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標題:紅酒缺標籤 商家判賠十倍
張某花13萬餘元購買的48瓶進口紅酒未貼中文標籤,起訴要求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一審法院認定,商場構成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據此承擔十倍賠償責任,商場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6年6月,張某在北京某商場花13萬餘元購買了48瓶原產國為法國的紅葡萄酒。因商品上沒有中文標籤,張某起訴要求判令商家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一審判決商場退還張某貨款13萬餘元並支付賠償金138萬元。同時,張某退還48瓶紅酒。
判決後,商場上訴認為,涉案食品有中文標籤,只是在銷售時未粘貼,並不影響食品安全,也未對他人造成誤導,僅是銷售瑕疵,故不應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北京市二中院審理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本案中,涉案食品系進口的預包裝食品,但未按上述規定粘貼中文標籤,故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被告商場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涉案食品盡到了必要的查驗義務,且涉案食品未粘貼中文標籤屬於顯而易見的事實,故不能證明主觀上不構成明知。另外,未粘貼中文標籤不僅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且使消費者對涉案食品的相關信息難以充分了解,因此不屬於標籤瑕疵的範疇。一審法院認定商場構成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據此判決承擔十倍賠償責任並無不當。據此,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