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先生花費兩萬多通過商店購買了9瓶茅臺,經鑑定後,發現所有茅臺均為假冒產品。商家稱其是「職業打假人」,並以幫朋友代售為由拒絕賠償。同時甄先生向商家索賠十倍賠償的請求亦未被法院支持,理由竟是「假的不一定質量不合格」。一年過去了,假茅臺事件還未得出最終的結論。對此,甄先生表示要維權到底。
事情經過
甄先生在一家商店分兩次共購買了9瓶茅臺(第二次購買開有小票)。在一次宴會上,甄先生拿其購買的「飛天茅臺」準備與朋友們痛飲一番,卻被朋友告知是假茅臺。甄先生當場還表示花了兩萬多購買的茅臺不可能是假酒,場面一度尷尬,甄先生也是一肚子怒火。事後,據甄先生表示,他拿著9瓶茅臺酒到達南部縣市場監管局,一同到場的還有他自行聯繫的當地茅臺酒廠打假員。「鑑定結果顯示,通過外觀辨認,我買的9瓶茅臺酒與貴州茅臺酒廠生產的茅臺酒外包裝特徵不符,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產品。」隨後,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投訴舉報人甄先生的投訴基本屬實,要求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嫌侵權的9瓶53度飛天茅臺酒,同時對商家處罰款30000元。
甄先生要求對方退換貨款,並支付十倍賠償,商家同意退換貨款 ,但是不同意其提出的十倍賠償要求。於是甄先生將商家和票據上的商家一併告上了法庭。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甲商家開的發票蓋章是乙商家的,當時面對甄先生的質疑,對方聲稱是一家店。
該被告方認為,向原告甄先生所售茅臺酒系幫朋友寄賣,能說明所售商品的來源,在寄存時審查符合該酒的相關產品信息,未在寄賣行為中獲利。同時,原告不是真正的消費者,其以牟利目的知假買假,系職業打假人,且原告購酒後未飲用,被告方所售茅臺酒未對原告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被告方所售茅臺酒系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可由商標權人另案主張權利;假冒註冊商標的產品並不必然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原告未舉證證明所售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對原告主張的十倍賠償款不應得到支持。法院的判決結果是,要求商店退回甄先生的購貨款2.4萬餘元,駁回了十倍賠償的請求,駁回請求的理由是「無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質量不合格」。
由於對一審判決結果的質疑,甄先生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事實基本事實不清楚為由,撤銷了原判,要求發回重審。據悉,維權已經歷時一年多,目前還在走相關程序。
關於原告在一審法庭具體說辭通過媒體報導沒有看到,關於原告對於媒體所說的一面之詞我們也不過分採納。但我們對於僅有的消息可以進行剖析,得出相應的結論。
【國諮出招】
本案中,甄先生向商家索要十倍賠償的請求依法應予以支持。首先,商店售賣假貨這是既定事實,不僅有當地茅臺廠家打假人員的檢測證明,同時還有當地相關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書。雖然不知道法院引用的哪些法律依據,但是一審判決駁回十倍賠償的理由純屬是有些扯淡的。(該案判決我們也可以適當參考,華潤超市被曝光賣假茅臺,被判退一賠十)
本案的爭議點:甄先生是不是「職業打假人」;甄先生在購買產品時是否知道產品為假冒產品;商店是否應該賠償十倍損失;
事實上關於這些問題法律已經給予了明確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不僅如此,也有一些未列舉的法律條例引用起來是對「職業打假人」不利的。那麼,最終要怎麼判,還要看法官引用哪些條例了,即使判不支持十倍賠償也同樣有相關的法律支撐。(大多數情況下是支持索賠的,另外,還要看被告都能拿出哪些反駁的證據。)
甄先生是不是職業打假人我們目前不得而知,職業打假走到今天同樣給備受爭議,有人說很大程度淨化市場了,也有人說知假買假行為可恥。總而言之,他們既不正規商家的噩夢,也不是消費者「英雄」。但不可否認的是他們的確為淨化了市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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