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20〕30號)

2021-01-17 國際在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0〕30號)

當事人:杭州昊超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10MA2AYXC793(1/1)

根據相關線索,2020年12月3日至12月4日,本機關對當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4日的價格行為進行了檢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實,當事人在網站「天貓超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北美電器意式咖啡機(商品編號620426636515),標價599元,開展滿1件6折活動,折後價359.4元。經查,標示的價格599元無依據。

二、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玉蘭油多效修護面霜潤膚(商品編號13313347038),商品銷售頁面標示「買即送價值74元面膜2片」。經查,該贈品同日在天貓超市2片銷售價格為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當事人銷售金龍魚軟香稻(商品編號12368769027),開展「爆款直降」促銷活動,價格為27.9元。經查,該商品11月12日銷售價格為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當事人銷售康師傅紅燒牛肉麵(商品編號20443384201),開展「爆款直降」促銷活動,價格為12.5元。經查,該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銷售價格為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當事人銷售崇明島米(商品編號565304567360),開展滿1件5折促銷活動,標價88.8元,折後價44.4元。經查,該商品促銷活動前原價為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當事人銷售洗髮水(商品編號582405188715),開展買2免1促銷活動,標價69元,折後價34.5元。經查,該商品11月13日標價為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當事人銷售士力架花生夾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編號38549516259),開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搶購」活動,標價59.8元。經查,購買第2件該商品仍按照59.8元的價格結算。

八、2020年12月3日,當事人銷售益達口香糖(商品編號600591208989),開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搶購」活動,標價51元。經查,購買第2件該商品仍按照51元的價格結算。

九、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貝親奶瓶清洗劑400ml(商品編號21623488545),開展「1件8折」促銷活動,標價19.6元,劃線價24.5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開展折扣活動的基準,未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十、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友臣正宗紫米麵包(商品編號589409778960),開展 「1件8折」促銷活動,標價22.8元,劃線價29.9元。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開展折扣活動的基準,未標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營業執照複印件、詢問筆錄、商品銷售頁面截圖、交易快照、交易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0年12月22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研究,本機關作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警告;

3.罰款50萬元。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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