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轉供電違規加價、哄抬口罩價格、房地產公司虛假宣傳……為進一步宣傳價格與反不正當競爭領域法律法規,引導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浙江省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0年價格與反不正當競爭領域十大典型案例。
溫州某家居有限公司轉供電違規加價案
今年1月2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溫州某家居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連續4次下調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目錄電價,當事人不按規定下調相應電價,並通過拆分電費構成、提高電力服務費方式變相拒不執行政府定價,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6日累計多收電費557289.36元,其行為涉嫌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截至6月10日,當事人已清退多收電費557098.1元。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決定沒收未退還的違法所得191.26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
案例評析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由於種種原因,供電企業沒有裝表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終端用戶的電費沒有直接交給供電企業而是交給了轉供電主體,如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國家三令五申降低用電費用,卻還有一些物業企業偷加電價。實際上,不管是物業還是其他供電主體,都沒有對電費的定價權,而是應該按照當地目錄電價進行收費。今年溫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發改委、國網溫州供電公司在全市範圍內推廣使用「轉供電費碼」規範轉供電環節價格行為,對平臺收集到的紅碼、黃碼用戶清單開展核查處置。
溫州某藥品零售有限公司哄抬口罩價格案
2020年1月24日,鹿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獲溫州某品零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一案。2020年1月22日,該公司以每包2.5元價格,進購了500包(每包20個)「國輝防護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放置在店內對外銷售,定價每包30元(定價為進價的12倍,成本利潤率1100%),至2020年1月24日銷售完畢,合計經營額1.5萬元。參考該公司此前銷售的同類型產品成本利潤率為233.33%。當事人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一包進價2.5元非醫用口罩價格抬高到30元,定價為進價的12倍,將成本利潤率從233.33%抬高至1100%對外銷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2020年2月12日鹿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其處罰如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並處罰款2萬元。
案例評析
口罩作為疫情防控期間人人必備、保障健康的重要物資,在疫情防控中價格一時間水漲船高。口罩價格的巨幅增長違反《價格法》等相關規定,該公司抬高成本利潤率至1100%銷售口罩,推動口罩價格持續上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鹿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從嚴、從快作出了行政處罰,有效維護了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
溫州市鹿城區某食品商行虛假宣傳案
自2019年5月起,溫州市鹿城區某食品商行懸掛「百年膠坊」「阿膠手工膏方店」「手工熬製」等內容招牌,懸掛標註「中華老字號」「中國3.15質量認證誠信品牌」「中國著名品牌」等多個牌匾於店內。經查實,上述牌匾系當事人自行委託製作,牌匾內容無相應依據,且存在牌匾落款單位虛構、相應榮譽稱號授權單位非落款單位及榮譽稱號虛構等情況。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對其銷售產品曾獲榮譽進行虛構和誇大的虛假宣傳,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已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鹿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評析
消費者對商家懸掛、宣傳的「榮譽證書」「獎牌」等,不要盲目相信,首先核實其頒發機構是否存在,如果頒發機構不存在,那店內懸掛的「榮譽證書」「獎牌」必定為假;如果頒發機構存在,則可以通過該機構的官網對「榮譽證書」「獎牌」等進行核查。也可以通過市場開辦(管理)方對商家的「證書」「牌匾」進行了解,以免上當受騙。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龍灣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推銷某養老公寓舉辦了有獎銷售活動,獎品為Smart小轎車,價值近11萬元。經查明, 2019年6月23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為推銷某公寓會員卡(需一次性購買該公寓40年的使用權),舉辦了抽獎式有獎銷售活動,最高獎獎品為一輛奔馳smart轎車,價值11萬元,由溫州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出資購置。6月24日,該車登記在中獎人曹某名下,並以溫州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中獎人曹某籤訂虛假《車輛使用權轉讓協議》,試圖規避法律責任。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龍灣區市場監管局對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罰款11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評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該案件中的當事人設置的獎品價值為11萬元,顯然超過了法律規定有獎銷售的最高金額,受到了市場監管部門的處罰,該案件給其他有意開展有獎銷售營銷的商家敲響了警鐘,應做到守法經營,公平競爭,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溫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混淆案
溫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推動其開發的「都會傳奇」(悅峰園)項目銷售,於2019年6月2日在「金地都會傳奇聯動群」發布帶有「都會傳奇VS中央尚品 標準同是1350 效果天壤之別」等含有誤導性信息的圖片,構成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品聲譽的違法行為。2019年7月24日當事人在未經青山控股授權情況下,擅自在工作人員微信朋友圈上發布帶有「慶祝青山控股入選世界500強 即日起-2019/7/31 青山控股員工憑勞動合同購房享家電禮包+5萬車位優惠券」等字樣的圖片,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為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違法混淆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龍灣區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評析
商業詆毀不但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向消費者提供了錯誤信息,幹擾了消費者的正常選擇。經營者應當通過自己的努力,建立、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取得交易夥伴、消費者的信任,贏得更多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營者要杜絕「傍名牌」的行為,應當通過自身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增加影響力和美譽度,從而提高市場競爭力。
浙江某有限公司瑞安瑞祥大道分公司虛構原價案
今年2月1日,瑞安市市場監管局在對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瑞安瑞祥大道分公司檢查時發現,標稱品名為歐麗薇蘭特級初榨橄欖油套裝750ml*2、伊利安慕希香草味酸奶205g*12、歐麗薇蘭東西裝橄欖油禮盒750ml*2的三種商品所標稱的原價實為建議零售價,而該三種商品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都有交易記錄,且最低成交價格均低於其所標稱的原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第(一)項,屬於虛構原價,誘騙他人購買的違法行為。對此,瑞安市市場監管局作出了責令改正並罰款5.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評析
打折促銷、利用原價與促銷價之間的高額價差激發消費者的購物衝動是一種有效的營銷手段,但是,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消費者購買的行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相關經營者,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落實明碼實價的價格行為規範,不得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不得進行價格欺詐。廣大消費者在參與各類促銷活動時,也應提高警惕,不輕易相信虛假價格宣傳,避免跌入價格陷阱。如果發現商家存在虛構原價、虛假降價等行為,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某自來水分公司擴大收費範圍變相提高收費標準案
某自來水分公司自2013年6月29日接收到浙價資﹝2013﹞1號文件,按規定:除高爾夫球場、桑拿、水療之外,非居民生活用水要按照2.85元/噸的供水價格收取。某自來水分公司擴大收費範圍,將部分非居民生活用水歸為特種用水,按照3.20元/噸的供水價格收取。截至2020年7月7日,該公司將部分非居民生活用水歸為特種用水的供水量為2113712噸,多收費用合計為73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平陽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立即改正該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63萬元,並處以罰款2萬元,兩項合計65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的終端用戶數量多,時間跨度長,違法數額較大,影響面廣。某自來水分公司因對收費政策解讀不到位,造成擴大收費範圍,增加企業運行成本。市場監管部門將對一切不按規定執行涉企收費和價格優惠政策、加重企業負擔的違法違規行為露頭就打,從嚴查處,絕不姑息。
杭州沫菲服飾有限公司刷單案
根據泰順縣市場監管局網監辦案件線索移送,反映當事人涉嫌組織提供網絡虛假交易服務不正當競爭行為。2019年11月5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設立的工作室進行現場核查。現場發現該工作室除了為其在京東平臺開設的店鋪提供客戶服務之外,還存在組織刷手到指定的京東賣家店鋪進行虛假網絡購物交易,賺取京東賣家給付佣金的行為。截至案發止,查明當事人通過刷單方式為253個服務對象提供虛假交易共計57817筆,涉及虛假交易訂單總金額1038萬元,收取刷單佣金共計76元,該刷單佣金金額包括給予商家回扣、公司服務中間費和刷手佣金提成。2020年6月4日,泰順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萬元。
案例評析
隨著網購技術的發展,一條刷單的灰色產業鏈也浮出水面,刷單行為破壞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關係,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屬於違法行為。消費者要提高反刷單詐騙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應聘者要睜大雙眼,千萬別誤入刷單騙局,經營者要不斷增強自律,營造誠信經營、合法經營的市場氛圍。
蒼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蒼南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預售其某辦公用房過程中,利用宣傳頁、戶外廣告和微信公眾號等媒介突出宣傳其預售的某辦公用房可以作為居住形式的功能,並且將使用的功能最大化,存在誤導部分購房消費者的事實。另查明,該公司在預售其某商品房時所使用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含有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內容。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等相關規定,2020年6月23日,蒼南縣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處60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各種有關房地產的虛假宣傳和不實廣告也令人目不暇接。房地產項目的交易額較大,廣告的影響力強,廣告中出現虛假、誤導以及其他違法問題,其社會危害性較之一般的商品或者服務更為嚴重。本案的處罰,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對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重視,嚴厲打擊了房地產虛假宣傳行為。另外,消費者需加強警惕,在籤訂合同時注意辨別,尤其是對格式條款及宣傳中涉及的合同標的物相關條款多加注意,以防掉落虛假宣傳的不法陷阱。
蒼南縣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自2018年9月始,蒼南縣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通過先體驗後銷售的經營模式從事銷售WZK-901型電位治療儀的經營活動。期間,當事人通過介紹「央視權威報導:慢性病,要快治,更要防治」的網頁頁面及播放其內的央視視頻進行宣傳。當事人在未對視頻進行完整播放的情況下向體驗者宣稱該視頻報導是介紹電位治療儀的內容,實際上報導的是慢性病的防治,為公司電位治療儀進行虛假宣傳銷售,用虛假信息標榜自身產品,凸顯權威性以此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屬於對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同時,上述宣傳頁面中還寫有高電位治療儀有疾病治療效果的宣傳內容,在體驗宣傳過程中通過引用未經證實的癱瘓患者使用電位治療儀後自如行走的事例和照片,以此引起消費者誤解,屬於對商品功效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經查:該WZK-901型電位治療儀的適用範圍僅為「適用失眠、便秘、疼痛等慢性病的康復理療和日常保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蒼南縣市場監管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並處以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近些年,人們的健康意識越來越強,這原本是一件好事,但不少企業利用患者焦急的心理,進行一些極為誇張的虛假宣傳,這不僅帶給患者們極大的經濟損失,還耽誤了患者的治療病程,甚至導致不可挽回的病情惡化。在參加免費體驗等營銷活動時,消費者不要輕信商家口頭上的功效宣傳,而應該核對產品說明書內容是否與註冊證中的「功效範圍」一致。在購買後,一定要索取發票,否則可能因未開發票而投訴無果。
(來源:溫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