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行政處罰決定書(梧市監處...

2020-12-19 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西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於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梧市監處[2020] 262號)。

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梧市監處〔2020〕262號

當事人: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有限公司梧州新興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450405310176183F

經營場所:梧州市長洲區新聞路393號第2幢負一層7號商鋪

負責人:王年旺

經營範圍:零售: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製品(除疫苗、血液製品及冷貯存品外);預包裝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零售;醫療器械II類批發、零售;日用百貨、化妝品、計生用品、消毒劑(除危險化學品外)、消毒器械(除醫療器械外)、衛生用品、勞保用品、辦公用品、眼鏡(除隱形眼鏡);藥品信息諮詢及服務、計算機技術服務。

2020年6月25日,我局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廣東產品質量檢驗研究所抽樣檢驗的你藥店經營的「日常防護口罩」的《檢驗報告》(編號:FZ2017188)一份,檢驗結果:所檢過濾效率不符合GB/T 32610-2016標準,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2020年6月20日你已籤收上述《檢驗報告》,2020年7月1日我局依法告知你藥店提出異議、復檢的權利、途徑、期限。你藥店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和復檢申請。你藥店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2020年7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藥店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中未發現被抽檢的日常防護口罩。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於2020年7月24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該批次日常防護口罩是2020年3月11日你藥店從廣西健之佳藥店連鎖公司配送進貨共60隻,配送價11.88元/只,銷售價13.5元/只。該批次日常防護口罩生產企業為昆明哲頓商貿有限公司,產地:雲南,規格:1隻,單位:只,批號:20200211,有效期至2025年02月16日。截止被我局查獲時止,你藥店已將上述口罩全部銷售完畢,你藥店銷售上述「晨霧™日常防護口罩」貨值總金額為810元,共獲利97.2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和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詢問筆錄三份;照片七張;現場檢查筆錄一份;檢驗報告一份;生產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產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各一份。

2020年11月13日,本局向你藥店送達了梧市監罰告〔2020〕28-4號《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你藥店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你藥店享有的權利,你藥店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上述事實和證據,你藥店銷售不合格日常防護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鑑於你藥店在我局對你藥店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期間,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該批次不合格日常防護口罩生產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及《產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違法行為較為輕微,本局暫未收到因你藥店銷售該批次不合格日常防護口罩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報告,本局決定對你藥店給予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你藥店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並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7.2元;

2.處以罰款1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097.2元。

你藥店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營業室繳納罰款,(戶名:梧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帳號:20305301040012787),到期不繳交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天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藥店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梧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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