」商標適用範圍是在第3007類餡餅、餃子、春卷、粽子、元宵、豆包等商品上,並不包含糕點。因此,蘇州稻香村指責北京稻香村在明知蘇州稻香村擁有的商標權利在3006類糕點、月餅、麵包等權屬的情況下,在被許可使用商標期間,試圖註冊近似商標,嚴重違背基本誠信。
但是,不管怎麼樣,此時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已經在糕點類別分別持有含有「稻香村」元素的商標,各自發展。
北稻包裝突出「稻香村」被指有意混淆商標
如果兩個稻香村分守南北,也許相安無事。但隨著蘇州稻香村開拓北方市場,並且在電商領域做到了京東、天貓、淘寶、1號店等糕點、月餅行業的第一名後,兩個稻香村的矛盾開始顯露。消費者也經常疑惑,為什麼自己在北京買到的稻香村糕點經常口味不同,在北京店面裡買的和天貓上買的也不一樣。
如果看了兩個稻香村的包裝,就會發現問題所在——兩個稻香村的產品基本一樣,都有棗花酥、牛舌餅、金豬餅等,包裝上又都突出「稻香村」三個字,不明就裡的消費者很難分辨哪個是「稻香村」,哪個是「北京稻香村」。本次蘇州稻香村起訴北京稻香村的核心訴求,正是要求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點類商品上突出使用「稻香村」標識,認為北稻此舉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蘇州稻香村於糕點類商品的註冊商標權。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法庭上,蘇州稻香村提交了北京稻香村的包裝、提袋等物證。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判決認為,根據中文呼叫習慣和消費者辨識角度,「北京稻香村」商標中的文字部分「稻香村」發揮了該註冊商標的主要識別作用。
同時,北稻公司分別於2003年、2008年與該註冊商標當時的持有人籤訂過商標許可使用協議,說明被告北稻公司知曉該註冊商標的客觀存在及商業價值,北稻公司在生產銷售糕點商品時理應對原告的註冊商標予以避讓。
現在,北稻公司將「稻香村」三字標註在糕點商品外拎袋及內部鐵盒包裝的正面顯著位置,儘管在外拎袋側面及鐵盒包裝的非顯著位置還印有「三禾」和「北京稻香村」標識,但該兩標識大小遠不及「稻香村」文字標識,包裝上的「稻香村」文字標識實際發揮了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因此,北稻公司對該「稻香村」文字標識的使用屬於商標性使用,會增加公眾對兩企業糕點產品的混淆、誤認,削弱了蘇稻「稻香村」註冊商標的商品來源識別功能。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點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
對於南北稻香村商標糾紛案件,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黃武雙認為,由於歷史原因造成蘇稻公司和北稻公司商標存在多重糾葛,法律又必須給雙方劃定邊界線,最好的辦法就是——「國家商標局核准在哪個上面就在哪個上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