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按照分類管理規定改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單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並報告所在地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範依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一)居住區域,包括住宅、公寓、別墅等生活住宅區域,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未完待續)
丨內容來源:呼和浩特日報
丨轉載來源:呼和浩特日報
丨綜合編輯: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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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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