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屬於偉大的時代,成就歸於改革開放的政策,收穫屬於我們所有人。
——寫在前面的話
陳繼平
最近國家博物館舉行了「偉大的變革——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大型展覽」,很多同事看完展覽給我發來照片,說我當年主審的卡式爐爆炸案入選「改革開放四十周年40個重大司法案例」。原來這個23年前的案件,始終留在共和國法治進程的光輝記憶裡。有幸參與其中的我們,親歷並分享著這一榮耀。
那是在1995年3月8日,國家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第17年,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春海餐廳餐桌上的一個卡式爐引爆了一個人身損害的民事案件。即「賈國宇訴北京國際氣霧劑有限公司、龍口市廚房配套設備用具廠、北京市海澱區春海餐廳人身損害賠償案」,就是那件在全社會引起強大反響、推動立法進程、被譽為裡程碑、入選最高法院公報、被寫入大學法律教材、中央電視臺等各大媒體持續跟蹤報導的著名的卡式爐爆炸案,是我國首例精神損害賠償案。
法官是一個充滿榮譽感的職業
我於1991年被任命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在組織的培養下,在審判一線得到成長。法官的成熟,都是在辦案中得來的。作為基層法官,最先接觸的都是些針頭線腦的小案,有些標的小到讓人覺得不值得訴訟的程度。但在長期的與當事人打交道的過程中,了解他們的心聲、傾聽他們的訴求,發現小案件裡其實有大情結,我作為一個「小法官」,越來越認識到主持正義的沉重。
求助是人的天性和本能之一,這是一種原始的對公平的樸素需求,有的人受了損害和欺侮,沒有能力去討回公道、去得到自己應得的歉意和補償,他便告到法院求助法律,案子分到你法官手裡,你幫他合法解決了,這不是你個人的力量達到的,不是「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個人英雄主義情結,這是法治國家、現代社會,對秩序和法益的實現和保護,是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官是執行者。法官是一個充滿榮譽感的職業。每天的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社會的正義和光明因為我們的點滴努力而不斷延伸,這種驕傲的心情很難用語言描述,我對法官職業的這種激情從來沒有退卻過。
公正永遠站在理的背後,
那裡有永不泯滅的正義和天良。
審理過千餘件離婚案的法官,一般都會對人性有相當的理解,開庭時,法官的心都是非常平靜的。所以有些偶然情緒波動的時刻,在回憶裡倒顯得很寶貴。
我曾經在一起離婚案開庭時當場把代理人「請」出法庭。這名代理人是女方的弟弟,全程都在以言語威脅和壓制女方當事人也就是他的委託人。在女方當事人聽說男方不管不顧地把二人的孩子扔在了單位傳達室時,母親的天性使她第一反應就要去抱回自己的孩子,但是這名代理人卻非常無理甚至惡語相加地制止她,並恐嚇稱如果她敢把孩子抱回來,娘家人就要跟她斷絕關係!我對此忍無可忍,氣憤地批評了代理人毫無人性的自私行為和陰暗動機,他把自己的利益凌駕於當事人的利益甚至法律之上,威脅恐嚇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代理人的職責。被請出法庭理虧的那個代理人並沒有到處去告狀,公正永遠站在理的背後,那裡有永不泯滅的正義和天良。
我一直認為,法官應該更具有正義感、強烈的道德感和責任心與同情心。對當事人來說,法官有多麼高明的辦案技巧和深厚的理論功底也比不上公正的立場和光明的態度。我以前對我的徒弟(書記員)講,判決書是寫給敗訴人看的,是寫給不懂法的人看的,一定要實事法理寫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勝訴方不會再去仔細研究和回味自己為什麼「贏了官司」,但對於敗訴方來說,他一定想要追究到底,他要明白自己為什麼敗訴。法官應該在判決書裡通俗易懂地闡釋正義,當事人的權利怎樣才能得到救濟和保障,因為當事人並不是法學家,深奧晦澀的法理反而會讓他們無所適從。
法官面對不公不義的時候如果選擇無為和退縮,有可能會讓正義蒙羞,讓陰暗的種子萌芽。
都說尊重是相互的。法官尊崇法律,堅持原則,當事人就會敬畏法院,尊重法官。
作為民事法官,我也曾經歷過一些「刀光劍影」。還是一件離婚案。雙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都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女方生下孩子後不管不問,男方從小一直具體照料孩子,因此他的撫養意願非常強烈。我在做調解工作時,男方強調自己的經濟條件比較好,也許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沒想到女方冷笑了一下,說:「孩子根本不是他的。」我說:「這麼嚴肅的事情,希望你不要開玩笑。如果你為了爭奪撫養權故意欺騙法庭,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女方反問:「你看我像是開玩笑嗎?」於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了親子鑑定。結果顯示孩子確與男方不存在親子關係。孩子已經四歲了,長達四年的骨肉親情、「父子」關係被證明是一場惡意欺騙。女方的不忠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對於男方的打擊很大。我了解人性中有所謂「奸近殺」,男方表面的平靜沒有讓我放鬆警惕。再次開庭前,我通知女方:「這段時間你要多加小心,出入要讓家人陪伴,不要與男方單獨接觸。下次開庭,你比男方晚到半小時,庭審結束時,我會把他單獨留下,你先行離開。」開庭時,我特意坐在法臺前面、在雙方之間的位置。中途,男方果然情緒激動,拿出一把小刀縱身上前意圖傷害女方。我因早有防備,及時攔住了他,防止了慘劇的發生。上世紀90年代初法院還沒有設置安檢,法官們開庭必須多留個心眼。後來我讓女方當事人先離開,慢慢勸服男方。出於對他心情的理解,我沒有提請對他進行進一步處罰,希望他能冷靜對待,理智地面向新的生活,他含淚寫了悔過書。
最後一次開庭,我作為主審法官,當庭批評了女方違背婚姻忠實義務的不道德行為,判決由女方撫養孩子,男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三年後,這個當事人主動來法院找我,跟我匯報了一下近況,他已經又組成了新的家庭,有了自己的孩子,生活充滿希望,一切都變得好起來了。他說要不是法官,我當時肯定會與她同歸於盡,也就沒有今天的一切了,感謝法院感謝法官。
對於很多當事人來說,法官依據法律態度堅定明確是非,才是給他公正;法庭主持正義批判不義,才能讓他釋然。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只能讓受到侮辱和損害的一方更加委屈和憤怒,勸說弱者超過限度的寬恕忍讓和諒解,只能讓他們心理更加扭曲、失去希望。法官面對不公不義的時候如果選擇無為和退縮,有可能會讓正義蒙羞,讓陰暗的種子萌芽。
群眾的呼聲不可不聽,
人民的需求不可不回應。
後來總是有記者問我,為什麼我能做到突破法條、實現我國首例精神損害賠償這一經典案例。群眾的呼聲不可不聽,人民的需求不可不回應。帶著法官的職業尊榮感和責任感,在後來的卡式爐爆炸案中,我和合議庭的法官們對這一法律滯後的空白進行了大膽的填補。當時的我們並沒有自信這個突破會不會被認同和支持?更不會預見到這個判決會被最高法院公報收錄,更不能想像它直到今天還會被頻頻提起。
卡式爐案的案情非常簡單:賈國宇一家與鄰居一家在春海餐廳一個包間裡聚餐吃火鍋,使用卡式爐加熱,也就是可攜式丁烷氣爐。當第二個氣罐使用約10分鐘時,燃氣罐在餐桌上的卡式爐裡爆炸了,坐在氣罐尾部的賈國宇面部、雙手燒傷。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六二醫院診斷為「面部、雙手背部深2度燒傷,燒傷面積8%。」
原告在訴訟請求中提出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65萬元。而在23年前的法律制度中,人身受到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沒有要求義務人賠償精神損失的法律依據。
賈國宇受傷前與家人的合影
改革開放前,我們的法律體系極不健全,理論界認為人的生命價值、人格尊嚴不能用金錢估價,長期否認精神損害賠償的存在。直到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其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從法律上確認了人格權可以要求賠償,並沒有直接指明精神損害賠償,只是「猶抱琵琶半遮面」,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於推定這個「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該規定成為了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直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才在侵害人格權領域首次使用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也就是說,即使在人格權領域,「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也是在1993年才正式出現。
而賈國宇在人身傷害範疇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是在這條司法解釋出臺兩年後,不僅突破了人格權領域的賠償範圍,還提出了65萬元的天價數額。
卡式爐爆炸案發生在改革開放第二個十年中部,我們國家隨著撥亂反正,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經濟得到迅猛發展。經濟生活逐步走向法治化,法律開始成為調節人們日常生活的準則,民眾開始學法用法,開始依法維權,開始對法律的保護水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於是,中國法治也開啟了自主創新的絢麗篇章。
其中,我國對精神損害保護水平呼聲越來越高,有關人身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已成為司法實踐的焦點問題。在大量的人身損害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斷提出精神層面的訴求, 但受無法可依的制約,都未能予以支持保護。精神損害賠償客體不健全與社會經濟的發展已不相適應,需要調整和完善。因此,在這種法律狀況下,該案從起訴開始就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賈國宇對精神賠償的主張已不僅僅是她個人的訴請,而社會對此案的關注,是在依法治國大背景下,法治思想基礎日漸豐厚,民眾法治觀念日益深化,是民眾對法治進程的積極參與和熱切期待。
國家依法治國方略的確定,使法治進程的基礎更加深厚,讓法律救濟更符合社會發展和進一步提升法律保護水平的設想成為一種可能;在法治建設中,對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要求法官從思想觀念緊跟國家的改革步伐,保持堅定的法治信仰,遵循社會發展規律,去維護社會的健康發展。
隨著案件進程的推進,對賈國宇的傷殘鑑定、今後治療費評估、對氣霧劑、氣罐、卡式爐的產品質量鑑定緊鑼密鼓地進行著,案件事實越來越清晰。
這不僅是一個消費者的勝利
花季少女的毀容構成傷殘,她放棄當年的高考,終日躲在家裡與社會隔離,家人以淚洗面。這些難以言狀的精神痛苦,似乎把整個社會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呼聲、所有受害人對精神撫慰的需求濃縮在眼前的案件中。瞬間,對精神損害的法律保護變得如此迫切,受害人對人身侵害帶來的心理的創傷、精神的損害的法律調整是如此的渴望,全社會對法律調整帶來的積極作用是如此的期待!人身侵害給予精神賠償呼之欲出。
庭審在即,社會的關注越來越強烈。
庭審定在1997年3月15日上午,地點在海澱法院大法庭。可以容納400人的大法庭裡座無虛席,攝像機、照相機,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各大報紙媒體的記者,有當事人的親屬朋友、有學者、大學生,有早早來排隊旁聽的群眾……所有旁聽的人都不約而同在內心期待著。
賈國宇訴稱,用餐中我們使用的卡式爐燃氣罐發生爆炸,將我的面部及雙手嚴重燒傷。現我容貌被毀,手指變形,留下殘疾,不僅影響了學業。給我的身體、精神均造成極大痛苦。故起訴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我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65萬餘元。其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65萬元。
第一被告認為氣液、氣罐均沒有問題,是餐廳操作不當造成爆炸。第二被告認為卡式爐沒有問題,是質量問題造成爆炸。第三被告認為原因是氣罐和卡式爐質量問題,自己服務沒有問題。三被告都不同意承擔責任,同時認為賈國宇關於精神賠償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各方針鋒相對,互不讓步。
經過三輪法庭辯論,法庭調解無效。合議庭經過緊張、充分的合議,當庭作出了判決。判決不負眾望,結果比大家預期的更明確,數額比預期的要多。中央電視臺「3·15晚會」進行了詳細報導,北京電視臺播出了全部庭審,首例精神損害賠償案在全國掀起巨大的反響。這不僅是一個消費者的勝利,從那天起,精神損害賠償走到前臺,邁著矯健的步伐,走在改革開放的法律方陣,一路前行。
判決書中關於精神賠償的判詞如下:
本案原告賈國宇事故發生時尚未成年,身心發育正常,燒傷造成的片狀疤痕對其容貌產生了明顯影響,並使之勞動能力部份受限,嚴重地妨礙了她的學習、生活和健康,除肉體痛苦外,無可置疑地給其精神造成了伴隨終身的悔憾與殘痛,甚至可能導致該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為的變異,其精神受到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是較為典型和慘重的。必須給予撫慰與補償。人身損害賠償應當依法按照實際損失確定。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司法實踐掌握的標準,實際損失除物質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損失,即實際存在的無形的精神壓力與痛苦,其通常表現為人格形象與人體特徵形象的毀損所帶來的不應有的內心卑屈與羞慚。
精神損害賠償的客體得到全面擴展,這在中國人權保護史上是一個重要跨越。
法官沒有立法權,不能造法,精彩的判理並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如何解決依據問題呢?
雖然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於是在餐廳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發生的損害,本案適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判決正文如下:
三被告賠償賈國宇治療費6247.2元、營養品費4730.18元、 護理費7051.5元、交通費4293.9元、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等6459.35元、殘疾者生活補助費78296.4元、今後治療費70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0元,上述賠償共計277078.53元。
最後一項殘疾賠償金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賠項,殘疾賠償金的含義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到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法官把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列為獨立判項,騰空了殘疾賠償金一項,把判理中的精神賠償全部注入其中,既判出了精神賠償,又避免了無法可依。雖然這是當時法律制度下的權宜之法,但後來堅實的法律和社會效果說明了這一步的歷史價值,是法律的智慧,更是法律的精神。
在市高院舉辦的「首案法官談首案」訪談活動上,陳繼平法官與當年的徒弟馬軍法官共同回憶卡式爐爆炸賠償案
回首這個首例人身損害精神賠償案件,有著三個亮點,熠熠發光在法律的星河:
第一,人身損害首先給予精神損害賠償,延伸了精神損害賠償客體,是人身權利保護方面的進步;
第二,判決書論證一改傳統的概括性和模式化的論述方式,採用法理交融、推理與講述結合的方式,凸顯人道精神;
第三,在對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後進行賠償的標準上,採用社會平均壽命計算,使受害者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護。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公布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確認了人身損害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權利。
改革開放的政策,推動了人文精神和社會法治的進步,時代脈搏的跳動速度,恐怕已經超越了我們當時的認知,它為我們許諾了一個更高的目標和更光明的未來,我們一起經歷和填補了法律的空白,分享著法治發展呈現出的碩果。
本文轉自北京法官公眾號
編輯:史江偉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