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老人在超市購物時,口袋裡放了兩個雞蛋未結帳便欲離開,超市店員將其攔下詢問,老人竟突然倒地猝死。家屬認為超市應對老人的死亡負有責任,向法院起訴索賠38萬餘元。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12月24日,江蘇高院對此案進行了通報。
△視頻畫面截圖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歲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區某日用品超市選購。谷某在挑選雞蛋放入購物袋時,將兩個雞蛋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中,該行為被超市工作人員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銀臺結帳完畢準備離開時,李某從貨櫃處跑出來將谷某叫住。隨後,多名超市店員和谷某交談對話,期間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並放開。
交涉未果,圍觀顧客漸多,谷某邊說邊走,另一名店員拉扯著谷某的衣袖並跟隨他行走。在走到冰櫃旁時,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員周某撥打了110、120電話。期間,還有兩名路過的顧客對谷某進行胸外按壓。之後,醫護人員到達現場對谷某進行急救並將其送至南通市中醫院進行搶救,最終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
庭審中,原告谷某家屬認為,有知情人向原告透露,事情起因系谷某在事發前幾天購買了不新鮮的雞蛋而交涉退貨無果,谷某便做出了拿被告超市兩個雞蛋的行為。谷某系知識分子並無惡意,即便谷某拿雞蛋不對,但其把雞蛋放回後,被告不應當也無權力限制其行動自由。其次,被告限制谷某自由並引起群眾圍觀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第三,原告在事發當天看監控有被告店員大動作扯谷某360度旋轉的行為,但在庭審的視頻中未看到,被告任意截取對其有利的片段。被告未及時撥打120,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延誤了搶救時間。
超市辯稱,谷某在購物時偷拿超市雞蛋,結算商品時被被告員工發現,員工出於崗位責任制止該行為,沒有辱罵也沒有毆打對方。在員工制止時,谷某忽然倒地,員工立即撥打110、120電話進行急救。後谷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為心肌梗死。被告認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竊行為時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被告未有任何過激或者違法行為。同時,根據醫院的診斷,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與被告的合法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谷某的突然離世對於其家人無疑是沉重的打擊,但在本案中被告超市是否應對谷某的死亡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以及責任大小應由法律作出評判。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侵權責任損害有四個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過錯。被告作為經營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範圍內可以對顧客的不當行為進行勸導。
本案中,被告發現谷某的不當行為後,從視頻中可以看出被告員工和谷某之間有言語交流,被告員工用手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該行為並未超過合理限度範圍。谷某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對於突發的心臟驟停,現場的有效心肺復甦和早期除顫是關鍵,在心臟驟停後的4至6分鐘是黃金搶救時間。谷某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發展所致,由於其病發突然,被告亦撥打了110、120電話,已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和基本的救助義務。故本案中被告超市及其工作人員不存在侵權行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谷某的死亡之間亦無因果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崇川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必要限度的自助行為符合公眾正義預期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超市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是否具有過錯或者是否盡到合理的保障義務。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顧客可能存在購物未付款行為時,上前詢問、查驗既是其工作職責,又是超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在此情形下,應當認定為沒有過錯,且老人倒地後,超市工作人員撥打了110、120電話,及時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盡到了合理的保障義務,其行為與顧客死亡亦無因果關係,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從法理上說,超市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自助行為的性質屬於私力救濟,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性質是相同的。
自助行為具有正當化,其依據是權利人對自己合法權利的自我保護,是對國家權力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民個人權利不及時情況下的有效補充。因此,雖然表面上可能對他人人身自由權利、財產權利或者其他權利造成一定妨礙,但其具有正當性,應予肯定,這也符合公眾關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預期。
值得注意的是,自助行為雖為法律和公共道德所認可,但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我國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也予以明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瀟湘晨報綜合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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